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陳小春2525 wrote:
就不想審啊,民事法官...(恕刪)


能提供當然最好,
最好是截圖,
有助於大家釐清事實過程。

陳小春2525 wrote:
那20分鐘後的口頭...(恕刪)

你還是沒搞懂
後面3天內出面簽約是買方對你表示的還是仲介對你表示的?
買方對你表示的,那這樣子到時候買方沒出面才能是買方的過失
仲介(居間人)本身是沒有任何代理權的
所以你要說是買方不同意1360萬的話
變成你要舉證買方在你傳1330萬實拿的簡訊後
你再同意1360萬出售,買方同意的證明來
你拿的出來嗎?
仲介說的不算喔,因為居間人沒有代理職權
你把事情踩的那麼死,又在晚上傳那簡訊出去
基本上就是沒迴旋餘地了

同樣的案子不要說二審,就算再100審也是一樣的結果
陳小春2525 wrote:
陪審制我敢,法官自由心證我不敢。
不過為什麼你會認為口頭約不算契約?你自己都已寫了那麼多例子。
我問的不是打官司,我的問題是這樣,請不要下交流道。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時光倒流,仲介拿著$1350萬的議價書和20萬的現金在你面前晃,你還會不會發這封簡訊:

「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後來的三天內簽約的簡訊,抱歉,我兩份判決書都沒看到簡訊內容,不知道是不是你說的兩庭的法官都不故不審這一段,如果有是我漏了看還請你見諒,麻煩你貼出來這封簡訊的內容,還有法官對這封簡訊的解釋。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問這棟樓的國民法官的事從來沒回答過,
就像我問你好幾次契約是否可以雙方協議更改,你也從來沒回答過。

我也是很好奇為什麼你一定要我實拿1330萬?

因為我沒看到三天內以$1680萬交易的簡訊內容,我當然無法回答,如果是我漏看還麻煩你貼出來。

不是我要你實拿1330萬,是你要實拿1330萬,我對那封簡訊的解讀就是這樣,「不是非賣不可」、「一口價」、「實拿$1330萬」、「要告我請便」,如果你又要說這是試探那我就不回了,我的認知裡這不叫試探,這叫嗆聲。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ovejerry999 wrote:
能提供當然最好,最...(恕刪)


以下這篇是我在刑事庭的訴狀之一,房仲對內容完全不否認。
請問大哥對此的見解為何呢?非常感謝回覆。

再於100年12月29號中午12時14分被上訴人簡訊告知:「…你鼓勵吳專员如能售至1350萬,除了百分之四的服務费,另外再包5萬紅包獎勵他…,公司要求我依合约第11條違约之處罰執行;希望你三日内至公司執行合約,以免自誤…。」。因告訴人根本未說過吳專員如能售至1350萬要另外包5萬紅包,而被上訴人房仲老闆也未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達,因此懷疑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說謊,乃覆以:「太過份了,我根本不是承諾他1350萬給他4%外加給5萬…。」。嗣後告訴人因懼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會提告違約,於是出面致電被上訴人房仲老闆欲至公司簽約,當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並未出面簽約,被上訴人房仲老闆明確告知房仲買方因為先前沒空來看房,怕簽約後反悔,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來斡旋看房,要看房後確定房子沒問題拍照存證才願意購買簽約。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直至此時皆未出面否認。


EAPON wrote:
你還是沒搞懂
後面3天內出面簽約是買方對你表示的還是仲介對你表示的?
買方對你表示的,那這樣子到時候買方沒出面才能是買方的過失
...(恕刪)


大哥,我跟買方是透過房仲居間斡旋買賣房子,怎會直接碰到面呢?
你也算是專業的內行人,房仲的個性都是很保護買方,怕買方會私底下直接找賣方買屋。

EAPON wrote:
仲介(居間人)本身是沒有任何代理權的
...(恕刪)


房仲有代理我收受定金阿。

EAPON wrote:
所以你要說是買方不同意1360萬的話
變成你要舉證買方在你傳1330萬實拿的簡訊後
你再同意1360萬出售,買方同意的證明來
你拿的出來嗎?
...(恕刪)


有阿,請看樓上,房仲完全不否認。

EAPON wrote:
仲介說的不算喔,因為居間人沒有代理職權
你把事情踩的那麼死,又在晚上傳那簡訊出去
基本上就是沒迴旋餘地了

同樣的案子不要說二審,就算再100審也是一樣的結果...(恕刪)


房仲有代理權阿,專任約裡面都有約定買方出價達底,房仲可以代理委託人收受定金了。
絕代蝴蝶 wrote:
後來的三天內簽約的簡訊,抱歉,我兩份判決書都沒看到簡訊內容,不知道是不是你說的兩庭的法官都不故不審這一段,如果有是我漏了看還請你見諒,麻煩你貼出來這封簡訊的內容,還有法官對這封簡訊的解釋。...(恕刪)


請看樓上,房仲對此完全不否認。
我的狀子證明力應該夠吧?房仲完全不否認,我在民事庭以及刑事庭講的都是一樣的。
請問大哥對此的見解為何呢?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哥,我跟買方是透...(恕刪)

房仲代理權是對你,又不是對買方...
陳小春2525 wrote:
以下這篇是我在刑事庭...(恕刪)


1、刑事案,被上訴人?怪怪的。
2、所以最後是拒絕了,沒錯吧。

如果所謂三日的簡訊是指書狀節文一開始
的那段,那個基礎好像是建立在1350萬元
上,而你否認有此說法,所以...........
lovejerry999 wrote:
1、刑事案,被上訴人?怪怪的。
...(恕刪)


刑事高等法院的狀子阿。

lovejerry999 wrote:
2、所以最後是拒絕了,沒錯吧。...(恕刪)


我確實拒絕買方要求12/30號晚間7點要約看房,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
這樣我有違約嗎?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所謂三日的簡訊是指書狀節文一開始
的那段,那個基礎好像是建立在1350萬元
上,而你否認有此說法,所以..............(恕刪)


簡訊內容應該大家看得懂才對,房仲要我三天內出面簽約,而我否認買到1350萬要包紅包的說法,這是房仲加油添醋加上去的。
我當初是說若可以賣到1360萬要另外包紅包給吳專員,包紅包也是試探房仲誠信的方法之一。



EAPON wrote:
房仲代理權是對你,又不是對買方......(恕刪)


買方的買賣議價書內容是否有授予房仲代理權又關我甚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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