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就不想審啊,民事法官...(恕刪)
能提供當然最好,
最好是截圖,
有助於大家釐清事實過程。
陳小春2525 wrote:我問的不是打官司,我的問題是這樣,請不要下交流道。
陪審制我敢,法官自由心證我不敢。
不過為什麼你會認為口頭約不算契約?你自己都已寫了那麼多例子。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時光倒流,仲介拿著$1350萬的議價書和20萬的現金在你面前晃,你還會不會發這封簡訊:
「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問這棟樓的國民法官的事從來沒回答過,
就像我問你好幾次契約是否可以雙方協議更改,你也從來沒回答過。
我也是很好奇為什麼你一定要我實拿1330萬?
lovejerry999 wrote:
能提供當然最好,最...(恕刪)
EAPON wrote:
你還是沒搞懂
後面3天內出面簽約是買方對你表示的還是仲介對你表示的?
買方對你表示的,那這樣子到時候買方沒出面才能是買方的過失
...(恕刪)
EAPON wrote:
仲介(居間人)本身是沒有任何代理權的
...(恕刪)
EAPON wrote:
所以你要說是買方不同意1360萬的話
變成你要舉證買方在你傳1330萬實拿的簡訊後
你再同意1360萬出售,買方同意的證明來
你拿的出來嗎?
...(恕刪)
EAPON wrote:
仲介說的不算喔,因為居間人沒有代理職權
你把事情踩的那麼死,又在晚上傳那簡訊出去
基本上就是沒迴旋餘地了
同樣的案子不要說二審,就算再100審也是一樣的結果...(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1、刑事案,被上訴人?怪怪的。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2、所以最後是拒絕了,沒錯吧。...(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所謂三日的簡訊是指書狀節文一開始
的那段,那個基礎好像是建立在1350萬元
上,而你否認有此說法,所以..............(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