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陳小春2525 wrote:
刑事高等法院的狀子阿...(恕刪)


1、刑事上訴沒有被上訴人.......。
2、違約。這點判決書說的很清楚。

你另外二個討論串,稍微爬過,所以隱約
知道你最後是拒絕簽署確認,理由是要買
方先刪除看屋要求,才願意簽署確認,應
該沒錯吧。

簡訊部份有截圖嗎?
說真的,狀紙不是證據,一點證據力都
沒有,除非對方不否認,甚至自認,才
不用舉證。

暈,報章雜誌寫的東西不是不能用,
但亂用是會出事的,反悔當成輕微激
將法.......,反悔就是反悔,運氣好,
沒事,運氣不好就立馬變成違約。
我反對

台灣懂法律的根本沒幾個
無知又理盲的人一堆

加上台灣古老的紅包文化
不知會變成怎樣


陳小春2525 wrote:
買方的買賣議價書內...(恕刪)

所以啦
仲介叫你3天內出來簽約
為什麼就代表著買方要出面?
既然仲介對買方沒代理權
那這樣子3天內出面簽約買方有什麼義務要出面?
你跟買方的連續關係早在你發那封簡訊後,買方沒有同意買房子後就終止了
再你發那通簡訊後,被買方知道這個價格然後不接受的瞬間,你違約事實已經發生了
後面再做什麼動作都不重要了
如果因為後面別人接受你的補正讓你沒違約,那是你運氣好
但是在生意場上8成以上的人都是要吃人的
所以,你被人吃只是剛好而已

陳小春2525 wrote:
請看樓上,房仲對此完全不否認。
我的狀子證明力應該夠吧?房仲完全不否認,我在民事庭以及刑事庭講的都是一樣的。
請問大哥對此的見解為何呢?
有點亂。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吳專員、上訴人,這是四個人還是三個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ovejerry999 wrote:
1、刑事上訴沒有被上訴人.......。
...(恕刪)


是喔?
我是看 最高法院81 年度台附字第86 號判決意旨: 本件被上訴人蔡○○等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事訴訟部分,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

lovejerry999 wrote:
2、違約。這點判決書說的很清楚。...(恕刪)


所以你認為我對於判決會服氣嗎?
被告不否認我的指控,法院為什麼否認?
民事法院的判決為什麼沒有12/29號的內容呢?是依據甚麼把這段過程給消失掉?

絕代蝴蝶 wrote:
有點亂。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吳專員、告訴人,這是四個人還是三個人,可以解釋一下嗎?...(恕刪)


四個人,不然狀子要怎麼寫?
EAPON wrote:
所以啦
仲介叫你3天內出來簽約
為什麼就代表著買方要出面?
...(恕刪)


買方也要三日內出面簽約,買賣議價委託書的內容有約定買賣契約成立,買方要三日內出面簽約,買方有付定金,而房仲代理我收下。
買方沒出面簽約,定金會讓我沒收。

EAPON wrote:
既然仲介對買方沒代理權
那這樣子3天內出面簽約買方有什麼義務要出面?
...(恕刪)


買賣議價委託書。

EAPON wrote:
你跟買方的連續關係早在你發那封簡訊後,買方沒有同意買房子後就終止了
再你發那通簡訊後,被買方知道這個價格然後不接受的瞬間,你違約事實已經發生了
後面再做什麼動作都不重要了
如果因為後面別人接受你的補正讓你沒違約,那是你運氣好
但是在生意場上8成以上的人都是要吃人的
所以,你被人吃只是剛好而已...(恕刪)


法官被人吃但倒楣的卻是我,所以要司法改革,要改成陪審制。
或許你做的生意八成都要吃人,但我做的生意是還好,不敢說我的行業裡沒有吃人的現象,但畢竟又不是做黑的,黑的行業人吃人很正常。
目前能吃到我的只有房仲,但是是透過法院吃我的,這是國家很嚴重的一個漏洞,根本無法預防,除非能改成陪審制。
法官被吃,倒楣的絕對是受害者,而且縱使被告承認吃法官,但法官也絕對不會承認被吃。
所謂的無賴就是不要臉,因為不要臉,所以天下無敵。
陳小春2525 wrote:
是喔?我是看 最高法...(恕刪)


1、呵呵呵,忘記檢方上訴那塊,是我
說錯。
2、我當然知道你對判決理由有所不服啊。
3、你提出的是刑事案件,29日以後發生
的事,跟該案審酌範圍無關,所以未載於
判決書中,並不意外。
lovejerry999 wrote:
2、我當然知道你對判決理由有所不服啊。...(恕刪)


我對於法官依自由心證審只想審的部分不服,如此不就是未審先判?
訴訟法我沒看過有規定法官可以審只想審的部分。

lovejerry999 wrote:
3、你提出的是刑事案件,29日以後發生
的事,跟該案審酌範圍無關,所以未載於
判決書中,並不意外。...(恕刪)


刑民事都一樣阿,怎麼可能會有兩個事實?
若你有看刑事判決,應該也會發現29日以後發生的事都沒審。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對於法官依自由心證...(恕刪)


關於29日以後發生的事情,或於民事訴訟
有關,但於刑事訴訟無關,刑事部份是審
酌背信、偽證,其發生時間均非29~31日
間,於該案犯罪事實無關的東西,當勿庸
審酌。

怎麼會是一樣,
刑事是看背信及偽證的行為有無,
民事是原告請求服務費用是否有理由,
是否達成約定的條件。

更何況,你不服的是民事案,
那刑事書狀內容指摘民事判決,
不覺得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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