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刑事高等法院的狀子阿...(恕刪)
1、刑事上訴沒有被上訴人.......。
2、違約。這點判決書說的很清楚。
你另外二個討論串,稍微爬過,所以隱約
知道你最後是拒絕簽署確認,理由是要買
方先刪除看屋要求,才願意簽署確認,應
該沒錯吧。
簡訊部份有截圖嗎?
說真的,狀紙不是證據,一點證據力都
沒有,除非對方不否認,甚至自認,才
不用舉證。
暈,報章雜誌寫的東西不是不能用,
但亂用是會出事的,反悔當成輕微激
將法.......,反悔就是反悔,運氣好,
沒事,運氣不好就立馬變成違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