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陳小春2525 wrote:
四個人,不然狀子要...(恕刪)

這都是12/29後發生的事,跟合約中止日12/28有什麼關係?

而如果要說發完死命門簡訊隔天的三天內簽約那是你跟房仲的對話,與買家無關。
如果說買家也同意三天內以$1360萬購買,那為什麼有這段文字?

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看起來從實拿$1330萬變成$1360萬 x 96%,到拒絕看房都是你提的,買賣破局的責任在你啊!

其他什麼$1350萬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影響你的決定,畢竟房子在你手上不是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ovejerry999 wrote:
關於29日以後發生的事情,或於民事訴訟
有關,但於刑事訴訟無關,刑事部份是審
酌背信、偽證,其發生時間均非29~31日
間,於該案犯罪事實無關的東西,當勿庸
審酌。...(恕刪)


刑事部分未審到29日以後的事確實沒有影響審判。
所以提再審也無意義,法院不可能會同意提再審。

lovejerry999 wrote:
怎麼會是一樣,
刑事是看背信及偽證的行為有無,
民事是原告請求服務費用是否有理由,
是否達成約定的條件。

更何況,你不服的是民事案,
那刑事書狀內容指摘民事判決,
不覺得奇怪嗎?
...(恕刪)


當然我是不服民事判決才會提刑事阿,民事再審的前提是取得刑事判決,如此才有資格與法院爭誤判阿。



絕代蝴蝶 wrote:
這都是12/29後發生的事,跟合約中止日12/28有什麼關係?

而如果要說發完死命門簡訊隔天的三天內簽約那是你跟房仲的對話,與買家無關。
如果說買家也同意三天內以$1360萬購買,那為什麼有這段文字?...(恕刪)


大哥阿~,專任約是12/28到期,但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是三日內要出面簽約阿。

絕代蝴蝶 wrote:
看起來從實拿$1330萬變成$1360萬 x 96%,到拒絕看房都是你提的,買賣破局的責任在你啊!

其他什麼$1350萬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影響你的決定,畢竟房子在你手上不是嗎?
...(恕刪)


所以縱使專任約過期,我也必須讓房仲繼續帶看?
為什麼在沒有專任約的情形下,我還必須讓這間房仲繼續帶買方看房?
我不行自己賣或改成委託代書賣?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哥阿,專任約是12/28到期,但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是三日內要出面簽約阿。
我知道啊!

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人家30號要看屋,你說不要的啊!

有12/31號後發生的事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陳小春2525 wrote:
刑事部分未審到29日...(恕刪)


你說的是你目前處理這件事的階段方法,
我指的是民刑事訴訟審酌的範圍,
讓你憤憤不平的不是民事判決嗎?
你在民事訴訟中有提到29日以後,仲介
發的簡訊嗎?

絕代蝴蝶 wrote:
人家30號要看屋,你說不要的啊!

有12/31號後發生的事嗎?...(恕刪)


我的專任約是28號到期,但房仲要30號帶買方來看房,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你認為很合理?

lovejerry999 wrote:
讓你憤憤不平的不是民事判決嗎?
你在民事訴訟中有提到29日以後,仲介
發的簡訊嗎?...(恕刪)


當然有阿,怎麼可能在民事庭跟刑事庭的說詞會不一樣?
目前能說詞不一樣的權利只有司法官,開庭講一套;判決另一套也沒關係,但告訴人或被告絕對沒這個權利。
陳小春2525 wrote:
當然有阿,怎麼可能在...(恕刪)


那為何不是提供民事的書狀內容呢?
而對造又是如何答辯呢?
陳小春2525 wrote:
刑民事都一樣阿,怎麼可能會有兩個事實?
若你有看刑事判決,應該也會發現29日以後發生的事都沒審。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縱使專任約過期,我也必須讓房仲繼續帶看?
為什麼在沒有專任約的情形下,我還必須讓這間房仲繼續帶買方看房?
我不行自己賣或改成委託代書賣?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的專任約是28號到期,但房仲要30號帶買方來看房,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你認為很合理?

所以你是說專任約過期後你和房仲的委任都結束了,不需要配合房仲,那不就對了!
法官都配合你無視了,怎麼能說是枉法裁判?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lovejerry999 wrote:
.那為何不是提供民事的書狀內容呢?.(恕刪)


我的訴狀內容都是一樣的啊。
不一樣的是買方以及房仲的訴狀,也就是偽證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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