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四個人,不然狀子要...(恕刪)
這都是12/29後發生的事,跟合約中止日12/28有什麼關係?
而如果要說發完死命門簡訊隔天的三天內簽約那是你跟房仲的對話,與買家無關。
如果說買家也同意三天內以$1360萬購買,那為什麼有這段文字?
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看起來從實拿$1330萬變成$1360萬 x 96%,到拒絕看房都是你提的,買賣破局的責任在你啊!
其他什麼$1350萬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影響你的決定,畢竟房子在你手上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