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媽的哩...小偷當下騎車在爽時....不就是意圖為自己所有這不就是占據的意思嗎????????????????????是檢察官的中文造詣該加強, 還是我解讀錯誤啊真是令人生氣的一個解釋
ruby6436 wrote: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恕刪) 哪裡沒有據為己有?他當下騎車的那一個時刻...就是據為己有在使用了...不是嗎????還車歸還車偷車的事證本來就很明確了有還頂多當作減刑的考量...但不一定要減刑那要依雙方是否和解為主而不是法官的心證啊
ruby6436 wrote: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現機車失竊當然也沒報警, 所以的確沒據為己有意圖,法律條文就是這樣,不然檢察官起訴了, 到法官那邊一, 二審又被打槍回來,白白浪費更多司法資源...(恕刪) 車主不知道機車失竊,沒報警警察不知道,那這案件又怎麼上報導還有主任檢察官出來說明?
468111 wrote: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恕刪) 一個人的成就就是在這裡分出高下的看到這樣的判決,想賺錢/發現商機的人已經成立一個"借用"集團.而一些發表慷慨激昂言論的人,只能默默為自己的愛車再提高保費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