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ruby6436 wrote:
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恕刪)

原來只要"失主"沒發現都不算偷⋯只算"未告知"的"借用"嗎?
真是奇怪

這不算竊盜還算啥?

車子被騎出去,油錢,機件損耗,無法用車的損失,心理的折磨

這些不都是被竊賊佔有了嗎

這些有形與無形的損失如何歸還?

468111 wrote: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恕刪)


這樣子我還蠻適合當檢察官的~~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媽的哩...小偷當下騎車在爽時....不就是意圖為自己所有

這不就是占據的意思嗎????????????????????

是檢察官的中文造詣該加強, 還是我解讀錯誤啊

真是令人生氣的一個解釋

ruby6436 wrote:
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恕刪)


哪裡沒有據為己有?

他當下騎車的那一個時刻...就是據為己有在使用了...不是嗎????

還車歸還車

偷車的事證本來就很明確了

有還頂多當作減刑的考量...但不一定要減刑

那要依雙方是否和解為主

而不是法官的心證啊

ruby6436 wrote:
這案子是車主根本沒發現機車失竊當然也沒報警, 所以的確沒據為己有意圖,
法律條文就是這樣,
不然檢察官起訴了, 到法官那邊一, 二審又被打槍回來,
白白浪費更多司法資源...(恕刪)

車主不知道機車失竊,沒報警警察不知道,

那這案件又怎麼上報導
還有主任檢察官出來說明?

468111 wrote: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恕刪)


一個人的成就就是在這裡分出高下的
看到這樣的判決,想賺錢/發現商機的人已經成立一個"借用"集團.
而一些發表慷慨激昂言論的人,只能默默為自己的愛車再提高保費去了

我要妳一輩子開心快樂~
那以前新聞說嫌犯將贓車棄置於路邊

這樣也不算偷竊啊

那世界上根本沒有偷竊這回事啊

因為都只是暫放而已

媽的哩, 是在演周星馳的電影喔

這個世界真是瘋了

都被用了 wrote:
這明顯是法律問題吧?
怎麼扯到檢察官身上?

內容有提到: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恕刪)
什麼人是法界?
根本是不適任的一群
有人真的去看看刑法怎麼規定的媽

不要民粹好媽

法就是那樣定 有問題 大家可以去要求立法院修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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