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判無罪 小警察貪25萬元判12年!


jedijack wrote:
原本台糖所有霧峰工業區土地,92年先租後賣給春龍開發,依據98年7月3日中央社報導:「公告現值加4成出售,出售總價約新台幣8億7000萬元裁示出售底價為6億2387萬多元。台糖在標售這些土地時,除春龍外,另有人投標,且出售高過春龍,但因春龍公司擁有優先購買權,以6億2688萬多元得標。」以得標價計,春龍開發取得土地成本約為公告現值的1.00877倍。
http://ecology.org.tw/news/view.php?id=18


請看這篇新知,增長一下知識

新聞小辭典─優先購買權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3-05-27 22:01:27 


優先購買權係指不動產出售時,其他權利關係人,可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根據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土地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同持有人得主張其優先購買承購。

根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持有人如欲共同持有的不動產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相同的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主要是為了保障共有人的權益。換言之,當土地或房屋處於共有狀態時,當共有人要出售這些房產,其他共有人有權利請求以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但若共同持有者未在10天內表明欲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視同放棄。

若當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按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出售時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7條:耕地出售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及承典權。土地法第107條:耕地出售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及承典權。
以之前華固建設以22.9億元搶下信義區D1菜園土地時,最後卻由富邦集團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讓華固空歡喜一場。另外,知名的房產大戶劉媽媽,曾經欲買下台北市復興南路SOGO商圈約百坪市場土地時,最後也是因半路殺出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的菜販主張「優先購買權」,硬生生粉碎房產大戶購地美夢。

http://e6705003.pixnet.net/blog/post/39169529-%E6%96%B0%E8%81%9E%E5%B0%8F%E8%BE%AD%E5%85%B8%E2%94%80%E5%84%AA%E5%85%88%E8%B3%BC%E8%B2%B7%E6%AC%8A&sa=U&ei=tTGvUcHCDIf1igKZ54D4BA&ved=0CDEQFjAD&usg=AFQjCNE4aMi9XRxr7tfMSXvAfpBrkCr0-w

民國92年春龍公司即已經開始承租該筆土地。
其實 根本不用黨證吧。 誰執政也沒什麼關係了。

難道 綠色的全面執政了,軍公教就會偏向投綠的嗎?

法官所受的過往所受的思想教育及數十年黨國體制,及其本身領超高額的終身俸,及缺乏淘汰的萬年老賊制。 就夠藍的了。
跟農勞工基本上就是處在對立面。


wen75 wrote:
依據98年7月3日中央社報導:「公告現值加4成出售,出售總價約新台幣8億7000萬元裁示出售底價為6億2387萬多元。台糖在標售這些土地時,除春龍外,另有人投標,且出售高過春龍,但因春龍公司擁有優先購買權,以6億2688萬多元得標。」...(恕刪)



仔細一看才發現....

好一個用媒體,司法打擊政治異己的政府。


難怪總是有些人被這種老梗的手法,耍得團團轉。
白色の瞳 wrote:
你先搞清楚甚麼是優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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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標售案月眉廠於93年9月10日開標,僅2組人投標,另一組張金芳等四人,以6億2,688萬餘元投標(附件21),具有優先承購權之春龍公司同意以最高標6億2,688萬餘元承買該土地,並於93年10月13日與台糖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竣事(附件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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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優先承購權?別人出多少~我出同樣價錢就可以優先買下來~這樣的條件誰還會去出價?

更不用提被監察院糾正~購地之前春龍跟台糖簽定地上權協議書~違約沒被取消資格還量身定做的優先承購權~

只能說真好~不只法院發回重審~還有這麼多鄉民降低清廉標準~好幫忙政客開脫罪行~

jedijack wrote:
真好~不只法院發回重審~還有這麼多鄉民幫忙政客開脫罪行~


不懂你的邏輯?
哪個政客犯了什麼罪?不要噴墨汁,請直接指出來讓各位鄉民明白啊!

jedijack wrote:
----------...(恕刪)



優先購買權並不是量身訂做,其實有很多案例。

我幫你找一個,其他的你自己去google。

http://key88.net/article29022.html

重點你之前文章說的,出比較高金額的廠商還是人,怎麼不見了??

這件案更扯的地方在於,故意在林益世案後不到幾個月宣判有罪,意圖轉移焦點。

白色の瞳 wrote:
優先購買權並不是量身...(恕刪)

這是監院彈劾案~不是隨便網路Google的文章~


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資產處前處長劉柏誠,92年間於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龍公司)已違反與臺糖公司所簽訂之土地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時,未依協議書規定,終止協議書並沒收春龍公司之履約保證金,明知無任何法令依據得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竟特增訂臺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第3之1點,作為賦予春龍公司意定優先承購權之依據。核渠等所為,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應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及同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月眉廠前副廠長代廠長呂鈺玫,於主持本案月眉廠出售土地初估價格之決策過程,未善盡職責,致土地價格差距高達1億6千萬餘元,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等規定未合;於退休後未滿一年即擔任春龍公司之協理,亦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合。渠等三人,經核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以正官箴。


對你們而言反正吳乃仁沒收錢~洪奇昌沒賤賣土地~他們都是無辜的~
而這幾個政客都可以享有“無罪推定”的鄉民公審~真是好樣的~

jedijack wrote:
對你們而言反正吳乃仁沒收錢~洪奇昌沒賤賣土地~他們都是無辜的~
而這幾個政客都可以享有“無罪推定”的鄉民公審~真是好樣的~


所以對你而言這幾位政客都是有罪的?請問他們是什麼罪?

對你而言林益世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進私人口袋,又是犯了什麼罪?

jedijack wrote:
對你們而言反正吳乃仁沒收錢~洪奇昌沒賤賣土地~他們都是無辜的~
而這幾個政客都可以享有“無罪推定”的鄉民公審~真是好樣的~...(恕刪)



叫別人別亂噴墨汁,我看你自己噴墨汁的功力,才是高人一等。

別自己當法官,有沒有罪本來就不是你我判定,況且你有甚麼資格說他們是政客...

jedijack wrote:

這是監院彈劾案~不是隨便網路Google的文章~
...(恕刪)


你先確認監察院這個機構是不是中立的,再來發這篇文。

現在的政府連法律都可以操弄了,何況提名權都在他們手中的監察委員。

根本就是政府打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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