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lmobile01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法條原本就是寫 應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
學界通說是
要有 "預見可能性"
依照通說
過失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包含三個要件
1.結果原因-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2.行為不法-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之行為
3.結果不法-行為之結果在客觀上可預見
三者若欠缺其一
則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謂客觀注意義務乃指一般理智謹慎之人應有的注意
所謂客觀可預見乃指一般理智謹慎之人均可預見其違反注意義務行為之結果
這實際的案例之前有在高速公路發生過. 就有個精神病患在拋錨的巴士跳下來,跑到高速公路上
結果被車撞死...
但是法官是以 第3點 來判定價駛無罪.
因為你無法預見高速公路會有行人穿越
該案例, 若老師無違法行為, 則不會有過失致死的問題...
不過...
你要知道民法 ...還不一定...
民法 184
參考看看...

還好我速度不快還保持距離,還來得及煞車,所幸沒撞上,坐在副駕駛座的老婆也嚇一跳,算了,沒發生事故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