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要請學校同意撥用的是圍牆外的國有公用土地,土地所有權是中華民國,埔里高工是代管機關,地目編定是道路用地。
2.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埔里高工要自行處理垃圾,公所是義務幫忙。
3. 學校專案小組成員希望以學校圍牆側門至大門之間應保留適當空間,能供學校的5部專車使用。
第三點,還真好笑啊。自己校地不想辦法解決停車問題,還要鎮公所提供五部專車停車空間?
對了,這是埔里高工校車專用嗎?還是埔里高工的哪些高層人員專用?若是校車,記得停在門口不要殆速、不要開冷氣,以免噪音跟空污影響校舍。如果不是學生校車,為什麼要鎮公所幫忙設置專車停車位?
既然是學校代管,那就鼻子摸摸回家洗洗睡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長吳文貴說,須先釐清該段地號是屬於公用還是非公用地,若是公用地,公所需檢附經管單位同意撥用計畫書,才能向國產署申請。」
這說的經管單位不知道是不是指代管的學校
那反正人家就不可能同意
鎮長是在那邊不爽報復什麼
「公所爭取「地理中心碑觀光景點停車場新闢工程案」,今年7月獲經費補助,原昨日進行工程發包,但埔里高工從上周開始醞釀反對聲浪。」
這就更奇怪了,地的使用權都還沒到手就拿得到補助,這補助到底是怎麼發的?
地都還沒搞定就那麼快要進行工程發包?這是怎樣?跟包商已經橋好了嗎?
我覺得廉政署應該去關切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