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搜救總隊 合法性及登錄 新聞稿

"台灣是地震多的地區,未來如有再發生事件,

第一時間就拒絕國外的團體或組織來台,因為他們都沒有登錄"




本來就是在說明登錄與否,與能否救災根本沒關係,


這樣回應也會被回報,
beviswu wrote:
沒有獨立於法律之外...(恕刪)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當在行使某個行為時,該行為在當時無法律規定限制而不被處罰。雖然之後立法者規定這種行為應該要被處罰,並立下新法規來限制,但因過去該法規還未訂立,在當時所「犯」下的行為是 能去追討的。這就是「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Vertrauenschutz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故其理由書中提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許玉秀大法官亦在其部份協同意見書中表示:「在權力分立及運作的層面,法定原則的意義是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層面,法定原則的意義是法律安定與法律明確。因為國家權力的運作必須具有可預測性,所以法律必須安定。法律明確,則有助於落實法律的安定。法安定涉及法的時間效力,法明確涉及法的空間效力,時間移動代表空間更換,空間的變化累積成時間的進行,因此法明確可以累積法安定,為求法安定而衍生法明確。」
不溯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
 此依據當無例外,因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必有法之明文規定,也不得對未規定之事加以處罰,更別提以新法限制舊行為。
二、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例如新法原本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要…等等
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後兩項為刑法以外之溯及既往,應分辨的是,一為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二為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仍然持續中),當然前提都為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既然 你也懂法律 那你也應該知道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中搜就是因為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中的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所以災害防救法89年版的法律效力才能延續到災害防救法97年版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這兩個都是災害防救法97年版的子法

也就是說災害防救法97年版是這兩個辦法和細則的母法
這兩個辦法和細則是災害防救法新增條文的子法

子法不得抵觸母法

依照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中的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身為母法的災害防救法97年版都沒有撤消中搜的舊法法律效力

你拿子法在說中搜 違法

兒子是能打母親的嗎
beviswu wrote:
沒有獨立於法律之外?...(恕刪)



登錄的目的為啥?
beviswu wrote:
沒有獨立於法律之外?
法律所規定的事,有做到嗎?

災害防救法89年版
第五十條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災害防救法
第五十條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不管新舊版本
都是「應」認證或「應」登錄
這裡的「應」,懂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意思。...(恕刪)


中華搜救隊是經內政部立案認證,以救災為宗旨的民間團體,
89年的災防法也沒要求民間救難團體得向各級地方政府進行登錄。

中華搜救隊不但沒違法,而且在民國96年獲得內政部消防署表揚為優良團體。

再來看看97年版的災防法,從頭到尾都沒有明訂限制:「未經登錄者,不得參與協助救災」
所以在高雄氣爆、台北復興空難...等等,都可見到搜救總隊與政府官員合力救災的身影
事實擺在眼前,搜救總隊並沒能獨立於法律之外。

無論如何,若對中華搜救隊有疑義,請趕緊抱著你的災防法第五十條去向司法機關檢舉,
讓法官來告訴社會大眾,該團體之救災行為已觸犯法律,這才是正途。

但你似乎寧願將時間浪費在網路嘴砲,卻始終不肯實際採取行動,怪哉...

方雲 wrote:
沒有接受統一的指揮系統訓練~
很簡單來說~
會政府說A結果~某單位已為是在說B
結論來說~
不接受正規的規範~閃某規範~
不就是有黑幕~


怪哉 所以內政部登陸的不是正規


你說的A結果 是啥
你指的正規的規範又是啥
lovejerry999 wrote:
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恕刪)


中搜隊是屬於全國性質,
與山難協會一樣…

目前其他協會變通的做法,好像是在縣市各別成立分隊
分隊登錄到各縣市…


如果以林金宏的說法,沒有登錄,不能進災區,救災 ‧‧‧‧

那山難時, 就可能發生只有分隊能救災,沒有登錄的總隊就不能救災…

lovejerry999 wrote:
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恕刪)


今天中搜隊成立當然合法,合的是人民團體法,就跟XX宗親會、XX聯誼會、一樣

我今天只要人數夠,條件齊全,即使成員是一些婆婆媽媽,我也可以成立一個前東港山山難搜救會

提著水桶、掃把跟園藝杷從事"搜救",在法律上是跟中搜隊一樣合法

你可以說專業有差,但你至少可以自豪地說,中華民國搜救總隊跟這些搜救隊、監督會、聯誼會是一樣合法

至少在新法成立前是這樣,因為我們永遠無法預估災難的規模,甚至可以說救災是人們的義務

所以很難去對所謂的進行救災的團體進行限制,但同時也出現了素質參差不齊、魚目混珠的狀況

才有後來的新法,要求這些團體登記,由官方進行認證,甚至是補助

中搜沒有去辦理登錄,當然不損其資格,畢竟我前面也說了"救災是人們的義務",資格上當然沒問題

所以當然中搜隊合法、有資格,這點是無庸置疑的,但說穿了這也是國民的基本權益與義務

即使我成立的是五子棋聯誼會,在救災上也享有跟中搜隊一樣的合法、有資格

但在新法已頒布的情況下,已對於這些從事救災的團體要求登陸

並現在空間有限、以已有其他認證隊伍的情況下

以"不合新法、未經領證無法從事救災"的理由拒絕搜救總隊跟一般老百姓進場也是合情合理

但在實際情況下,就是由指揮官依現場狀況進行調配。

在情況與許下,放一些合法、具有專業的老百姓進場參與救災也是合情合理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以及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災防法第50條 因為我是災防法立法前就已經成立的組織 所以我可遵守可不遵守


同理


災防法第31條應該也是一樣

因為我是災防法立法前就已經成立的組織

以前沒有法律規定指揮官可以管我 只有我自己可以管我自己

所以現在指揮官說什麼 我想聽就聽 不想聽就自己搞自己的



我是災防法立法前就已經成立的單位

基於信來保護原則以及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災害防救法對我來講無效的




第 31 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
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
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
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
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
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
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所以中搜的合法行應已勿庸置疑,而其專業性,我相信每個人都有其評價,但許多機關團體都請中搜提供訓練,中搜也曾參與多次國內外重大災難的救災工作,應具備有一定的專業性,我相信應無人反對。
南市府執掌救災的指揮權,當然有權拒絕一個未經登錄,但合法且具相當專業的ngo單位的協助,但敢作這個決定,就大方的接受批評吧

lovejerry999 wrote:
但敢作這個決定,就大方的接受批評吧


是呀,我相信這個才是這裡的大家真正在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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