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很詭異,明明阿北闖的昰紅燈,卻硬要說搶黃燈的人錯,看到黃燈如車子在路中間因該加速行駛,不對嗎?而且也沒有人針對阿北闖紅燈的事件加已責罵,反而是對因為黃燈要快速通行的車子狂罵,這是鼓勵一堆阿北闖紅燈嗎?台灣啥時能有正常一點的交通法規阿!!!!
jimmywu97 wrote:你給錢我就打,但是...(恕刪) 我也是以過來人的身份告訴你,當年我就是搶黃燈駕照沒考過,所以我這輩子別說闖紅燈,連看到黃燈我就減速煞停。在馬路上就是這樣,只要有一方存在僥倖的心理,出車禍的機率就會增加,判決書裡也提到被告有看到對方闖紅燈,自己也看到黃燈,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發生車禍的,雙方都有責任,我不覺得這種判決有什麼不對。除非被告是車子已過停車線才看到黃燈,那就另當別論。
要說蓄意闖黃燈的人毫無責任,我覺得也不公道.游姓駕駛說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綠燈直行,這是謊言.更扯的是她說工作繁忙,無法到院探視,只能以簡訊慰問.她可是真忙,從早到晚,天天都忙,忙到沒有一時半刻前往醫院.以一個旁觀者來看,她根本認定自己全無肇責,官司100%穩贏,根本不願意前去關心.但我認為判賠169萬元,也太高了.不過,依據下文,騎士已經領走了強制險210萬元,現在法官判騎士只能獲賠169萬元.游姓駕駛人應該是分文都不用再賠,而且保險公司可能向騎士要回31萬元(210-169=31).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7452據「TVBS」報導,案經一審判決,游小姐被判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並賠償郭姓騎士家屬169萬元。游小姐氣憤地說,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綠燈通行,對方闖紅燈撞上,為何對方可以依此提告,難不成全台灣的人,都不用遵守交通規則,那要交通號誌做什麼,好看用的嗎?據游小姐說明,事發後因工作因素無法到院探視郭姓騎士,都有以簡訊慰問,但都未獲回應,且當時騎士家屬已領走強制險210萬,現又要求民事賠償,實在令她不解依照網友比對找出該案判決書。判決書指出,初認無肇責是因鑑定委員會未參酌所附監視錄影統碟,再經調監視器畫面,顯見郭姓騎士確有闖紅燈之實,但案發時轎車駕駛人路段當時已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且轎車尚未達路口停止線前但並未減速,未盡應注意義務,再經測量勘驗事故現場狀況,故判定不予採信被告之說詞。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也在臉書貼文表示,依判決書記載,轎車駕駛人是「闖黃燈」,但「黃燈不等於綠燈」,在駕駛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和肇事責任的認定上,「闖黃燈」跟「綠燈通行」當然可能不一樣。大家開車騎車上路若是想要貪快搶黃燈就要自己心裡想清楚︰黃燈不等於綠燈,若發生事故自己也會有責任。目前,此案被告人游小姐已決定上訴,真相仍須待後續調查。
jimmywu97 wrote:但沒有人能保証在燈號轉換時,每次都知道而且停得下來...(恕刪) 所以說要減速阿,之前不是有個案例撞死帶小狗的路人,無罪的那個~法官會依據各種資料,來決定你是否有足夠的反應時間通常啦,一個路口那麼大,你開50以下,應該都要反應的過來如果沒有,表示你沒看~當然,大家都說,我是綠燈阿,我哪知道旁邊有人闖紅燈不好意思,你就是必須看,這是規定,而且哪一國都一樣不要像某樓說:美國就不是這樣....要知道,美國的道路有分等級如果在城市內道路,在路口撞到路人,一定是駕駛不對所以,美國駕駛絕大部分都會讓路人~至於車輛間,那也是要看到肇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