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killer wrote:
大大厲害三兩句便把...(恕刪)
我看不下去拉,不是輸贏問題,制度面的長遠問題,這跟319有甚麼兩樣嗎??
作弊的學生,只是讓他重考嗎,當然不是,取消資格才對。
我已經厭惡藍綠惡鬥,現在白的也加入鬥....
Silkiller wrote:
我覺得丁丁有希望贏
要照下列三步意見去打
1.損害控管=提起台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
因不告不理,
只針對台北市長提起,打贏就只重選台北市長
不影響其他縣市或議員里長選舉!
2.中選會有無違法,焦點不在看手機等於亮票或發生棄保,而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3.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主打的是「票數」,而不在應當選變成不當選!
說明如下:
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打贏要有兩個要件
一是要證明中央選委會違法
二是要證明 此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壹、關於一,我認為丁丁應該主打中選會違反選罷法第19條「選民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而不是主打選民邊投票邊看手機開票=不得亮票
及有無產生棄保效應
因為
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前段是規定逾16:00不得進入投票所
換言之你15:59到投票所,可否進入?=>未逾時,可以進入!
後段是規定16:00內到投票所但還沒投票,仍可投票
換言之你進入後領完票已經16:01,還可不可以投票?=>可以投票!
前段是後段的前提
不然你連進入都無法進入
如何依後段投票?
那麼什麼是投票所入口?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93年10月2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7685號函頒「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規定略以:……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各投票所應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上開職務,如發現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應告知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如有攜帶應禁止其進入投票所。……
看到沒有,張貼不得帶手機標示的地方,就是投票所入口
身分證查驗的地方 就是投票所外
投票所內,不得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外可以帶手機
選罷法第19條「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即指超過16:00不得進入貼有「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的投票所入口
所以你即使16:00前到投票所到場排隊,只要排在所外,逾時即不得進入
再看中選會公告
到場排隊的仍可投票,而不是"在所內"的仍可投票,明確違反選罷法第19條
貳、關於二,前述明顯違法,是否影響選舉結果?
首先,何謂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不只包括當選與否(即丁57萬柯58萬,變成柯57萬丁58萬的情形)
尚包括各選舉人之得票數異動(即使柯仍當選,但票數不同的情形)
中選會選舉結果公告,選舉結果包括誰當選,及票數
所以,影響選舉結果,不是以當選變成不當選,或不當選變成當選
才叫影響選舉結果
你影響票數,即是影響選舉結果
所以,逾時放人進入投票所投票的違法行為
是否影響投票數?
這舉證就簡單多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