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人能幫我轉達給丁丁,關於選舉無效的意見

Silkiller wrote:
大大厲害三兩句便把...(恕刪)


我看不下去拉,不是輸贏問題,制度面的長遠問題,這跟319有甚麼兩樣嗎??


作弊的學生,只是讓他重考嗎,當然不是,取消資格才對。

我已經厭惡藍綠惡鬥,現在白的也加入鬥....

Silkiller wrote: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
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恕刪)


"到達"投票所
"進入"投票所

兩回事
外面那麼多人滑手機

可以舉證一定很多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這應該也不難

GPS紀錄定位在投票所內....應該不難找


Silkiller wrote:
我覺得丁丁有希望贏
要照下列三步意見去打
1.損害控管=提起台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
因不告不理,
只針對台北市長提起,打贏就只重選台北市長
不影響其他縣市或議員里長選舉!
2.中選會有無違法,焦點不在看手機等於亮票或發生棄保,而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3.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主打的是「票數」,而不在應當選變成不當選!
說明如下:
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打贏要有兩個要件
一是要證明中央選委會違法
二是要證明 此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壹、關於一,我認為丁丁應該主打中選會違反選罷法第19條「選民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而不是主打選民邊投票邊看手機開票=不得亮票
及有無產生棄保效應
因為
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前段是規定逾16:00不得進入投票所
換言之你15:59到投票所,可否進入?=>未逾時,可以進入!
後段是規定16:00內到投票所但還沒投票,仍可投票
換言之你進入後領完票已經16:01,還可不可以投票?=>可以投票!
前段是後段的前提
不然你連進入都無法進入
如何依後段投票?
那麼什麼是投票所入口?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93年10月2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7685號函頒「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規定略以:……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各投票所應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上開職務,如發現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應告知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如有攜帶應禁止其進入投票所。……
看到沒有,張貼不得帶手機標示的地方,就是投票所入口
身分證查驗的地方 就是投票所外
投票所內,不得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外可以帶手機
選罷法第19條「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即指超過16:00不得進入貼有「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的投票所入口
所以你即使16:00前到投票所到場排隊,只要排在所外,逾時即不得進入
再看中選會公告
到場排隊的仍可投票,而不是"在所內"的仍可投票,明確違反選罷法第19條
貳、關於二,前述明顯違法,是否影響選舉結果?
首先,何謂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不只包括當選與否(即丁57萬柯58萬,變成柯57萬丁58萬的情形)
尚包括各選舉人之得票數異動(即使柯仍當選,但票數不同的情形)
中選會選舉結果公告,選舉結果包括誰當選,及票數
所以,影響選舉結果,不是以當選變成不當選,或不當選變成當選
才叫影響選舉結果
你影響票數,即是影響選舉結果
所以,逾時放人進入投票所投票的違法行為
是否影響投票數?
這舉證就簡單多了吧!

我大概了解你文章的意思,以法條上來說,確實是難以反駁

只不過,如果是我,我雖然知道可行,但不會用主打這一條

因為這一條打下去,就變成是在冷冰冰的詞彙上鑽牛角尖了,以一個市長參選人的高度 與 格局來說,我覺得不妥


我認為還是主打選民邊投票邊看手機開票 及 有無產生棄保效應會比較OK,畢竟真正不舒服的點就在這不是嗎?


感覺丁守中在這件事上有點孤軍奮戰...
現在藍軍在一片大勝的喜悅之中!!!
新聞好像也不見其他縣市長或黨內有份量的人力挺
挺綠的民眾就說他輸不起
挺藍的要他顧全大局吞下別再鬧了

韓國瑜說過寧可乾淨輸掉~也不要骯髒贏得選舉!
丁守中本來有機會贏~在這件事上如今輸得有點冤枉
現在也很少人挺他
有人講為什麼不在開票第一時間提出
我覺得過去選舉上也重來沒遇過這樣的事~不知這樣嚴重性而疏忽了
有點黃俊英2.0版
在日後選舉上也會被列入要注意奧步之一吧

我也相信他有能力做好台北市長
但可惜卻沒那個命~哀....
感覺丁守中有點可憐...



路跑一哥 wrote:
我大概了解你文章的...(恕刪)


這出發點好,但不用侷限棄保,只要能對票數產生影響即可。

本來想投姚但看到姚落後,轉而投丁丁的也可以,因為會對票數產生影響。


Silkiller wrote:
不對哦
如果依外面也是投票所範圍的可笑論點
中選會並未處理或禁止攜帶手機
則是中選會違反選罷法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


個人認為
中選會違法造成選舉無效
跟選務人員對於干擾投票行為的不作為違法
兩者還是有一些差距

如果樓主的認定成立,那麼以後要讓選舉無效就太容易了
屆時只要一個選務人員有這種不作為的行為,
配合票數也是選舉結果一部分的論點
就可以直接訴求選舉無效了

當然,我不是法律專業, 法院攻防的眉角更是不懂
或許樓主的說法可以提供律師一些幫助也說不定
Silkiller wrote:
我覺得丁丁有希望贏
...(恕刪)

法律沒認定投票所的位置與範圍,所以這由中選會來認定。如果有人在投票所使用手機沒被處分,你只能先舉證,然後對失職人員處懲處,但這不是違法,無法構成選舉無效。
於入口處張貼警示是規定不是法律,如果張貼位置不適當,只有違規問題沒有違法問題。不能反證貼警示處就是入口。

當然啦,要舉證證明這些事有影響選舉結果更不可能。
閒人... wrote:



這出發點好,但...(恕刪)

你要怎麼證明有影響?

hankchai wrote:
第 19 條 ...(恕刪)


你要進去投票所前不是有個盒子放手機

進去才是投票所內

否則就是投票所外

不要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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