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人能幫我轉達給丁丁,關於選舉無效的意見

我覺得丁丁有希望贏
要照下列三步意見去打

1.損害控管=提起台北市長選舉無效之訴
因不告不理,
只針對台北市長提起,打贏就只重選台北市長
不影響其他縣市或議員里長選舉!

2.中選會有無違法,焦點不在看手機等於亮票或發生棄保,而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3.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主打的是「票數」,而不在應當選變成不當選!


說明如下:
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打贏要有兩個要件
一是要證明中央選委會違法
二是要證明 此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壹、關於一,我認為丁丁應該主打中選會違反選罷法第19條「選民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而不是主打選民邊投票邊看手機開票=不得亮票
及有無產生棄保效應

因為
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前段是規定逾16:00不得進入投票所
換言之你15:59到投票所,可否進入?=>未逾時,可以進入!
後段是規定16:00內到投票所但還沒投票,仍可投票
換言之你進入後領完票已經16:01,還可不可以投票?=>可以投票!

前段是後段的前提
不然你連進入都無法進入
如何依後段投票?

那麼什麼是投票所入口?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93年10月2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7685號函頒「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規定略以:……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各投票所應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上開職務,如發現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應告知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如有攜帶應禁止其進入投票所。……

看到沒有,張貼不得帶手機標示的地方,就是投票所入口
身分證查驗的地方 就是投票所外
投票所內,不得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外可以帶手機
選罷法第19條「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即指超過16:00不得進入貼有「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的投票所入口
所以你即使16:00前到投票所到場排隊,只要排在所外,逾時即不得進入
再看中選會公告
到場排隊的仍可投票,而不是"在所內"的仍可投票,明確違反選罷法第19條
是否有人能幫我轉達給丁丁,關於選舉無效的意見


貳、關於二,前述明顯違法,是否影響選舉結果?
首先,何謂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不只包括當選與否(即丁57萬柯58萬,變成柯57萬丁58萬的情形)
尚包括各選舉人之得票數異動(即使柯仍當選,但票數不同的情形)

中選會選舉結果公告,選舉結果包括誰當選,及票數
是否有人能幫我轉達給丁丁,關於選舉無效的意見

所以,影響選舉結果,不是以當選變成不當選,或不當選變成當選
才叫影響選舉結果
你影響票數,即是影響選舉結果


所以,逾時放人進入投票所投票的違法行為
是否影響投票數?
這舉證就簡單多了吧!









Silkiller wrote:
我覺得丁丁有希望贏...(恕刪)
依法論法,有憑有據,非常讚,,,

有臉書的幫轉一下而已.
副市長 林 欽 榮選務辦的爭議...最後自己的老闆爭議當選.....這就很敏感阿

1.有沒有高手跟我解釋一下,這套選舉法律?

還是說完全合法就對了。

2020總統大選....大家都下午3:59去排隊,邊開票邊投不就好了。




2.這是針對選舉制度的漏洞非候選人,假設作弊的學生被抓到.....不是重考。

不管藍綠白或其他都要取消競賽資格.

不然大家作弊就好了,次次作弊只要一次不被抓到,就過關了。

Silkiller wrote:
那麼什麼是投票所入口?

看這種論點就知道是外行人
我如果是辯方律師我就問你一句話,投票所入口是在室外請問張貼處方圓5公分算不算入口、方圓10公尺算不算入口
方圓100公尺算不算入口?
答案是選罷法沒規定


Silkiller wrote:
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這邊規範的是這張警告標語應貼在哪裡,如果選務人員貼在廁所算不算公告?因此才有這樣的解釋函

Silkiller wrote:
是否影響投票數?
這舉證就簡單多了吧!


剛才沈大老有提相同的看法
Ste100 wrote:
依法論法,有憑有據...(恕刪)


謝謝
我剛剛打了兩個小時
很高興有人認同

歡迎轉載轉發喔
希望能讓丁丁或他的律師團參考!
hankchai wrote:
看這種論點就知道是...(恕刪)


抱歉喔
我已經引述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93年10月2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7685號函
麻煩你也自己看一看
大腦很好用的

進入入口不得帶手機
投票所外可以帶手機

所以你排隊時可以看手機表示在投票所外
依選罷法第19條 逾時就不得進入投票所 即使你已排上隊

如果你說外面100公尺也是投票所內
那麼你就不得帶手機
在外面100公尺看手機就是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2項

所以 將軍

你中選會不是違反第19條
就是違反第65條第2項!


懂嗎?

過客4112 wrote:
剛才沈大老有提相同...(恕刪)


挖...英雄所見略同

Silkiller wrote:
『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你的論點我非常佩服,下面這兩個地方都在投票所使用攝影器材,通通選舉無效









Silkiller wrote:
所以 將軍
你中選會不是違反第19條
就是違反第65條第2項!
懂嗎?


這個頂多是處罰拿手機的人,
要據以訴求選舉無效似乎比較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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