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管中閩是因為寫稿領太多變成兼職

搶了菜攤丟了江山!然後又擋了校長賠了部長!
小英真是一臭萬年,歷史留名!
台大校長的歷史性事件就是小英政績的佐證!
2020滅東廠的明白理由!
監察院的委員也是一個靠總統吃飯的職位,
大家看的很清楚,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cross R wrote:
你才笑死人勒
知道大家都在做,不代表沒爭議。媒體若有特定立場本來就不應該⋯⋯
我就是覺得這種事本來就會落人口實、觀感不佳
根本不用去做⋯⋯他也不差那六萬稿費


真的是很膚淺的論點。學者投稿報章雜誌,發表意見,領導社會輿論,上者移風易俗,下者膾炙人口,嚴格說來是其本份。要知立書立言乃百年大事,哪是幾個錢可以解釋的。就只因為拿了稿費就觀感不佳了?那很多教授寫教科書拿了版稅,是不是也該禁絕呀?有些書一版二版三版.....每一版都是一大筆錢。
cross R wrote:
你不用動氣,也不用...(恕刪)


寫社論的人需要甚麼中立性?

真正需要中立性的是報社編輯吧

本來社論就是筆者針對時事的個人看法

正因為黨政軍退出媒體 所以匿名發表是很妥當的行為 如果冠名發表

不就是用政務官的身分來背書文章

過客4112 wrote:
這個跟言論自由無關...(恕刪)


這就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憲法、法院條例也没包含管的情況,但監院又跳出來說有問題,那請修法吧
cross R wrote:
你才笑死人勒知道大家...(恕刪)
回家回家,快
那些整天上電視節目評論的立委學者領節目的通告費 算不算兼職

rt442 wrote:
那些整天上電視節目...(恕刪)


綠色政府上台後一直表演法治上的親疏有別,被人嫌不是沒原因的,最少我對他們的反感正是這樣,特別是菜桶上任後,這情況比阿騙時更誇張

陽大你不管,台大卡到死,現在又用名種名目來達到政治目的,都大敗了還不自我檢討,再這樣搞下去到2022、2024也没希望,又崩潰多一屆吧
兼職是一個描述用的語言,說你多執行一份業務。
但是這份業務,有沒有稅務認定的關係, 結果顯現在報稅上。

在稅務關係下,"僱傭關係"所得在 50薪資, 或 9A執行業務所得。
搞睡, 錯了,是9B搞睡, 錯了,是9B稿稅

僱傭關係要成立,基本上就有一定認定困難,所以任用公司與邀稿寫稿終點不會這樣搞自己, 會以9B做科目。

如果大家報稅時發現自己有9A, 卻沒拿到該公司應給付雇傭條件下必須給付, 這是要抗議的,因為9A要被扣2%。

9B 就沒有僱傭關係, 所以是不是兼職? 在很多公司會告訴你,要你兼職part time賺外快, 但是卻讓你用9B。
你就要勇敢拒絕,說我要的是兼職多一份工作,給我9A.

通常別人會認為你是白癡。 因為9B 有23萬扣除額。


那到底有沒有稅務僱傭關係成立? 想也知道沒辦法塞入50 跟 9A。

雇傭很難搞,是雙向的,舉其中一項:
(2) 受僱人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根據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判決:「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只有僱傭關係,某甲才對A公司具有從屬性,承攬關係則否。例如僱傭關係某甲對外稱「我們A公司如何…」但如果某甲只是承攬A公司的工作,他就不這麼自稱,從屬關係就是建立在A公司具有監督、指揮、考核某甲的關係上,某甲對A公司也有忠實服勞務的義務,這種從屬關係不僅是呈現於內在抽象感覺,更形之於外在,付諸實際的具體行為。

但是節稅上就會用這種方法,但是僱傭關係很容易釐清:

林志玲在補稅案裡主張,雙方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最後我的志琳是以執行業務抗稅成功。

長庚醫院超收醫師健保費,也涉及補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對於醫師與醫院為「僱傭關係」,卻將「薪資所得」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說你是兼職, 這個用詞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你說至志玲有沒有兼職? 我們這種路邊閒聊都說有兼職。 但是稅務認定是執行業務。

所以監察院這些咖跟我們路邊混吃等死的垃圾有什麼不同?

cross R wrote:
你才笑死人勒
知道大家都在做,不代表沒爭議。媒體若有特定立場本來就不應該⋯⋯
我就是覺得這種事本來就會落人口實、觀感不佳
根本不用去做⋯⋯他也不差那六萬稿費...(恕刪)


歷年來有許多函釋都說投稿、寫專欄 不算 兼職,
這樣還有問題,那這些函釋應該先修改
cross R wrote:
你才笑死人勒
知道大家都在做,不代表沒爭議。媒體若有特定立場本來就不應該⋯⋯
我就是覺得這種事本來就會落人口實、觀感不佳
根本不用去做⋯⋯他也不差那六萬稿費


你們只會用"觀感不佳"這招嗎?

連合不合法都說不出來,還想陷罪於人?

投稿 有罪嗎? 東西南北廠 說了算

2020 滅亂黨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22029

主題:公務員可否利用公餘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
姓名:菜鳥公務人員發佈日期:2017/11/07 16:56:16
內容:
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

參加比賽(贏的人有獎金)

謝謝

回應人:本園地回應日期:2017/11/14 13:39:52
內容:
您好:

您詢問有關公務員可否利用公餘時間創作投稿上傳網路漫畫參賽並獲取獎金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法令所規定外,亦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依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解釋及本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公務員投稿、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該項規定。復依本部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抑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又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設計APP,或本職與民間公司開發APP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亦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綜前,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創作網路漫畫參賽並獲取獎金,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商業宣傳或自行出版販售等行為,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又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創作網路漫畫,或本職與民間公司創作網路漫畫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仍不得為之。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園地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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