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重懲 律師反問:難道超速撞死人比較不可惡?

重點就是根本沒人怕被罰
可惡的人都應該抓去鞭刑
超速是看情節,若是屬於飆車行為則觸犯公共危險罪。
酒駕有看情節的嗎?就喝酒“禁止”開車,與超速有極大不同,律師怎麼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呢?
另外法院實務上認定飆車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與其他共同飆車之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因此而死亡,刑度更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酒駕也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只是法官不知為何多數不願意判這條罪,多數是判幾個月服社勞掃掃地,然後繼續酒駕。
我自己朋友也有被酒駕的撞過,車子被撞到水溝全毀然後人骨折,肇事人判4個月服社勞,然後賠償16萬9000元,只是到現在已過了5年,錢還沒拿到。

李婉g wrote:
「難道沒酒駕卻超速撞死人,比較不可惡嗎」...(恕刪)


超速撞死人是很可惡沒錯,但重點是他撞死人的當下你有證據證明他超速嗎

allen20347 wrote:
超速撞死人是很可惡沒錯,但重點是他撞死人的當下你有證據證明他超速嗎(恕刪)


講到重點了

酒駕, 驗一驗血就知道。
超速,如何驗? 除非當地剛好有超速照相機,也照到了。

k6573 wrote:
講到重點了酒駕, ...(恕刪)


沒錯
這和疲勞駕駛是類似的
舉證上都極為困難

以台灣目前"罪證明確"且"行為兇殘"的"殺人犯"都難以判/執行死刑
更何況"超速"與"疲勞"這種舉證困難的行為
大家說得開心,實際上根本沒用

還是先專心處理酒駕的傢伙們吧
法律無法突破,就用科技的方式來解決
1.超速用OBD接出來建行車監控系統
2.裝疲勞偵測器
3.駕駛酒測自動鎖車

未來要推自動駕駛,加速產業發展
杜絕駕駛人為操作產生的疏失
說來說去台灣現在亂成這樣
都是這些知法玩法的律師法官搞得
整天玩文字遊戲
最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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