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有看情節的嗎?就喝酒“禁止”開車,與超速有極大不同,律師怎麼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呢?
另外法院實務上認定飆車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與其他共同飆車之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假如飆車時發生意外,因而有人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刑度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因此而死亡,刑度更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酒駕也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只是法官不知為何多數不願意判這條罪,多數是判幾個月服社勞掃掃地,然後繼續酒駕。
我自己朋友也有被酒駕的撞過,車子被撞到水溝全毀然後人骨折,肇事人判4個月服社勞,然後賠償16萬9000元,只是到現在已過了5年,錢還沒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