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outube上看到高雄有個新聞:一個便利店店員偷吃兩個茶葉蛋,被判3個月,罰9万是真的嗎?


RentHA wrote:
重點是,偷吃茶葉蛋...(恕刪)

台灣對死刑犯也都這樣,只要是真的有侮意,可教化,
就算殺死了兩三個人也可能只是無期徒刑,還不至於死刑。


法官只能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證據、案例判決,
但大多鄉民都不理解法律的結構,才會以為恐龍法官,
事實上是…大多都是不懂法律的恐龍鄉民。 你也一樣!


法律有規定只要有悔意,殺人就可以免死?
祕雕 wrote:個人以為,真正荒唐...(恕刪)

個人以為,真正荒唐的是不看中文就發言,此風不可長。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法律白紙黑字就這樣寫,店員偷吃茶葉蛋,確實屬在職權上業務侵占,沒上法院前要怎麼搓掉都沒關係。

但上法院後,店家有證據, 店員沒有客戶說太鹹的證據,就代表店員一再說謊又不肯認錯,法官就只能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和證據判決有罪,不能因侵佔的東西較便宜就把中文解釋成不是業務侵佔。 (除非又有其他法條可排除)

原本最少6個月的刑期,因店員生活環境不佳減半為3個月,至於能否把白紙黑字的刑期減到剩1/10或1/100?要看過去的判例,否則法官不就可隨心所欲,把白紙黑字寫的刑期搞成剩1/1000000000? 那法律還有啥屁用啊?

講簡單點,你還搞不懂什麼叫做「法治國家」,當然一堆只會鬼叫的台灣鄉民也不懂。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8711

2019-05-31 23: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超商女店員趁著上班之便偷吃店內2顆茶葉蛋,被店長舉發提告,觸犯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法官認為情節輕微,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判刑3月,對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為了避免民眾觸法,31日特別解釋業務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但
柯博齡指出,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因此可以看出,業務侵占罪實為普通侵占罪的特別規定。

何謂「侵占」?柯博齡說,行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後,必須主觀內心要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意思;客觀外在,行為人須將原屬他人所有之物,轉而以自己為所有人的地位而加以處分該物。假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及客觀要件,而難認屬侵占行為。

柯博齡認為,女店員將管領持有的茶葉蛋吃掉,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據,顯然是以自己所有物之意而加以吞食,屬侵占行為無誤。

為何要加重處罰業務侵占?柯博齡解釋,因為業務上會經常性反覆不斷的持有他人之物,則其持有他人物品的機會,比一般人或非從事業務之人更大,對於該物的合法處理,理應較一般人熟稔,負有更高的道德義務,所以,法律設計在違反此道德義務而發生侵占行為時,要科以較重的刑罰,道理即在此。
imhung wrote:法律有規定只要有悔意,殺人就可以免死?...(恕刪)

沒錯,只要不是手段兇殘,或不可教化的殺人犯,我國法律就是可讓殺人罪不必死刑,但八成被判無期徒刑,號稱被關一輩子,或關到老之後緩刑放出來。

並不會像某些白痴鄉民刻意引導成:
殺人犯沒判死刑就變成無罪,會立刻被放出來趴趴走!

是因選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就這樣寫,法官也只能依白紙黑字這樣判。
法治國家就這樣, 要依白紙黑字的法筆做

像清大溶屍案的洪曉慧,因情緒性的殺人+溶屍,已緩刑出獄了。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4%AA%E6%9B%89%E6%85%A7%E4%BA%8B%E4%BB%B6

媽媽嘴雙屍命案,有計畫的殺人也沒被判死刑,是無期徒刑,時間到了可能也可緩刑出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B%E9%87%8C%E9%9B%99%E5%B1%8D%E6%A1%88

像挪威殺人魔殺77人只判21年更誇張,但這是因為挪威的法律沒死列,法官也只能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判決。 法治國家就這樣!

但若依我國的法律,殺了77個人一定會判死刑啦!別緊張。
像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鄭捷,殺死了4人,就死刑被斃了。
你根本連我們討論什麼都沒看懂。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本質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提現。一個歸家的本質不是看法律如何,而是看誰是這個國家的統治階級!
因為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你只看到法律的執行層面,而我們討論的是法律的制定層面,法律對社會公序良俗的倡導,對懲惡揚善的支持。這才是真正的法律本質作用。
如果真的是人民當家做主,當然可以修改法律,而不是説:沒辦法,法律就這樣,所以我們是法治國家!
臺灣人對這些完全無感,才是最悲哀的,而且更加悲哀的是尼回了很多帖子都看不懂我們在討論什麼?衹是不停列出法律條文,看看,法律就是如此?

RentHA wrote:
沒錯,只要不是手段兇...(恕刪)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你根本連我們討論什...(恕刪)

你就硬要扯到法律白紙黑字以外,要法官以「唯心」的感覺做出判決, 你才根本不知道在討論什麼!
你主張「維心論」在大陸小心被關喔!
 
講簡單點,你就是還搞不懂什麼叫做「法治國家」,當然一堆只會鬼叫的台灣鄉民也不懂。台灣的鄉民不懂,大陸的鄉民更不懂也理所當然!

尤其大陸對於名詞定義並不嚴謹,搞不好大陸的法官可隨便解釋法條,但這叫做「人治國家」,給法官好處,就可不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判決? 原來這就是你想要的?
 
像大陸叫的「熊貓」是偏向熊科,而不是偏向貓科,台灣叫做「貓熊」在中文文法上才是正確的。

中文文法不通,法律條文和名詞定義就可隨便解釋,當然還是不通!
大陸把2千年前的漢字改為滿清官話的口語簡化字,當然不懂什麼叫做中文的文法! 沒有文法,白紙黑字寫的法律當然就沒屁用!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吃兩個茶葉蛋是職務侵佔?那在辦公室用了辦公室兩顆回形針是不是也是職務侵佔?...(恕刪)
吃蛋,是為了自己的身體食欲而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所以這是侵占;
用辦公室的回形針,如果是用在公務上,那當然就不是侵占;
如果是使用在非公務用途,那就有可能是侵占;
在定義上是這樣,但本樓似乎不是在討論定義?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我對臺灣法律最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刑法不規定門檻的嗎?...(恕刪)
就我外行看法,覺得是有困難度...
這邊只對此罪討論,歐陸法系,以下單位是台幣。
1. 用品項來定門檻?
  世上東西這麼多,要如何一一列出?
2. 用金錢價值來定門檻?
a. 這必須要"鑑價",不能是私人自行開價。
理論上當然可行,但實際上,這是公法案件,鑑價的費用應該是國家要負擔;
但譬如一個 100 元左右的東西,鑑價的花費也許要幾仟元?
那就要看國家預算夠不夠花。
b. 用金錢價值來定門檻就沒問題嗎?
譬如定 100 元門檻,那我今天拿了一包 99 元牛肉乾吃沒事,
明天同事有樣學樣吃了牛肉乾,又多吃了一顆茶葉蛋,然後被罰 9 萬
所以這樣大家覺得可以接受?
c. 有些東西不是鑑價可以鑑得出價值。
譬如我有一支舊掃把,鑑價結果是 0 元;
但這掃把是 70 年前李嘉誠在工廠掃地用的掃把,據說可以把金銀財寶
掃進來; 從祖父輩傳下來的,對我家而言是無價之寶。
但問題是沒人可以"認證",包括李嘉誠自己也不記得了,所以鑑價 0 元,
確實是無價之寶,所以被侵占是無罪的。
又譬如我有一輛舊機車,非常破舊,連小偷都不屑一顧;
想犯案的人也不想偷,因為很難發動又騎不快還會顧路,鑑價結果 0 元。
但是對我來說,雖然舊但總是有車可騎,被侵占了就沒車可代步,
勢必還要花最少幾仟元去找替代車,所以這舊車對我而言值幾仟元。
但這被侵占了也是無罪。

以上是歐陸法系白紙黑字的方式,不然也許用英美法系的做法?
這應該會比較符合樓主的理念。
所以 2 顆茶葉蛋價值的東西,我們也應該花幾萬幾十萬召集陪審團,
來決定有罪無罪?

台灣的司法非常地寬容,樓主完全不必懷疑
法律規定也許嚴格,但實行上卻不見得。
光看本案例就是,明明規定要 6 個月起跳的重罰,犯嫌還死不認錯無悔意,
法官仍然"主動積極幫忙找藉口",幫你喬到 5 折跳樓價,看這多麼暖心
酒駕來就輕判只要沒肇事,來 10 次輕判 10 次,到第 11 次終於
"革命"成功,才把你重判關到死賠到脫褲。
法官也是台灣人,台灣人是很講人情味的,這不容懷疑的。

所以其實樓主舉的案例,我相信是極少數的特例。
雖然不是內行人,不過我相信這在台灣,法雖嚴格,但必然有很多 SOP
"管道"(合法)可以原諒這樣的微罪;
我想這邊單純就是犯嫌本身"死不認錯",自己放棄機會。

如果犯法的人"死不認錯",甚至還"理直氣壯",難道在大陸就可以被接受?
如果是「窮人最大」,那這是共產主義的概念,當然台灣還沒跟上。
我個人是支持共產主義的,因為我是低收入接近無產階級。
共產主義是很好的理念,只是說,當然要有一些「配套」。
窮又病,所以吃蛋無罪,那麼,你可以我當然也可以,大家都可以去吃;
那麼蛋被吃光了之後怎麼辦呢? 總要有人出錢去補貨吧?
一般人恐怕沒這種財力,通常是要國家來出錢。
這不是那麼容易,期望台灣甚至全球,也能早日步上這樣的王道。

你可能以為我在開玩笑或"反諷",不是,我是真的期待。
沒工作就沒老婆,想去"開查某"也沒錢,這樣的日子多麼難過
共產就不一樣了,只要把自己身體照顧好,嘴巴甜一點,沒錢一樣有機會
找到老婆,一樣可以兒孫滿堂;
閒來無事唱唱歌、彈彈琴、畫畫圖、看看書、下下棋,多麼美好,
多麼平和
法條沒錯
錯的是恐龍法官
自由心證這種太容易
擴張解釋了
輕的也可判緩起訴
看来台湾没有学过政治方面的专业课程,认识问题都流于形式。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这句话不知道你们是否听过。所有的法系,所有的制度本身都跳不过这个本质。不管你是独裁,封建帝王,还是西式民主制度,本质都是相同的。
只是表面形式不同。
如此小的一个事情,居然动用刑法,这是很荒唐的。其实法官已经尽量减轻了,但是也毫无办法,因为你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如此。如此荒唐的法律,在台湾居然没人在意。大家的狂热都在选举上。
太像大陆当初的文革了!




RentHA wrote:
你就硬要扯到法律白紙...(恕刪)
你对共产主义显然有很深的误解,建议你找大陆初中生政治课本学习一下!
祕雕 wrote:
吃蛋,是為了自己的身...(恕刪)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在youtube上...(恕刪)

茶葉蛋電鍋擺久會縮小變硬,也會煮爛,到時還不是丟掉,還有下架的食物可以吃,但不能帶走給人,感覺故意整人,判的比詐騙犯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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