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送中條例,是否港人來台殺人逃回香港算無罪?


bull5444 wrote:
抱歉,對法律專有名詞很陌生,看不懂你的意思...
我的疑問是,逃回台灣了,台灣並沒有殺人犯的犯罪證據,只能靠香港提供,
我們有承認香港提供的證據,而據以來抓人嗎?


這個問題,實務上運作很複雜,關係到司法互助的問題。
在司法互助的過程中,香港提供了多少證據,這些證據符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證據資格?有沒有證據能力?多少證明力?
這些都會在法庭攻防中一一檢驗,若通過檢驗,自然就會採納為該案證據,若不通過,就不會採納為證據。
可以這麼簡化,承不承認由法院審查。
逃犯條款沒過
地獄的門就會被有心人打開
兩岸四地人民如果在任一方區域內犯罪
只要能回到原出發地
其他三方都不能引渡回案發地受審

台灣雖然屬人又屬地
犯罪地方提供的證據
台灣法院願不願意採納又是一個問題


「沒有送中條例就不能辦殺人案亅 完全是謊話,
看這一頁討論 就知道了。
中共就是要藉殺人案綁送中條例,
其他解決方案全部否決。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沒有送中條例就不能辦殺人案亅 完全是謊話...(恕刪)

那香港要是夠聰明, 當初應該把這個案子改叫送台條例... 這樣就沒藉口可反了吧~

本來很不想回, 但是逃犯條例香港時代就有了, 而且你的連結裡那個修法只是針對港人
對於台灣人犯案逃去香港也是一點辦法也咩有~

而且啊... 陳同佳那個案子, 香港也不是用殺人罪去辦他... 更何況犯案地點在無法引渡的台灣
所以逃犯條例修一修冤親債主大家都能引渡不是更簡單明白?~
工廠苦命人の沒力人生... Orz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那香港要是夠聰明, 當初應該把這個案子改叫送台條例... 這樣就沒藉口可反了吧~

本來很不想回, 但是逃犯條例香港時代就有了, 而且你的連結裡那個修法只是針對港人
對於台灣人犯案逃去香港也是一點辦法也咩有~

人家一開始就有提出送台條例啊,
猜猜看是哪些混蛋把他擋掉的?
而且送台條例就能解決你說的這個台灣人逃去香港的問題啦!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那些 只要送中 其餘免談 的混蛋啊!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而且啊... 陳同佳那個案子, 香港也不是用殺人罪去辦他... 更何況犯案地點在無法引渡的台灣

現在香港不能審判境外犯罪當然不能用殺人罪辦,
所以前面就已經說有人提出修法讓香港可以審判,
就解決這個問題啦,
只是有人擋住不給修法,
顯然你沒看懂。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所以逃犯條例修一修冤親債主大家都能引渡不是更簡單明白?

其實如果限制只有大陸人犯罪才會引渡回大陸,
然後要經過香港法院審理核可,
哪來這麼多抗議?
但是建制派就是要照中共要求的通過,
不給隨便修改,
其他解決方案也一律否決,
正如我說的,
他們根本不是想協助解決這個案件,
送中才是主要目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crab69 wrote:
而且香港人(白天反送...(恕刪)

香港那些政治小學雞,
不知政客的險惡,
從不查證政客或媒體給他的資訊,
還以為香港比大陸其他省市優越,
天天隔著籬笆(一國兩制)向對面的持械巨人(共產黨)叫陣,
若共產黨提早直接管治香港,
香港沒有資訊自由及司法獨立之後,
相比亞洲其他競爭對手便沒有任何優勢,
變成中國南部一個窮城市也不定。
1953li wrote:
如果真是這樣那派香港...(恕刪)
以陳同佳的案例,在台灣殺女友棄屍,逃回香港無罪可判,他在香港被判刑是因為...

陳同佳涉嫌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並處理女友的財物,他在香港被控4項洗黑錢和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法官本月12日裁定他4項洗黑錢罪罪成,高等法院今日判下29個月監禁的刑期。 但最快服刑半年就可能出獄...



已扣押13個月 陳同佳料需再囚半年今年10月出獄
kleiberwu wrote:
以陳同佳的案例,在...(恕刪)

如果不是建制派堅持只要送中條例,
這個案件早就解決了。

前幾樓都已經討論過,
香港已經有提出好幾種解決方案,
都被建制派一一否決,
建制派就是只要送中條例,
擺明了是包藏禍心,
他們根本沒有想解決這個問題,
只想從中幫中共獲取利益,
所以才會導致這麼大的反彈。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1953li wrote:
如果真是這樣那派香...(恕刪)
送中條例從來就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港人來台殺人逃回香港算無罪,
並不是因為沒有送中條例,
而是因為中共不准香港以送中條例以外的任何其他法案來處理這個問題。
其他任何相關法案都被封殺了,
塑造送中條例才是唯一解決方案的假象。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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