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5444 wrote:
抱歉,對法律專有名詞很陌生,看不懂你的意思...
我的疑問是,逃回台灣了,台灣並沒有殺人犯的犯罪證據,只能靠香港提供,
我們有承認香港提供的證據,而據以來抓人嗎?
這個問題,實務上運作很複雜,關係到司法互助的問題。
在司法互助的過程中,香港提供了多少證據,這些證據符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證據資格?有沒有證據能力?多少證明力?
這些都會在法庭攻防中一一檢驗,若通過檢驗,自然就會採納為該案證據,若不通過,就不會採納為證據。
可以這麼簡化,承不承認由法院審查。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那香港要是夠聰明, 當初應該把這個案子改叫送台條例... 這樣就沒藉口可反了吧~
本來很不想回, 但是逃犯條例香港時代就有了, 而且你的連結裡那個修法只是針對港人
對於台灣人犯案逃去香港也是一點辦法也咩有~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而且啊... 陳同佳那個案子, 香港也不是用殺人罪去辦他... 更何況犯案地點在無法引渡的台灣
過期的礦泉水 wrote:
所以逃犯條例修一修冤親債主大家都能引渡不是更簡單明白?
1953li wrote:以陳同佳的案例,在台灣殺女友棄屍,逃回香港無罪可判,他在香港被判刑是因為...
如果真是這樣那派香港...(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