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你看不懂判例嗎?看不(恕刪)


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只能參酌

卻不能違反法律

法律明文規定的

就必須遵守

你以為Google一下就可以拿來用了

那法官4年大學

碩士博士,司法官訓練所是讀假的
jackalann wrote:
是的,這個案件警察要(恕刪)


所以

精神病人最大啦!!!

我不懂啦!!!

警察自己不知道精神病人最大

他也不懂啦!

可憐的警察

台灣司法官 ??!!! 他好懂喔!!!

還有 還有 你也好懂喔!!!

大家都好有學問喔

無罪 !!!! 69頁耶!!!!

大家起立鼓掌!!!! 台灣新典範喔???!!!!
jasonhustock wrote:
所以精神病人最大啦!(恕刪)


那你號召修法啊

法律必須遵從民粹

但在沒有修法之前還是要依照現行法律

全世界都有類似第19條的規定

但各國的配套措施不同

你打個電話給蔡小英叫它修法

If You Can
法官當然可以做這種判決,但是出面説清楚判決原因,也是應該的吧!
秋日晴光 wrote:
法官當然可以做這種判(恕刪)


很顯然

69頁你沒看

該說的都在裡面了

我之所以把判決書po上來

就是認為我們要討論要有一個基礎

實事求是

這樣討論才有意義

問題是沒人相信專業

只相信自己的愚蠢
大馬1251 wrote:
方上訴提5理由駁:兇(恕刪)


很好啊

我也希望該判死刑

相信法官也是

但是要依法行事

一個法官跟檢察官的養成多不容易

結果一天到晚被一些漁民說他們是恐龍
jackalann wrote:
所謂渾人,就是一種明...(恕刪)

所以要是有個渾人寫了廢話,大家就會認為這是一個笑話
要是牽扯上一條人命,那就是個悲劇
jackalann wrote:
很顯然69頁你沒看該...(恕刪)

69頁的判決書就可以回答所有的疑問嗎?
判決法官既然敢做這樣的判決,
就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尤其是這個受矚目的案件,又做出這樣的判決!
jackalann wrote:
你這叫結果論

用已經發生的結果來認定之前的動機

鄭姓犯人並不知道停藥之後會導致殺人的結果

對不對???

你要當檢察官

保證被律師打臉



你不是很喜歡著重於法條?

網友就找出法條來打你臉 ! 怎麼? 某東西碎掉了就開始硬凹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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