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sbee wrote:
新聞看到現在幾乎可以...(恕刪)

只想知道 高市長在立委時這樣做到底有無犯法?
Jason kid wrote:
8.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費用,從預算書之說明欄可推知係屬「人事費」;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因此性屬人事費之助理費用即可以流到同屬「委員問政業務」(目)下之「委員歲費及公費」、「國會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等4節內。故本案之助理薪資,如能證明其用途為委員之「相關問政業務」時,此項流用即不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吳成典一案的爭議,

就在法官對這項規定的解釋。

這項規定只說其他科目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但並沒有說用人經費得流用為其他科目啊。

主計總處的「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說得很清楚:





其他科目不得流入人事費,

人事費也不得流出。

在早期的「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中,

就已經有同樣的規定:

Jason kid wrote:
所謂「公積金」,其金流來自於立委助理,這要怎麼定義是「公器私用」?
如果一個助理說是不樂之捐,高虹安助理人數報滿,還有前後任,
每個都找去問一下,如果只有幾個說不是自願,那又要如何舉證?

我前面回文就講了
關鍵就是助理自己說是貪汙,不然法律上完全沒有構成要件
因為法律上這些錢愛怎麼報就怎麼報

現在就是助理說自己是貪汙共犯,要自首
這也是史無前例的暗黑兵法阿
VincentLu1021
原來浮報加班費挪為私用不是貪污....
ichirohiro
你眼睛業障重嗎?
turtlins wrote:
吳成典一案的爭議,就...(恕刪)


用人經費是直接進入助理帳戶,
助理在捐贈後,是否符合「流出」定義,那要看法官怎麼認定
你當然可以說這是巧門
我樂見法官認定這是巧門,基本上想也不用想就會知道,之後這隻迴力鏢足以把90%立委都幹倒
包含綠營立委

希望到時候你也是用同樣的力氣在監督綠營立委,不知道對你會不會太困難?
VincentLu1021
流出可以私用?? 有帳目是用在私人事務上, 這賴的掉?? 如果全部公用還情有可憫.
Jason kid
樓上的,我非常不屑跟你交流,老子是在探討「法律定義」,而不是「定罪」,那是法官的事情;希望,你監督綠營也是這麼用力哦
本案其實很無聊,政治報復而已,不必詳究案情,那一點不重要
高小姐搞掉林智堅,還選上新竹市長,若不起訴幾件大案,民進黨倒過來寫!
VincentLu1021
就一句政治報復就想搓掉啊, 自己做事不謹慎, 還很聰明的記帳讓人抓....
Jason kid wrote:
由於目前立委還沒有因...(恕刪)


頭痛的會是未來立委助理的加班費

加班是主管指派下屬加班,下屬實際加班後申請加班費。

如高案成案例。立委助理實際沒加班卻有申請加班費,以後立委助理可能就犯詐領公款罪了吧?
VincentLu1021
助理上班沒打卡, 根本查不到加班時數,在家工作也算加班, 高簽了就算數。問題是強迫捐出, 高拿來私用, 不用模糊焦點.
不吃菜菜小娃
高是私用、私用了解嗎
ichirohiro wrote:
我前面回文就講了關鍵...(恕刪)


助理說自己是貪汙共犯,要自首。法官判決也是看證據判決,不一定自首就一定會判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法律是沒有不知者無罪的
今天聽某節目說不管有沒有加班
立院助理把加班報滿是常態
這件事要脫困
有一個辦法
就是把每一個綠營綠委都告發
大家都這樣報
就是蘇貞慘說的共業
立法院會修法改無罪
蔡英文呂秀蓮游錫堃都是這樣逃過特別費貪汙
sogo5370
我也贊成都查一查,不然立委都這樣亂領錢,結果錢都沒進助理口袋,讓助理苦哈哈
何患無 wrote:
如高案成案例。立委助理實際沒加班卻有申請加班費,以後立委助理可能就犯詐領公款罪了吧?

申請了助理加班費

如果都是進助理口袋

你要說助理24H待機也說得通

但現在就是沒進助理口袋

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這也是為什麼會被起訴的真正原因
我打從娘胎出生沒聽過 1.5個博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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