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sbee wrote:
新聞看到現在幾乎可以...(恕刪)
只想知道 高市長在立委時這樣做到底有無犯法?
Jason kid wrote:
8.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費用,從預算書之說明欄可推知係屬「人事費」;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因此性屬人事費之助理費用即可以流到同屬「委員問政業務」(目)下之「委員歲費及公費」、「國會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等4節內。故本案之助理薪資,如能證明其用途為委員之「相關問政業務」時,此項流用即不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Goodsbee wrote:
新聞看到現在幾乎可以...(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