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錯了,不找法院強制點...(恕刪) 你真的懂法律嗎?google 一下不會嗎?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調解文書、法院裁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等).請問本案 有所有債權人嗎?有債務關係嗎?另外 假處分(假扣押)就是法院命令了被駁回就表示 甲方處理資產就沒問題乙方申請被駁回 表示乙方無任何理由去禁止甲方處理資產
dgame wrote:你真的懂法律嗎?go...(恕刪) 請問為什麼類似的事情,台北市政府就會去申請強制執行命令?這個案子沒有債權人也沒有債務人—————-該棟西門紅樓前3層樓建物,土地與建物都屬市府,市府收回於法有據,但NET當初承租月租僅110萬,租金行情比當地少3分之1,期滿卻拒絕搬走,還曾積欠台北市政府款項,到法院強制執行終才驅離。 https://tw.news.yahoo.com/%E6%89%B9net-%E8%B7%AF%E4%BA%BA%E7%94%B2%E5%8D%A0%E7%94%A8%E5%9C%9F%E5%9C%B0-%E5%9C%8B%E6%B0%91%E9%BB%A8-%E5%9F%BA%E9%9A%86%E6%9D%B1%E5%B2%B8%E5%95%86%E5%A0%B4%E6%A1%88%E8%88%87%E5%8F%B0%E5%8C%97%E8%A5%BF%E9%96%80%E7%B4%85%E6%A8%93%E6%A1%88%E9%A9%9A%E4%BA%BA%E7%9B%B8%E4%BC%BC-041707517.html
yurue wrote:請問為什麼類似的事情...(恕刪) 在警察處理租屋糾紛時.「房客不當使用租處空間」和「房東擅自進入租屋處」這類的租屋糾紛可以報警.NET在本案中已經連房客都稱不上了.甚至可以視作無端(法院駁回假處分)佔有產權的第三者.你說可不可以報警?-----你家被流氓鎖門 可不可以拿法院駁回流氓的假處分令.把鎖打開?
yurue wrote:請問為什麼類似的事情...(恕刪) 被你講的好像一般人處理民事糾紛一定要法院強制令才能進行實質處理但是 事實上法院所有判決(包含駁回) 都是法院命令且都有一定的強制力(可以想成法院駁回不容許的,就是表示容許;相反的,法院同意的,當然可以執行)拿著法院判決,能不能讓警察協助?基本上 基於預防衝突的立場轄區警察都會樂於協助但是 不參與實際民事糾紛的處理(甚至可以要求錄影佐證)甚麼情況有所謂法院強制命令?這裡有新北地院給的參考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604-739-bb553-161.html(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看到了嗎? 假處分 跟假扣押令 也是強制令;這表示駁回假處分令,亦有強制力(可持判決書要求).最後 強制執行需要繳交執行費用.但是本案中 市府並沒有繳交任何費用.表示警察並非來協助執行法院命令的.而是基於預防衝突下的協助.-----假設本案是NET 取得假處分成立,那你說是否有強制力禁止市府處理相關產權?答案如果是成立的.那麼為何反之不成立?好好想清楚....
dgame wrote:轄區警察都會樂於協助 這一句真的誤會真大,轄區警察最不想協助的就是這種民事糾紛。因為會非常魯又非常麻煩,大概只有大人物或縣市政府的才有樂於這兩個字存在net如是有租約的,他的反應是正常的,因為市府合約沒要求不能轉租,因此他也有權益在,所以他抗議也在法律範圍內,民法就是這樣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