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之後29日你與仲介的口頭約既沒有書面也沒有違約金約定
法官要怎麼審?(恕刪)
大哥阿~,有簡訊以及合約為證啊。
房仲叫我三日內出面簽約,幸勿自誤啊。
幸勿自誤的意思就是希望你自重,也就是說希望你出面簽約,這應該很好理解啊。
Deoxyribose wrote:
合約沒看到, 可以...(恕刪)
Deoxyribose wrote:
此處前約指12/23日修正那一份期限只到28日
仲介約你三日後已經是29日以後的事
...(恕刪)
Deoxyribose wrote:
你也說過法官要你28日前解決太強人所難不是?
表示並沒有再修正到28日以後啊...(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對啊,就簽約日當天房仲說買方是要看房,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買方也沒否認,所以才拒絕的啊。
為什麼合約過期我還要繼續讓房仲帶看?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在陳霈慈於100年12月28日13時提出以「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為以136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之承購條件後,被上訴人即積 極於同日14時41分、15時43分及21時31分打至上訴人手機欲聯絡看屋時間,有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原審卷第58頁),並進而於同日下午9時46分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上訴人「買方已簽買賣議價委託書,已達成所託,這兩天需商討簽約事項」等語,上訴人於同日下午9時51分亦以手機簡訊回覆稱:「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等語,被上訴人復於同日下午10時4分以手機簡訊回覆稱:「今日早上買方至公司洽談至中午,順利加價至1360萬元,因此今日下午一直與你聯絡,……」等語,此有被上訴人提出手機簡訊照片可按(原審卷第59至60頁),核與上開電話通聯紀錄相符,顯見上訴人亦知在100年12月28日中午以前確有買者出現,是當買方即陳霈慈要求於簽約前看屋內狀況時,被上訴人自當迅速告知上訴人,然上訴人在接獲被上訴人通知有買者之出價達到委託價格後,竟於同日即100年12月28日下午11時30分許以簡訊通知被上訴人稱:「……,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等語(原審卷第61頁),顯見上訴人係見有買家願出底價1360萬元購買後,因扣掉給被上訴人之服務報酬後,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反悔,於其時,上訴人當無意願帶買者看屋;而以陳霈慈於100年12月28日下午1時即已同意以1360萬元購買,唯一條件僅是簽買賣契約前「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則以上訴人住台中市大肚區,而系爭房地在台中市沙鹿區之距離,倘上訴人配合,則在上訴人委託銷售期限之100年12月28日24時前讓陳霈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乃輕而易舉之事,然上訴人竟因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不願配合,終至逾上訴人之委託銷售期限仍無法簽立買賣契約。上訴人以此違反誠實信用之方式,拒絕履行其帶買者看屋之義務,雖陳霈慈有以「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為以1360萬元簽訂買買契約之條件,仍應認定「買方有以書面允諾以委託人(即賣方)之最低委託出售價格而為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