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Deoxyribose wrote:
..之後29日你與仲介的口頭約既沒有書面也沒有違約金約定
法官要怎麼審?(恕刪)


大哥阿~,有簡訊以及合約為證啊。
房仲叫我三日內出面簽約,幸勿自誤啊。
幸勿自誤的意思就是希望你自重,也就是說希望你出面簽約,這應該很好理解啊。
絕代蝴蝶 wrote:
..這兩個事件都發生在12/29之後,你要求對方遵守口頭契約,那對方也可以對你提出看房要求,這是對等的吧?

哪有人賣房子不給看房的........(恕刪)


三日內簽約是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內容,跟我是否要續簽與房仲的專任約毫無任何關係。
陳小春2525 wrote:
三日內簽約是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內容,跟我是否要續簽與房仲的專任約毫無任何關係。

你會在三天之內花$1360萬買一棟連大門都沒踏進去過的房子嗎?我沒那種心臟,連20幾萬的二手車我都要開過才敢買。

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而且買方要求進去看房子,是你回絕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你會在三天之內花$1360萬買一棟連大門都沒踏進去過的房子嗎?(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房仲買方想看房卻未曾出現過?房仲來了好幾次,反而想看房的買方卻沒有來過。
絕代蝴蝶 wrote:
.而且買方要求進去看房子,是你回絕的。.(恕刪)


對啊,就簽約日當天房仲說買方是要看房,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買方也沒否認,所以才拒絕的啊。
為什麼合約過期我還要繼續讓房仲帶看?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哥阿~,有簡訊以...(恕刪)


合約沒看到, 可以指示一下嗎?
有辦法取代前約吧?
此處前約指12/23日修正那一份期限只到28日
仲介約你三日後已經是29日以後的事
你也說過法官要你28日前解決太強人所難不是?
表示並沒有再修正到28日以後啊




Deoxyribose wrote:
合約沒看到, 可以...(恕刪)


以下是訴狀內容之一,房仲不否認。

然房仲老公卻為使房仲老婆即買方買的越便宜越好而未依系爭專任委託契約第七條第六項:「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委託人。…。」之規定在24小時之內通知告訴人已收受20萬元定金,也未依1360萬元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規定通知告訴人三日內必須出面完成簽約。

Deoxyribose wrote:
此處前約指12/23日修正那一份期限只到28日
仲介約你三日後已經是29日以後的事
...(恕刪)


買賣契約成立,買賣雙方就必須依照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所規定的三日內出面簽約。

Deoxyribose wrote:
你也說過法官要你28日前解決太強人所難不是?
表示並沒有再修正到28日以後啊...(恕刪)


這就是民事法官的自由心證阿,怎麼可以不理會買賣議價委託書的合約內容呢?



Deoxyribose wrote:
事實上買家沒有不要買...(恕刪)


一直覺得這個案子有趣,
原本單純的委託買賣房地,
一般約終止後,
找到買家,1360萬買,
找賣家簽專任,1480萬,
降為1380萬,
再降為1360萬,
原本一簽約就皆大歡喜,
但仲介貪心,
重新弄個1350萬約,加看屋,
搞不定,換回1360萬加看屋,
怎知正好讓賣家不爽,
不給看,不簽確認,
結果民事輸了,告刑事,
仲介刑事有罪,
大家都輸........
lovejerry999 wrote:
大家都輸...........(恕刪)


其實上法院雙方都是輸,只有律師是贏的。
但房仲就是要提告阿,我哪知法官就像個極為單純的小孩,這又不是我願意的。
這種案子你也認為很單純,對吧?就是一個買東西的過程,幾乎很少人是沒買過東西,但就是有人會搞不懂,而偏偏那個人就是法官。

lovejerry999 wrote:
搞不定,換回1360萬加看屋,
怎知正好讓賣家不爽,
不給看,不簽確認,
...(恕刪)


大哥,我沒有不給看也沒不簽確認阿,是買方從來沒有來看房,而且我已經授權房仲代理收受定金了。
這些話從民事官司開始到結束大概講了快五十次有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對啊,就簽約日當天房仲說買方是要看房,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買方也沒否認,所以才拒絕的啊。
為什麼合約過期我還要繼續讓房仲帶看?

所以在合約期過後你要求只能買方和你一起看房,不准房仲進去看?

我終於真相大白了.....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在陳霈慈於100年12月28日13時提出以「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為以136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之承購條件後,被上訴人即積 極於同日14時41分、15時43分及21時31分打至上訴人手機欲聯絡看屋時間,有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原審卷第58頁),並進而於同日下午9時46分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上訴人「買方已簽買賣議價委託書,已達成所託,這兩天需商討簽約事項」等語,上訴人於同日下午9時51分亦以手機簡訊回覆稱:「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等語,被上訴人復於同日下午10時4分以手機簡訊回覆稱:「今日早上買方至公司洽談至中午,順利加價至1360萬元,因此今日下午一直與你聯絡,……」等語,此有被上訴人提出手機簡訊照片可按(原審卷第59至60頁),核與上開電話通聯紀錄相符,顯見上訴人亦知在100年12月28日中午以前確有買者出現,是當買方即陳霈慈要求於簽約前看屋內狀況時,被上訴人自當迅速告知上訴人,然上訴人在接獲被上訴人通知有買者之出價達到委託價格後,竟於同日即100年12月28日下午11時30分許以簡訊通知被上訴人稱:「……,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等語(原審卷第61頁),顯見上訴人係見有買家願出底價1360萬元購買後,因扣掉給被上訴人之服務報酬後,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反悔,於其時,上訴人當無意願帶買者看屋;而以陳霈慈於100年12月28日下午1時即已同意以1360萬元購買,唯一條件僅是簽買賣契約前「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則以上訴人住台中市大肚區,而系爭房地在台中市沙鹿區之距離,倘上訴人配合,則在上訴人委託銷售期限之100年12月28日24時前讓陳霈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乃輕而易舉之事,然上訴人竟因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不願配合,終至逾上訴人之委託銷售期限仍無法簽立買賣契約。上訴人以此違反誠實信用之方式,拒絕履行其帶買者看屋之義務,雖陳霈慈有以「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為以1360萬元簽訂買買契約之條件,仍應認定「買方有以書面允諾以委託人(即賣方)之最低委託出售價格而為承購」。

你在12/28無意願帶房仲和買方看屋,在12/29合約期結束後要求只能買主看屋,拒絕房仲進屋。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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