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沒有房仲你如何能單獨與買方聯絡?你有何方式與買方執行三日內完成簽約且買方不需觀看屋況?...(恕刪)
買賣契約成立就是我必須與買方簽約阿,買方不出面要怎麼簽約?
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是房仲的問題啊,也就是房仲在委託期限內沒有達成我的委託,沒資格收4%,如此而已。
陳小春2525 wrote:
買賣契約成立就是我必須與買方簽約阿,買方不出面要怎麼簽約?
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是房仲的問題啊,也就是房仲在委託期限內沒有達成我的委託,沒資格收4%,如此而已。
絕代蝴蝶 wrote:
沒有房仲你如何能單獨與買方聯絡?你有何方式與買方執行三日內完成簽約且買方不需觀看屋況?
Deoxyribose wrote:我知道啊!但樓主說合約期過後買方要看房與房仲無關。
買方陳小姐自白過有去看但沒進屋
但她看沒進去並不影響買房意願
並推說是樓主放他們鴿子或爽約
12/20匯了20萬就是要買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的專任約是28號到期,但房仲要30號帶買方來看房,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你認為很合理?
陳小春2525 wrote:
三日內簽約是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內容,跟我是否要續簽與房仲的專任約毫無任何關係。
4、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在陳霈慈於100年12月28日13時提出以「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為以136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之承購條件後,被上訴人即積極於同日14時41分、15時43分及21時31分打至上訴人手機欲聯絡看屋時間,有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原審卷第58頁),並進而於同日下午9時46分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上訴人「買方已簽買賣議價委託書,已達成所託,這兩天需商討簽約事項」等語,上訴人於同日下午9時51分亦以手機簡訊回覆稱:「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等語,被上訴人復於同日下午10時4分以手機簡訊回覆稱:「今日早上買方至公司洽談至中午,順利加價至1360萬元,因此今日下午一直與你聯絡,……」等語,此有被上訴人提出手機簡訊照片可按(原審卷第59至60頁),核與上 開電話通聯紀錄相符,顯見上訴人亦知在100年12月28日中午以前確有買者出現,是當買方即陳霈慈要求於簽約前看屋內狀況時,被上訴人自當迅速告知上訴人,然上訴人在接獲被上訴人通知有買者之出價達到委託價格後,竟於同日即100年12月28日下午11時30分許以簡訊通知被上訴人稱:「……,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 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絕代蝴蝶 wrote:
請不要下交流道,我問的是:
沒有房仲你如何能單獨與買方聯絡?你有何方式與買方執行三日內完成簽約且買方不需觀看屋況?...(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我知道啊!但樓主說合約期過後買方要看房與房仲無關。
我的疑問是,在委任過期後,賣方如何能不透過仲介與買方聯絡單獨看屋?...(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而買方以於12/28答應仲介方以$1360萬成交,卻被網友以死命門形容的樓主簡訊回絕,民事判決書詳細記載:
...(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買方在12/28後要求觀看屋況,表示12/28前買方也沒看過屋況,而你把不給買方進房觀看屋況的責任推給了仲介。
...(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如果你是買方,不論有沒有仲介,你會以$1360萬買一棟從沒進去過的房屋?請正面回答。
...(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誰會在沒有看過屋況的情況下以$1360萬買下一棟房子?小弟不才,也請這棟樓的國民法官回答。
...(恕刪)
絕代蝴蝶 wrote:
請問樓主:
1.您所謂的12/28後的三天內完成簽約是指與仲介或是與買方?
2.若是與仲介,為何主張仲介在12/28委任期過後與仲介毫無關係?
3.若是與買方,您如何能不透過仲介,與買方直接聯絡查看屋況?...(恕刪)
EAPON wrote:
我是很清楚呀....
但是基本上我玩仲介的時間比較多
之前有過幾個CASE我讓仲介賣房子賣到後來他還自砍服務費求成交咧....
但是我可不會動不動跟人家講什麼阿不然你告我之類的....
我只會跟對方說:
你這樣子違反民法第幾條或土地法第幾條之類的......(恕刪)
EAPON wrote:
說真的,整個案子拿給幾個懂法律的去看
十個看過十個都說你自己作死......(恕刪)
EAPON wrote:
順便戴戴對方高帽子說:
我這不是在衂你什麼,我是在保護你不要觸法吃刑責知道嗎?......(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我說要給國民法官審判阿,明知房仲的話不可信還判平民輸,這算甚麼?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會怕這種話阿?
那只是個小鱉三房仲而已,我看到的幾乎都是勇敢的被判背信。
就算自己人,房仲只要能吃的通通吃,以後的事以後再說。
EAPON wrote:
這不算什麼呀,很正常呀...
天底下哪有什麼不知者不罪的
又不是古代封建社會
他懂那些巧門你不懂,那你被框了試你活該
這社會就是這麼現實
今天這個跟誰來承審沒關係
而是法律程序上就是這個結果
沒經驗、不懂不能當作開脫的理由的
...(恕刪)
EAPON wrote:
不然那些莫名其妙被父母拿去當人頭搞土開然後欠幾億的人
乾脆直接免除他們債務就好了
反正他們也是不懂、沒經驗才被拿去當人頭呀
天底下哪有這種事...(恕刪)
EAPON wrote:
我也不是要說給他們怕的呀
我只是在表明我的立場是在幫助、保護他們沒有惡意的呀...(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你沒看簡訊嗎?
房仲要我到公司簽約阿。買方要看房的事項事簽約日當天房仲跟我說的阿,他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
請問下甚麼交流道?
陳小春2525 wrote:
我跟你說,不管買方有沒有看過房子,只要簽了1360萬元這張議價書,我就當他是要買。
陳小春2525 wrote:(12/28)
還有下面的簡訊房仲要我三天內出面簽約,我說好。
這叫?
就我所知,口頭約成立,代表的是前約作廢。
不知那位達人可以解釋為何後約無法取代前約?又或者為何會有兩個契約同時存在?
陳小春2525 wrote:
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
陳小春2525 wrote:
三日內簽約是我與買方的買賣契約內容,跟我是否要續簽與房仲的專任約毫無任何關係。



陳小春2525 wrote:
1、買賣契約是我跟買方的契約,當然是買方阿,房仲只是負責通知出面簽約而已。
2、為什麼買賣契約是跟房仲簽呢?
3、為什麼我要自己帶買方看房?
大哥,說真的你太淺了,房仲玩人比你厲害多了,E大就很清楚了。
小弟自從出事後花了半年研究房仲玩人的手法並且足一證明給檢察官才獲得起訴的處份,靠嘴巴是沒用的。
雖然檢察官暗槓了我好幾樣證據,起訴書內容也跟偵查過程不一樣,但至少獲得起訴才能補充給法院阿。
所以我的結論就是不管司法在怎麼爛,但碰到了就是一定要去,這種事不管你有多注意都沒用,能保你安全的只有司法官,而真正能保你安全的只有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