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 基層法官叫好:以後不用再背罵名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的事是當教訓沒錯,所以問題點是出在法院,要司法改革。
另外是買方以及房仲欺騙法官說我放鴿子,因此法官認定是我故意不讓買方看房違反誠實以及信用原則。
...(恕刪)


民庭法官沒輒吧
對方串供做偽證
法官無調查權亦不能對告訴人進行誘導式審問
這樣做會被對方律師打槍
只能依現有證據判
此外
你沒有拿出或拿不出來你並非故意放鴿子的證據吧
口說無憑啊
國民法官即使懷疑
也沒辦法做職業法官不能做的事
26日那天你沒錄音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對阿。
所以我說只有...(恕刪)


法官沒有那麼神
法律人與一般人差別只在於懂不懂法律
但是法官有判案的責任
所以判不好難免被人垢病
所以才有上訴,更審,再審等等
越上位的法官經驗越多
有經驗的法官仍判你敗訴
你與律師在法律攻防上問題比較大
譬如前面早有其他網友講的
對方按槓1350萬合約的事你發現就要另闢戰場以刑逼民
即使有國民法官也不會讓你的勝訴機率變大
以下是樓主在另一討論串的留言,
其中約略有提到的日期及過程

2012-01-07 02:18 #3
請問大大,買方寫的合情合理,我就一定要同意嗎?
買方有他的考慮事項,我也有我的考慮事項!
因為牽涉到安全措施的問題,我不知以後會有甚麼糾紛出現,買方很囉囌,仲介也一付那是你家的事的表情!
房子內部只有照片,因為目前出租人,沒經過房客同意,我也無權利去開門讓人看阿!
這之前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不過現在仲介的叫我直接去跟法官說,他們不想聽~

2012-01-07 12:07 #9
大大您好,因為房子是學生宿舍,對於安全措施之類的很敏感!小弟自己很清楚!安全措施有包含消防、電氣、公共安全...
如買方購買後發現有不符法律規定的情形,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約。買方此種權利法律上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這問題到時候還是我負責,上千萬房子買賣不能開玩笑的!
我的考量之前有跟仲介說過,請修改內容後再來談,仲介說這樣不行,他們沒辦法!
我就說那這樣就不用談,最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2012-01-07 14:13 #14
感謝大大建議,小弟就是之前有房屋買賣糾紛過,所以對於合約的附帶條件很敏感才拒絕!
因事後的買賣糾紛吃虧的一定都是我,仲介收了錢也不可能幫我負責事後的糾紛!
從頭到尾我就是主張買方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不賣!
今天也有打電話到仲介公司的加盟總部去,裡面的一位黃經理說我的態度那麼硬,不肯妥協他也幫不了我!
叫我自己去跟法官說!
小弟也是第一次賣房遇到這種買方開出認為合理的承購條件,仲介卻要我一定要接受,不接受就上法院的情形!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小弟受益不淺~


2012-01-09 23:39 #77
大大您好!
小弟的情形是專任合約到期的當天100年12月28號才有買方下握權跟要約書!
但隔天是我主動要求仲介看,當天即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字句太模糊,我實在看不懂!
要求仲介與買方連絡修改邀約書內容,但仲介不同意說沒辦法!
仲介要求我於合約到期日的兩天後100年12月30號與買方碰面溝通,先依買方要求進房拍照才來談刪除承購條件!
我不同意,也不想再與買方溝通了!
然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討論串連結: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533776&p=8


所以事實過程就成為
1、賣方於100 年12月5 日與仲介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
銷售價格新臺幣1480萬元,委託期限至101 年6 月30日止)。
結果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買方於100 年12月19日前某日與仲介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
,斡旋金20萬元,承購總價1360萬元。
但因欸送達他方而不生要約效力。
3、賣方獲知有買方有購買意願,遂與仲介簽定不動產專任委託銷
售契約書,託銷售價格1480萬元,委託銷售期間自100 年12月
21日起至100 年12月27日止,隨後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修正同
意書,委託銷售價額修正為1380萬元。
4、賣方於100 年12月23日與仲介重新簽署委託銷售契約修正同意
書,委託銷售價額修正為1360萬元,委託銷售期間延長至100
年12月28日止。
5、買方於100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許,與仲介另行簽署買賣議價
委託書,斡旋金20萬元,承購總價1350萬元,,簽約前買方需
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
結果遭賣方以扣除仲介費用需實收1330萬元價金為由拒絕斡旋失敗。
6、買方於100 年12月28日下午1 時許,於(2)議價委託書簽約日期欄
填載「100 年12月28日13:00」,及於「其他承購條件」欄填載「
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由仲介通知賣方
買方出價符合委託銷售價格即1360萬元,惟賣方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
許以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
先說明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
1330萬元,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
我請便。」等語,拒絕簽認議價委託書。
7、仲介於100年12月29日始出示買方訴簽名之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
「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內部格局及現況安全措施」,作為本約簽立與否之
前提要件。
8、賣方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要求仲介與買方連絡修改邀約書內容,仲介說沒辦法,
賣方不同意,也不想再與買方溝通了.......



Deoxyribose wrote:
法官沒有那麼神法律...(恕刪)


仲介請求的服務費是基於12/28日的議價書,
所以審酌重點是12/28日買方同意以1360萬元購買,
仲介是否宜完成合約約定事項,而得向賣方請求服務
費用,審酌後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賣方敗訴。
1350萬的議價書是12/26日提出,但因為賣方未同意
而未達成約定事項,仲介請求部分也與此部分無關,
縱論訴訟當事人一方於斯時提出該文件,也不會影響
12/28當時事實過程的認定。
lovejerry999 wrote:
..8、賣方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要求仲介與買方連絡修改邀約書內容,仲介說沒辦法,
賣方不同意,也不想再與買方溝通了.......(恕刪)


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為什麼我在合約過期後還必須讓仲介帶人看房?
是房仲跟買方堅持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
感謝大哥肯去看討論串,繼續看案情就明朗了,剛碰到事情被搞的很迷糊,我也不知發生什麼事,講話講不到重要。
Deoxyribose wrote:
..民庭法官沒輒吧
對方串供做偽證
法官無調查權亦不能對告訴人進行誘導式審問
這樣做會被對方律師打槍
只能依現有證據判
此外
你沒有拿出或拿不出來你並非故意放鴿子的證據吧
口說無憑啊
國民法官即使懷疑
也沒辦法做職業法官不能做的事
26日那天你沒錄音吧?(恕刪)


大哥,你也知道口說無憑,但還有一個叫無罪推定啊,要證明別人違法是要拿出不令人懷疑的證據。
我在刑事庭也是證人身份,怎就不能只靠嘴巴講,然後要被告自己去證無罪?
lovejerry999 wrote:
..縱論訴訟當事人一方於斯時提出該文件,也不會影響
12/28當時事實過程的認定。(恕刪)


12/28的過程不是這樣啊,有簡訊為證啊,簡訊的證明力不夠嗎?
陳小春2525 wrote:
12/28的過程不是...(恕刪)


簡訊?哪一個簡訊?
如果是你貼的那個狀紙內容,那是29日的。
如果是28日的,除了判決書裡記載的部分以外,
還有甚麼?
又12/28的完整過程到底是怎樣呢?
你能不能完整陳述一下呢?
我描述的只是法院的記載內容。

陳小春2525 wrote:
這樣有什麼問題嗎?...(恕刪)


你所稱的合約過期,應該是指與仲介12/28到期的委銷契約,沒錯吧!!
仲介28日通知有買方願意以1360萬購買,你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以
簡訊告知:「店長您好,很抱歉現在才回覆,感謝幫我賣房子,先說明
我很希望將房子賣出,但不是非賣不可,,就一口價,我實拿1330萬元
,如果可以請跟我聯絡,不行的話你們也會當我是奧客,要告我請便。」
,直到28日24時止,都沒有簽屬確認,如此違約情事就相當明確了,不是
嗎?
如此仲介向你索取服務費用,就很正常啊。
lovejerry999 wrote:
那12/28的完整...(恕刪)


感謝大哥回覆,以下是小弟於形事高等法院的訴狀之一,被告完全不否認,小弟是有讓被告百口莫辯的證據,但在判決書看不到。
內容有點長,麻煩大哥過目觀看,感謝。

1. 再於100年12月28號下午2時41分及同日下午3時43分,被告房仲老闆致電告訴人賣方,但並未告知被告房仲買方出價1360萬以及要斡旋看房事項,此有100年12月28號下午通聯紀錄僅僅只有16秒與18秒為證。倘若告訴人賣方當時藉詞推拖拒絕讓人看房,被告房仲老闆身為專業房屋仲介,從業時間長達十幾年,怎可能沒發簡訊存證卻反而在法院上教唆被告房仲吳專員與被告房仲買方串通作偽證?告訴人賣方又要如何在短短的16秒以及18秒之間聽完房仲老闆報告後再藉詞推拖?迄至同日下午9時31分再以電話聯繫,被上訴人房仲老闆亦未告知被告房仲買方要斡旋看房事項,直到晚上9時46分才以簡訊告知:「静宜一街透店的買方,買賣議價委託書,已達成你的所託;特傳簡訊告知,這兩天需商討簽約事项…」,告訴人賣方於10時21分以簡訊回覆:「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被上訴人房仲老闆於10時54分以簡訊回覆:「今日早上買方至公司洽談至中午;顺利加價至1360萬;…」。因告訴人賣方係初次委拖21世紀不動產臺中南屯店賣房,委託期間曾發生被告房仲吳專員帶同事來家裡嗆聲要求降價,房仲吳專員也明確告知買方不可能再加價,故告訴人賣方藉由故意反悔或採輕微激將法來快速辨識試探被告房仲老闆所言是否屬實(參告證3),絕非如被上訴人等人所言無法實拿1330萬元而不出面也不讓人看房蓄意違約。告訴人賣方當時根本不知被騙降價至1360萬,若確實如被上訴人等人所言於100年12月28號下午2時41分告訴人賣方知道房仲買方出價已達1360萬要斡旋看房後即不出面反悔不賣,則不理會房仲老闆以及不接電話即可,又何必於晚上以簡訊與房仲老闆對話?又怎會於10時21分回覆:「吳專員不是說買方不可能再加價了嗎」?
2. 再於100年12月29號中午12時14分被告房仲老闆簡訊告知:「…你鼓勵吳專员如能售至1350萬,除了百分之四的服務费,另外再包5萬紅包獎勵他…,公司要求我依合约第11條違约之處罰執行;希望你三日内至公司執行合約,以免自誤…。」。因告訴人賣方根本未說過房仲吳專員如能售至1350萬要另外包5萬紅包,而被上訴人房仲老闆也未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達,因此懷疑房仲老闆說謊,乃覆以:「太過份了,我根本不是承諾他1350萬給他4%外加給5萬…。」。嗣後告訴人賣方因懼怕被告房仲老闆會提告違約,於是出面致電房仲老闆欲至公司簽約,當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並未出面簽約,被上訴人房仲老闆明確告知買方房仲買方因為先前沒空來看房,怕簽約後反悔,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來斡旋看房,要看房後確定房子沒問題拍照存證才願意購買簽約。同日下午2時31分,因被上訴人房仲老闆告知人在外面沒時間將買賣議價委託書送來,於是告訴人賣方要求將買賣議價委託書用E-mail傳達,於晚間10時49分告訴人賣方因買賣斡旋議價過程中氣氛不佳以及合約過期而以簡訊回絕被上訴人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約100年12月30號晚間7時看房之事項。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身為專業之房仲人士,於地政局以及民事庭皆證言不看房就要買房,在議價斡旋過程中也占盡優勢,以詐欺方式向告訴人賣方壓價目的也已得逞,為何當下不積極出面簽約卻反而與被上訴人房仲吳專員誣指告訴人賣方不出面?被上訴人房仲買方對於告訴人賣方這邊狀況一清二楚也可輕易看房以及取得聯繫,然告訴人賣方卻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一無所知只能透過房仲吳專員與房仲老闆轉達,縱認告訴人賣方100年12月29號係誤會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然此根本不影響簽約,告訴人賣方簽約對象為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積極出面依然可以順利簽約完成,告訴人賣方根本就沒拒絕簽約。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本身是專業房仲人士,又是21世紀不動產台中南屯店內部員工,於民事庭證言不看房就要買房,既然已無任何條件要斡旋了,為何當日卻不積極出面簽約?顯然被上訴人房仲買方實際根本是接受了房仲老闆之建議,因為怕簽約後反悔,要看房無慮後才購買簽約並且於1360萬元買賣議價委託書之看房但書簽名而未填寫簽約日期。否則,在明知告訴人誤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之情況下,公司內部員工即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有何理由不積極出面說明清楚?
3. 再於100年12月30號00時16分,被告房仲老闆再傳簡訊明確告知:「林先生您好:買賣成屋不可能不看屋內現況,如此簽約現況交屋,後續衍生的問題才會更多;明晚看完現場,買方無慮,斡旋約定事項,就自可排除;明晚七點務必準時;以免造成你的失約,買方有更多藉口,有任何問題雙方碰面協議才會圓滿。」,告訴人賣方於同日2時26號回傳簡訊再次拒絕被告房仲老闆要求與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斡旋看房事項,直至此時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皆未曾否認過其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如此,告訴人賣方又怎會是誤認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告訴人賣方自100年12月29號至100年12月30號皆認為被上訴人房仲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被上訴人房仲買方明知此事也不否認,若被上訴人房仲買方確實不看房就買房,為何整整兩天的時間皆不出面說明簽約?又為何要直到101年1月中旬於地政局才出面言:「不看房就要買房」?賣方於地政局直接叫房仲買方來買房,然房仲買方卻言:「事情搞到這樣,不想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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