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I01 wrote:
本來就應該要有自...(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停在網格線上的是一台砂石車,實務上是踩煞車還是快速通過?直覺上會不會認為他不會闖紅燈?
KJI01 wrote:
本來就應該要有自覺,
先不管會不會背上一條過失傷害,
車禍是一件很無所謂的事嗎?
法官有一點說的很好, 但老兄以為是作文的地方: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
黃燈的各種狀況本來就很多,
除了本案以外,
更常見的情況是, 黃燈時數短, 路口又長,
還沒過完, 另一邊就變綠燈了.
要是有一個堅持自己路權,
不願小心注意交通環境的車手馬上起步,
出事了之後你們再去"灰"路權是誰的去.
budinx wrote:
受教了。這條法規真的是直接秒掉現有的交通法規。只是阿伯明明就沒有 「已盡相當之注意」,結果被當空氣無視掉,唉。
KESA28493 wrote:
法庭上要假設甚麼都可以,我只問有沒有證據支持?
引用這位法官唯一一份無罪判決的結論
本案除告訴人之指訴外,尚無其他直接與間接證據可資佐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自不得僅憑告訴人不利於被告之指訴,而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KESA28493 wrote:
你的常理怎麼跟我在路上看到的不太一樣?
我路上看到機車一堆紅燈越線、待轉沒有停在轉彎待轉格裡,這些紅燈越線的機車難道是我眼睛業障重?還是他們在我通過路口後其實都有依你的常理闖紅燈過去,只是我都沒發現?還是你的意思是我以後看到這些紅燈越線的機車必須要有自覺,趕緊把車速降到20km/h以下保持可隨時煞停的狀態?不然那天被一個提早起步的撞上了就要背上一條過失傷害?
KESA28493 wrote:
依判決書所載"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
客觀證據已經證明,被告發現機車時為黃燈,而當時離碰撞已不到一秒,碰撞已難以避免,加上法官認定碰撞到車停距離僅有9公尺,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言,被告應早在一秒前即發現車前狀況並判斷需要閃避或煞車。這時間點與被告自承發現機車時間點差不多。
KESA28493 wrote:
所謂法官自由心證的法源是依據刑事訴訟法11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從法官判決書寫算撞擊距離跟黃燈那兩段,就知道該法官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能力在哪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