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這件事,比另一個捐22間房子的還轟動說,法官其實也寫的滿清楚的,而且也提出希望用民事來做處罰,似乎有人放大了一些重點,另外我相信如果這樣還是再發生,就會變成加重刑期了,這件事怎麼看,都沒有一些人在法庭上玩玩手法,重大案件就可以緩刑,或者免起訴來的嚴重說。
荒謬的是這東西竟然可以上蘋果頭版根據該新聞最後面所引,使用竊盜不罰也不是頭一遭了以前頂多就一小格,今天上頭版(攤手再說了,樓上很多人也不用那麼酸講的好像使用竊盜是台灣獨有,幫人脫罪專用「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德國的法律也是承認使用竊盜,只不過他們另外有處罰規定要怪就怪立法院那113個,要抄人家的法律也不抄的完整一點,留了漏洞來婊院/檢不是該問什麼是使用竊盜,也不是該問為什麼檢方要這麼作該去問立法院為什麼不處罰使用竊盜,這才是真的
蘋果飯 wrote:荒謬的是這東西竟然可...(恕刪) 你騎得當下(而且你知道車子不是你的, 也不是你借的), 不算是將之據為己有, 不然是甚麼?機車大部分的功能, 不是拿來騎, 不然是甚麼?都騎下去了, 還說沒有意圖據為己有? 還真有人相信這套說詞這篇連我都看不下去一堆讀法的見解還真令人匪夷所思.竟然還能怪修法的人要不要拿這件事情去問當初立法的人看他們怎麼解釋.真是彰化都快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