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地搥椅 王昊姑姑:司法已死

男童大體照片令我心痛 震驚
我也有一個一歲大的兒子 看到小孩子是如此的天可無邪 可愛 居然有人如此狠心
沒想到 來到人世間卻是這種下場 這樣被對待
兇手 判3個死刑都不足惜 法官們 該死的人 就應該順應天理
若執法人員這種判法 無疑是在袒護兇手 共犯之一
天理報應 有天將會降臨在這三位法官<王世華 楊力進 林怡秀>身上 一起分擔兇手的業障
自由心證萬歲, 人道考量萬歲.

那些堅稱自由心證是縝密的邏輯與豐厚的法學素養所誕生產物的人, 再出來辯啊!
阿彌陀佛

小孩的媽 好像是"邊緣人"(通緝犯!?)所以不方便出來吧!?

小孩的爸在獄中(父母二人都有毒品前科) 有錯請指正!!

恐龍法官何其多!?

台灣司法制度又給予法官絕大權力

又遲遲不見改革...


珍惜擁有---Topus

CA91007 wrote:
個人認為槍斃這種人絕...(恕刪)
大大說的好
這種人千萬別用子彈對付牠
那個小孩撐了21天
這3個畜牲也要撐21天
我只想說,台灣有司法這種東西嗎?

台灣只有法律系跟立法院..

並沒有司法這種東西...

所以司法沒有死,只是在台灣並沒有存在.
法匠只關心判死影響個人聲譽, 道德淪喪, 可惡至極!!
天理報應 有天將會降臨在這三位法官<王世華 楊力進 林怡秀>身上 一起分擔兇手的業
這三個法官..不不,我說錯了,是這幾個嫌犯,

一定會有報應的!
父母都入獄媽 ??

還有很多隔代的都很危險 不知道那時又要出事情

該修法要修法 不然 這幾個五馬分屍都沒有用
利用中午時間草草的找了一下...
就看殺人罪好了...有這麼難判阿!!!!!!!!!!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怎麼變的30年????????)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四 章 瀆職罪(收賄的沒貼...合理懷疑,不想講了...)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 章 鴉片罪(含海洛因)(合理懷疑)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麼少?!?!?!)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受害兒童母親在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防治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條...他們很有錢?錢哪裡來?`不得不懷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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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的罪 "罄竹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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