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看殺人罪好了...有這麼難判阿!!!!!!!!!!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怎麼變的30年????????)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四 章 瀆職罪(收賄的沒貼...合理懷疑,不想講了...)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 章 鴉片罪(含海洛因)(合理懷疑)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麼少?!?!?!)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受害兒童母親在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防治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條...他們很有錢?錢哪裡來?`不得不懷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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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罪 "罄竹難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