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ray4cyber wrote:
如果是採用[匿名陪審...(恕刪)


你講的全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但這樣還是沒有解決陪審制中,兩個最被詬病的問題

1. 判決不附理由
2. 挑選陪審團人員的公正性


felicitas wrote:
你講的全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但這樣還是沒有解決陪審制中,兩個最被詬病的問題

1. 判決不附理由
2. 挑選陪審團人員的公正性...(恕刪)


我個人認為若真的走陪審制度了,
1.判決不需要理由,但量刑程度的多寡法官要寫理由.
都讓匿名陪審的人做出有罪判決了,表示法院所準備的資料讓陪審團
認為有罪.難不成連法院的資料都不相信它的公平性,那更怎麼相信法官的判決就是公平的.

2.陪審團人員的公正性我個人認為比法官的問題小,現在的法官經過
一大堆國家嚴格的考試與挑選,結果公正性還是讓許多人民都懷疑了,
我認為陪審團人員不會比法官差到哪邊去,更何況每個案件的陪審人數與人員
都不是固定的.

所以我個人還是贊同樓主要走陪審團制度,但可以採取匿名的變通方式.
ray4cyber wrote:
我個人認為若真的走陪審制度了,
1.判決不需要理由,但量刑程度的多寡法官要寫理由.
都讓匿名陪審的人做出有罪判決了,表示法院所準備的資料讓陪審團
認為有罪.難不成連法院的資料都不相信它的公平性,那更怎麼相信法官的判決就是公平的.

2.陪審團人員的公正性我個人認為比法官的問題小,現在的法官經過
一大堆國家嚴格的考試與挑選,結果公正性還是讓許多人民都懷疑了,
我認為陪審團人員不會比法官差到哪邊去,更何況每個案件的陪審人數與人員
都不是固定的.

所以我個人還是贊同樓主要走陪審團制度,但可以採取匿名的變通方式.


1. 法官的判決必須寫出得心證的理由和推論過程,如果一個人(或一群人)連有得心證理由和推論過程的判決都不相信,那同樣的這群人又怎麼可能會去相信連理由和推論都不需要的判決呢?

2. 正如你所說,連經過一大堆國家嚴格且公開的考試與挑選才出線的法官都會被懷疑了,那麼不用經過這一大堆公開挑選程序的陪審團人員,又要怎麼讓大家信服?


就說你自己罷
你能接受被一群你不知道是誰(匿名),且沒有經過公開挑選程序而產生的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判決你有罪嗎?
felicitas wrote:
引人家的話或是書,那就要照著原文一字不差的去引,不要自己加字隨便亂改好嗎 XDDD
抄人家東西又抄錯,是很難看的
或是我也可以給你個台階下,不點破你是從哪幾本書抄過來合併,抄時又改寫了哪幾個字
要不你就把這段話的來源全貼出來(誰在哪本書寫的),要不就自己偷偷砍掉文章
二選一如何?...(恕刪)

台階下?二選一?
我是指出所謂「國家公權力」概念並非專指「行政權」而已,立法權、司法權亦是「國家公權力」,
大膽請你不吝賜教..........
安迪月亮 wrote:
台階下?二選一?
請你不吝賜教..........


你的資料哪來的啊? 總有個出處吧?

還是下面這段是自己想出來的? XDDD




「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概念如下...........
將「國家公權力」分散成層級地位相等的行政、立法、司法,
即吾人熟悉之「三權分立」使其相互制衡..........
若從「三權分立」而論,所有國家「公權力」作用,
扣除「立法」、「司法」作用之後,所餘即為「行政」..........


felicitas wrote:
你的資料哪來的啊? ...(恕刪)

就我所知道的「國家公權力」概念就是如此,
你這位專家請不吝指教..........還是你不是專家?我誤會了?
..................
felicitas wrote:
你講的全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但這樣還是沒有解決陪審制中,兩個最被詬病的問題

1. 判決不附理由
2. 挑選陪審團人員的公正性



那請問
1.法官寫的理由不被信服時該如何處理?
2.法官判決不被社會視為公正時該如何處理?

說穿了,你的兩點理由也是建立在判決必須被社會接受的前提,而不是法官可以隨便行事自己爽就好對吧。
那這樣由陪審團一堆人或由法官一個人來審案件,只要能被社會接受,那又有什麼不一樣?

felicitas wrote:
陪審團制度只會讓事實更模糊而已

樓上講的從挑選陪審員開始就得攻防看律師夠不夠罩, 這就不說了


沒有什麼制度是完美的,說一定,法官們是讚同有陪審制度的,

最少,不會一直被罵恐龍法官....
不是要點破人家從哪幾本書抄過來合併?
還要抓出人家改寫了哪些字!
我還以為可以倒背如流咧...
HappyDavid wrote:
那請問
1.法官寫的理由不被信服時該如何處理?
2.法官判決不被社會視為公正時該如何處理?

說穿了,你的兩點理由也是建立在判決必須被社會接受的前提,而不是法官可以隨便行事自己爽就好對吧。
那這樣由陪審團一堆人或由法官一個人來審案件,只要能被社會接受,那又有什麼不一樣?


是啊,"由陪審團一堆人或由法官一個人來審案件,只要能被社會接受,那又有什麼不一樣?"

那麼,你連法官有判決理由有推論過程的都不能接受了
然後你告訴大家,你可以接受不附理由和過程的陪審團判決?
靠著自己爽來決定是否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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