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kk01 wrote:初步構想是仿效伴侶制但可擴大人數,個別扶養子女,可片面解約。強調生活互助(義胞概念),不過問性關係。重點是不要為了特殊性偏好量身訂作社會契約。當然人愈多愈複雜愈難管,這點確實較沒有說服力。 為了家屬的"名稱"特地弄一個可片面解除的契約是否有其必要?還有這樣形成的家庭跟住客互相認識的旅館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wndforce wrote:為了家屬的"名稱"特地弄一個可片面解除的契約是否有其必要?還有這樣形成的家庭跟住客互相認識的旅館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即使是法國的伴侶制,片面解除有相關責任清算,不是拍拍屁股就了事的。伴侶盟要求任何性關係都可以有代理權繼承權,家屬制就可以得其所願。伴侶制:單親合法化+多元性別,家屬制:單親合法化損害控制而言應該是家屬較佳。不過伴侶盟的主戰場是多元性別,輿論壓力下也只有伴侶和婚姻可選了。
tnkk01 wrote:跟法國的伴侶制一樣,...(恕刪) 這樣子去增訂法律,除了把原有的社會倫理系統完全打亂之外,還會增加很多原來不會發生的法律糾紛。以您舉例的法國來說,台灣伴侶盟的草案比起法國的法案條件更寬鬆卻擁有更多權利。而法國光是因為沒有足夠的社會共識修法,因此而造成的社會成本損失就難以估計。前車之鑑,我認為即使台灣要朝這方向去修法,也要使用數十年逐步修法的方式才比較穩妥
wndforce wrote:這樣子去增訂法律,...(恕刪) 讓你誤會了。不管法國伴侶制還是伴侶盟的草案都有很大問題,這我是知道的,當然也不會想跟進。如何避免掉入所謂“多元性別“的陷阱,這才是我關心的。現在情勢還在發展,這方面也不多談了。
安卓拉貝貝 wrote:很多支持廢死和反同的聲音都是來自同一個宗教團體 不懂您的邏輯一個團體不能同時支持廢死並且反對同性婚姻??還是因為我反對廢死所以必須反對那個團體的所有主張?如果您是以理性討論自許, 不懂您怎麼會發出這種言論??
tnkk01 wrote:讓你誤會了。不管法國...(恕刪) LGBT族群不是陷阱,讓LGBT組織在政治權利上予取予求才是。以美國為鑑,因為由LGBT權利組織主導會造成無止盡的權利上綱的亂象(從廁所、浴室、宿舍一直到教育都無限上綱),因此我是傾向由尊重社會傳統價值的法界人士主導修法來規範以及管理LGBT族群
過客4112 wrote:不懂您的邏輯一個團...(恕刪) FemcAT wrote:...如果現在不對這種反反同說不,那將來就是讓廢死重演反反同這招(恕刪) 我是在回應f大喔反對挺同團體的法案通過是因為憂慮反同的宗教團體所提出的法案通過?還有我並不是因為反同的宗教團體支持廢死而否定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