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Katong wrote:
要說蓄意闖黃燈的人...(恕刪)
其實闖黃燈應該正名為搶黃燈

Katong wrote:
要說蓄意闖黃燈的人毫無責任,我覺得也不公道.
游姓駕駛說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綠燈直行,這是謊言.

但我認為判賠169萬元,也太高了.
我跟你的看法相同,不能說被告毫無責任,依判決書的內容來看,這場車禍是可以避免的,賠多少怎麼賠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要說被告沒有責任是很難說過去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傲笑憐 wrote:
所以說要減速阿,之...(恕刪)
大部份情況如果在城市內道路,在路口撞到路人,一定是駕駛不對-----
但車對車就該有明確的判定了
kennyex5566 wrote:
這件事很詭異,明明阿北闖的昰紅燈,卻硬要說搶黃燈的人錯,看到黃燈如車子在路中間因該加速行駛,不對嗎?

問題是汽車駕駛並不是行經燈號停止線才看到燈號由綠轉黃.

汽車駕駛尚未通過紅綠燈前停止線,已經是黃燈,而汽車駕駛沒有減速,
或者是更加速通過,這就是闖黃燈
.

想要搶快,這就是要負擔的風險與責任.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7452
依照網友比對找出該案判決書。判決書指出,初認無肇責是因鑑定委員會未參酌所附監視錄影統碟,再經調監視器畫面,顯見郭姓騎士確有闖紅燈之實,但案發時轎車駕駛人路段當時已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且轎車尚未達路口停止線前但並未減速,未盡應注意義務,再經測量勘驗事故現場狀況,故判定不予採信被告之說詞。

stoak wrote:
阿伯在事發7個月後死亡



我想問一下,阿伯死亡跟這場車禍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啊?
據游小姐說明,事發後因工作因素無法到院探視郭姓騎士,都有以簡訊慰問,但都未獲回應,且當時騎士家屬已領走強制險210萬,現又要求民事賠償,實在令她不解
=======================================================
游小姐從未到院探視傷患.

原因很扯,是她從早到晚,天天都忙,
探病時間從早上到晚上21:30,這位游小姐天天都沒空,
只能用最廉價與方便的簡訊慰問.
好奇請問一下

如果轎車女駕駛有買保險

是不是不管法官怎麼判賠多少

汽車駕駛只要說有事去跟保險公司說就好了?

保險公司也會去付那169萬元

jimmywu97 wrote:
其實闖黃燈應該正名...(恕刪)

問題不在『闖黃燈』,問題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交通部99.11.29.交路字第0990058903號函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行車號
誌轉換成黃燈時之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10月21日北院木刑交99交聲更27字第0990014172號
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
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
岔路口行車環境
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除了保障終身俸以外
還都以為自己是神吧!?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OOOXXX...


自以為都是身機妙算的諸葛亮
然而事實上可能根本是事後豬一樣


按照這種結果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邏輯去逆推
天底下應該是不會發生車禍才對吧!?


年年都在喊司改
原來問題就是發生在法官自己身上


有這麼多恐龍法官又不淘汰
難怪上訴二審案件多到爆表









jedijack wrote:
問題不在『闖黃燈』...(恕刪)
我當然知道,
問題不在『闖黃燈』,問題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太沈重啊! 所以我現在把開車當成是"苦差事"而非愉快輕鬆了,開什麼高級車都一樣
交通法規的目的是減少車禍發生,但大部分都成為一方需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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