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其實闖黃燈應該正名為搶黃燈
要說蓄意闖黃燈的人...(恕刪)
kennyex5566 wrote:
這件事很詭異,明明阿北闖的昰紅燈,卻硬要說搶黃燈的人錯,看到黃燈如車子在路中間因該加速行駛,不對嗎?
問題是汽車駕駛並不是行經燈號停止線才看到燈號由綠轉黃.
汽車駕駛尚未通過紅綠燈前停止線,已經是黃燈,而汽車駕駛沒有減速,
或者是更加速通過,這就是闖黃燈.
想要搶快,這就是要負擔的風險與責任.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7452
依照網友比對找出該案判決書。判決書指出,初認無肇責是因鑑定委員會未參酌所附監視錄影統碟,再經調監視器畫面,顯見郭姓騎士確有闖紅燈之實,但案發時轎車駕駛人路段當時已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且轎車尚未達路口停止線前但並未減速,未盡應注意義務,再經測量勘驗事故現場狀況,故判定不予採信被告之說詞。
jimmywu97 wrote:
其實闖黃燈應該正名...(恕刪)
問題不在『闖黃燈』,問題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交通部99.11.29.交路字第0990058903號函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行車號
誌轉換成黃燈時之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10月21日北院木刑交99交聲更27字第0990014172號
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
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
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