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lann wrote:如果二審一樣判無罪,這偏po文就是最佳打臉的證據不管什麼時代都有人不懂裝懂,台灣人最不相信專業只要要專業不符合它的意思,就是恐龍 不管二審法官怎麼判只要他是依法判決, 就是對的 ~
19條要的是"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拿刀捅的是人拿刀捅人可能會死人拿刀捅死人或拿刀捅人是不可以(法所不容)的這才是行為違法性的辨識看到第40頁"林爸現乎死"那段的論述,看來被告對於當時要殺人是有所認識的思覺失調的妄想內容別人是想害他思覺失調不必然會喪失行為違法性的辨識能力可惜的是判決書中只看到一堆被害妄想我暫時沒有找到對行為違法辨識的論述在我看來,被告是誤認為即將被害,做出誤想防衛的動作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誤想防衛以過失論,成立過失致死罪
wengmingmai wrote:未來警方到各種現場應該先大聲疾呼:有精神病還是神經病的舉手,先確定誰有免死或是免罪金牌在身上的,再來開始進行遊戲 如果有精神病的話, 會舉手 ?ps. 發表意見前, 請先用腦子想想合不合邏輯, 好嗎 ~
jackalann wrote:如果二審一樣判無罪,這偏po文就是最佳打臉的證據不管什麼時代都有人不懂裝懂,台灣人最不相信專業只要要專業不符合它的意思,就是恐龍 二審怎麼判還不知道。誰打誰臉還不一定。專家也只不過是訓練有素的狗。把所謂的[專業]奉為神諭,跟義和團有什麼差別?專家這麼神的話,美國還會死這麼多人?啪啪啪啪啪!收藏這一篇,等著打你臉打到你媽都不認得你。
隨便講講 wrote:19條要的是"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拿刀捅的是人拿刀捅人可能會死人拿刀捅死人或拿刀捅人是不可以(法所不容)的這才是行為違法性的辨識看到第40頁"林爸現乎死"那段的論述,看來被告對於當時要殺人是有所認識的 判決文從第35頁最後一段到第41頁第一段都是在講為什麼法院認定嫌犯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其中很重要的部分是精神鑑定的鑑定人的報告內容,也就是說法官還沒有到濫用自己的自由心證的程度,而是採信基於科學的精神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