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吳佳樺法官鼓個掌,在台灣這種極度保守的社會裡敢做如此進步的判決,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氣,不容易。發覺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很多人為了證明自己跟得上時代,於是勇於贊成同婚合法,但是他們往往也反對通姦除罪化,然而反對同婚的中國、俄羅斯卻都沒有通姦罪,通姦罪是世俗化不足的伊斯蘭國家才有的古法,稍微進步一點的土耳其都沒這法律。前面有人義憤填膺的說到:"假設你老婆出牆跟第三人通姦,導致其他人笑你被戴綠帽,稱你為綠帽俠,你認為有沒有讓你的名譽受損?"我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後,難道從小王那裡拿點錢就不綠了?難道用小王的錢買輛車就能恢復你的名譽?不會吧,背後恐怕笑得更大聲。唯一的辦法:離婚。
大法官解釋:同性戀你情我願oo或xx互爽達到高潮(性自主),法院應允許發結婚證書。你情我願ox/oo/xx互爽達到高潮,就是愛!愛愛有爽就可結婚啊!小王與小三只為了高潮而ox互爽,怎麼可以判決有罪?依照同性戀你情我願oo或xx互爽達到高潮,法院即可公證結婚的邏輯…母子、父女、祖父和孫女、兄妹、姐妹、兄弟、小三小王、買春、賣夏…你情我願ox/oo/xx互爽達到高潮,也應該無罪!所以,在大法官解釋同婚合法的前題下,吳佳樺判決小王小三無罪沒錯!她反對同婚的爸爸大法官吳陳鐶才錯了!
Jeffery Kan wrote:前面有人義憤填膺的說到:"假設你老婆出牆跟第三人通姦,導致其他人笑你被戴綠帽,稱你為綠帽俠,你認為有沒有讓你的名譽受損?"我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後,難道從小王那裡拿點錢就不綠了?難道用小王的錢買輛車就能恢復你的名譽?不會吧,背後恐怕笑得更大聲。唯一的辦法:離婚。 你眼屎有擦乾淨嗎?21樓的網友"韮菜包"提問~~另一半的性器跟第三者的性器交流會侵害配偶的名譽、隱私、貞操等權利?從他所提出的問題,他大概認為另一半的性器與第三者的性器交流,不至於會侵害到配偶的名譽。因此我才反問他~~若是另一半與第三人通姦,當你被笑綠帽俠時,是否會損及你的名譽?而從你的回答來看,你不是也認為另一半與他人通姦確實會損害配偶的名譽嗎?不然你後面怎麼會扯到什麼跟小王拿錢買車就能"恢復名譽"呢?韭菜包大大的問題是另一半與他人通姦會不會損及配偶的名譽?而我反問他是基於我認為會損及名譽,你看清楚問題了嗎? 至於紅字那段,你說你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之後.................(後面省略)其實說不定早就.......................
有趣的判決我外行人的感想:似乎是把「婚姻契約」,看成「單純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要講「配偶權」 → "通常"只能針對契約的對方,也就是配偶,來提告?如果用 買賣契約 為例:我跟店家買一個蛋餅,正要結帳時,蛋餅放櫃檯上被一遊民搶走,致使這買賣契約無法完成→ 顯然的,我要提告這位遊民的話,是對他提告刑事搶奪罪等,總之 → 「不是」跟買賣契約有關的訴訟。稍微改一下:如果是該店家跟該遊民串通好,故意叫他來搶走我的蛋餅(因為老闆兒子肚子餓想吃) → 那總之,我也不應該是向該遊民提告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 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應該是只能針對該店家老闆,來提告?這是我外行人的解讀,因為我想不出,契約外的第三人,他應該對這個契約負有什麼樣的責任...?所以也許將來的概念是,譬如 33 樓大大所提到,應該是用「其他的權利」受損,來提告小三小王,而非「配偶權」這個,屬於婚姻契約中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