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小王與當小三無罪?那以後可以亂交?[兩性與感情]

以雅yuya wrote:
看來以後會越來越亂了(恕刪)

影響到的只是一些市井小民,一堆大老闆還不是三妻四妾,有本事讓配偶忍受的的根本沒差
基本上搞外遇都是你情我願,跟不要硬上是不一樣的
幫吳佳樺法官鼓個掌,在台灣這種極度保守的社會裡敢做如此進步的判決,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氣,不容易。

發覺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很多人為了證明自己跟得上時代,於是勇於贊成同婚合法,但是他們往往也反對通姦除罪化,然而反對同婚的中國、俄羅斯卻都沒有通姦罪,通姦罪是世俗化不足的伊斯蘭國家才有的古法,稍微進步一點的土耳其都沒這法律。

前面有人義憤填膺的說到:
"假設你老婆出牆跟第三人通姦,導致其他人笑你被戴綠帽,稱你為綠帽俠,你認為有沒有讓你的名譽受損?"

我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後,難道從小王那裡拿點錢就不綠了?難道用小王的錢買輛車就能恢復你的名譽?不會吧,背後恐怕笑得更大聲。

唯一的辦法:離婚。
*心灰意冷*
嗯,鼓勵多跟異性性交是吧?
你以為中國有通姦罪嗎? 除了與軍人通姦才會有破壞軍婚罪。

自己的老公老婆就自己負責管,還需國家來幫你管,這非常落伍了。
大法官解釋:同性戀你情我願oo或xx互爽達到高潮(性自主),法院應允許發結婚證書。

你情我願ox/oo/xx互爽達到高潮,就是愛!愛愛有爽就可結婚啊!小王與小三只為了高潮而ox互爽,怎麼可以判決有罪?


依照同性戀你情我願oo或xx互爽達到高潮,法院即可公證結婚的邏輯…
母子、父女、祖父和孫女、兄妹、姐妹、兄弟、小三小王、買春、賣夏…你情我願ox/oo/xx互爽達到高潮,也應該無罪!

所以,
在大法官解釋同婚合法的前題下,
吳佳樺判決小王小三無罪沒錯!
她反對同婚的爸爸大法官吳陳鐶才錯了!
ria.ru dzen.ru 瀏覽器全頁翻譯沒被歐美改編的俄文吧!
祕雕
👌👌[微笑]
tnkk01
性權的擴大解釋,主要助益近親婚多人婚,童婚將來勢必有條件開放。至於戀獸戀物戀屍,目前還沒有鬧事的空間
Jeffery Kan wrote:
前面有人義憤填膺的說到:
"假設你老婆出牆跟第三人通姦,導致其他人笑你被戴綠帽,稱你為綠帽俠,你認為有沒有讓你的名譽受損?"

我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後,難道從小王那裡拿點錢就不綠了?難道用小王的錢買輛車就能恢復你的名譽?不會吧,背後恐怕笑得更大聲。

唯一的辦法:離婚。

你眼屎有擦乾淨嗎?

21樓的網友"韮菜包"提問~~另一半的性器跟第三者的性器交流會侵害配偶的名譽、隱私、貞操等權利?

從他所提出的問題,他大概認為另一半的性器與第三者的性器交流,不至於會侵害到配偶的名譽。

因此我才反問他~~若是另一半與第三人通姦,當你被笑綠帽俠時,是否會損及你的名譽?

而從你的回答來看,
你不是也認為另一半與他人通姦確實會損害配偶的名譽嗎?
不然你後面怎麼會扯到什麼跟小王拿錢買車就能"恢復名譽"呢?



韭菜包大大的問題是另一半與他人通姦會不會損及配偶的名譽?
而我反問他是基於我認為會損及名譽,

你看清楚問題了嗎?

至於紅字那段,你說你很想知道當了綠帽俠之後.................(後面省略)
其實說不定早就.......................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老何boss wrote:
乾脆一點.瀟灑放生.
重新再過.自我生活?

有的人為了婚姻付出人生,
照顧子女伺候對方甚至對方家人
這些傳統上無償服務,
犧牲掉自己的青春,
賠掉職場競爭力。
重新再過?有這麼簡單?
祕雕
也是👌👌
在自主性管理下,人與人的連結和自主性運動,嗯...
有趣的判決
我外行人的感想:
似乎是把「婚姻契約」,看成「單純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要講「配偶權」 → "通常"只能針對契約的對方,
也就是配偶,來提告?

如果用 買賣契約 為例:
我跟店家買一個蛋餅,正要結帳時,蛋餅放櫃檯上被一遊民搶走,
致使這買賣契約無法完成
→ 顯然的,我要提告這位遊民的話,是對他提告刑事搶奪罪等,
總之 → 「不是」跟買賣契約有關的訴訟。

稍微改一下:如果是該店家跟該遊民串通好,故意叫他來搶走我的
蛋餅(因為老闆兒子肚子餓想吃) → 那總之,我也不應該是向該遊
民提告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
→ 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應該是只能針對該店家老闆,來提告?

這是我外行人的解讀,因為我想不出,契約外的第三人,他應該對
這個契約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所以也許將來的概念是,譬如 33 樓大大所提到,應該是用「其
他的權利」受損,來提告小三小王,而非「配偶權」這個,屬於婚
姻契約中的東西?
lovejerry999
怪不得離婚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原來跟合夥清算是相同概念.....
君子之蕉蛋如水
其實小弟我只是想到夫妻兩人合夥共組家庭而已 [XD][XD]
老何boss wrote:
近日一件官司案例.小...(恕刪)


這法官提倡到處開雜某?
不都是民事賠償幾十萬了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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