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最低標準的道德,一般青少年,縱使不懂民事上請求權基礎,但一定都知道殺人、強盜、竊盜不合法。所以刑事責任的基礎與民事上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不要混淆這兩種法律責任,現在降低年齡,唯一的理由就是騙。爛政府爛透了。
其實這答案大家心知肚明。民進黨知道他們的支持者有很大一部份是心智未熟的年輕人,這部份的票能吸當然要吸。那國民黨敢反對嗎?他們也不想跟選票作對,當然也贊成。選舉事關國家未來,我認為不單只考慮什麼有沒有權利的問題,更要考慮適不適合。當然我們不是說全部,但一般而言,18歲的歷練、考慮的層面、對是非的體悟,這些都還遠遠不足,尤其在台灣這種被大人過度保護小孩的環境。年輕人也相對容易洗腦,先入為主之下,對政黨的忠心很容易培養。下修18歲的選舉權,100%只和政治選票有關,講全民利益只是騙小孩。
有工作繳所得稅才有投票權。這叫權責相符,沒有盡義務就沒有公民權。十八歲不見得去當兵,有人博士畢業才當。去當兵就算義務役也有所得。何況當兵就算進社會了。沒繳稅沒有投票權因為被撫養人是拿納稅人的錢養的,沒有權力決定納稅人的錢該用在哪。為什麼一堆常住國外的人可以投票還有立委席次?他們又沒付錢。為什麼靠退休金靠健保的老人可以投票?勞退基金還要從稅收撥款,以後國家還要舉債去養老人。為什麼軍人投票日當天排不到假就不能投票?防區在外島如何回台投票?無業者為什麼可以投票?無繳稅之宗教人士為什麼可以投票?這些人慷他人之慨很會。美國海外稅務居民還是要納稅。台灣呢?重陽敬老金有沒有搞錯!宗教法人不須繳稅合理嗎?開勞斯來斯然後不用納稅?宗教基本法什麼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