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KESA28493 wrote:
哈哈如果今天被告開...(恕刪)
先不用急著笑,法庭攻防最忌諱的就是論述矛盾,今天我想的是如果我是汽車駕駛,我該提出什麼主張來捍衛我的清白;如果我是對造檢察官或律師,我想的是如何捍衛我原本的勝利避免二審翻盤。

推薦你一本書呂秋遠律師寫的,書名是「噬罪人」,裡面就有很多法庭上的攻防實錄,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不是沒有道理的。

被告可以盡情在二審法庭上提出一審法官判決不合理的地方,但自己在一審說過的話做過的事是賴不掉的,至少我目前就看到兩個地方無解:

1.一審被告自承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

這段話已有其他執業律師說過是有問題的,不是鄉民辦案說的,二審被告應要如何辯駁此供詞?我想不出來。

2.一審民事被告與原告達成50萬和解,何以二審刑事上訴求無罪?若自認無過失為何接受調解?若自認有過失而賠償為何二審上訴求無罪?我也想不出來。

這些都是二審法官或對造可能會提出的問題,包括我前面提出的「如果對方是砂石車你是否就會踩煞車」都有可能被問到,如果你真的要幫被告,可以試著回答,放下立場,把他當做是腦力激盪,你會覺得很有趣。

一審判決木已成舟,專業領域的東西會有律師及鑑定委員會處理,我們都不是專業,但一審供詞及行為是我們可以揣摩的。

我們都沒看到現場錄影、沒看過開庭實錄,大家都是看著判決書及新聞在討論在嘴炮,但將來這些事都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把它當做是一種生活經驗的學習,把自己放到原告、被告、法官這三個位置試看看,會有另一種心境,如果你有解答,游小姐剛好有在跟這棟樓,她會很感謝你。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KESA28493 wrote:
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

從這一段就可以推出被告看到機車是行進間?
我也只能佩服佩服了......(恕刪)


好吧
你有觀察過現場嗎?
跨停止線等紅燈的問題在這案子不存在
判決書裡這段: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監視器都看得到機車是行進間
被告駕駛看不到嗎?
你可用google地圖去看一下現場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實質上已經闖了大半的紅燈

機車過來的方向是平交道那邊
停等線在鐵軌平交道前
停等線和平交道中間甚至還有網狀線
所以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早已經是闖紅燈且穿越平交道來到南京東路路口
所以被告是看到機車已經闖紅燈行進過來了
自認為機車會因為她車子也來了而停等下來讓她先過
更不用說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她還沒跨過停止線
停止線到網狀線範圍只有一個斑馬線的距離(比轎車車身長度還短)
所以才會機車先到->被告撞機車

你說你在路上常常有車喜歡跨停止線停等紅燈的地方
碰巧我也是
我每天都在期待那些還沒變綠燈就衝出去的哪天會被搶黃燈的撞到

KESA28493 wrote:
我寫那麼長,你看不出來我的文意嗎?
好吧,我再回去反省反省...XD


你想說你的文意就是那個自己發明的一秒法則嗎?
一秒法則早就不攻自破了
只是有人喜歡跳針抓著不放

判決書記載:

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2 公尺即可得知
,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相當阻力之情形下
,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
;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
,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
,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
,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就算被告只有一秒的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意圖防止車禍發生)
但是被告沒這麼做
所以重點不在於一秒能不能反應
而是在於那一秒有沒有想要防止肇事
如果沒辦法在一秒內判斷該不該踩煞車
那就是三寶無誤
最好不要上路
KJI01 wrote:
我就在他旁邊稍後,
僅管車速不快,
要閃真的要飛天了。
無論如何我有煞車了,
車速也慢,
我完成我的義務了,
檢察官還有問題嗎?

我知道你有什麼意圖,
我倒是不吝告訴你另一個例子,
也是有車突然右轉,
但我車速快,
煞車不及,
就這樣從後面撞上了,
我們都受了較重的傷,
對方還是一個單親小家庭。
幸好也沒上法院,
我私下給她們五千元了事。

這兩件事可以相提共論嗎?


你覺得完成你的義務,但重點是法官覺得嗎?
一秒前就看到車子,但是你當時綜合判斷該車是要直行吧,可是該車要轉前一定先向你這邊靠過來吧,怎麼不依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閃開?

這件案子被告不也一樣覺得她應該無罪?

Deoxyribose wrote:
好吧你有觀察過現場...(恕刪)
D大別動怒,小心中計把樓弄倒了,與其去在乎一台壞掉的黑膠唱片機,不如聊聊這兩個問題,小弟想聽聽你的想法。

1.一審被告自承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

這段話已有其他執業律師說過是有問題的,不是鄉民辦案說的,二審被告應要如何辯駁此供詞?

2.一審民事被告與原告達成50萬和解,何以二審刑事上訴求無罪?若自認無過失為何接受調解?若自認有過失而賠償為何二審上訴求無罪?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KESA28493 wrote:
你有看到被告完整的證詞?還是有看到完整的監視器畫面?
判決書我只看到被告自承有看到機車,而不是像你自行補充的內容這麼詳細耶


你看過當地的地形嗎?
被告看到老伯時,
老伯在"斑馬線前面一點點"。

配合當地的地形,
如果這個時候老伯是靜止的,
絕對不可能碰撞時是被告車頭撞老伯車身。
因為老伯的位置距離撞擊地點比較遠。



KESA28493 wrote:
所以我現在開車過馬路,要先考慮我是在哪個縣市開車,然後判斷有沒有紅燈越線的機車,有的話再接著判斷到底這些紅燈越線的機車是不是其實只是要紅燈待轉,還是其實機車已經穿越停等線、斑馬線停到待轉格外面的? 全部判斷完再決定要用甚麼速度通過路口嗎?


不用那麼麻煩,你只要注意不要撞到別人就可以。




KESA28493 wrote:
我先貼另一個法官的見解
惟按汽車駕駛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預知之他方參與交通者之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19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24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這個判例我已經貼第四次了。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這樣濫用的。
vivian93 wrote: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這個判例我已經貼第四次了。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這樣濫用的。


我不是在跟你說74年的419耶

我是說90年度臺上字第2400號耶

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


可以評論一下紅字那段嗎?


路權的觀念一般來說是這些年才漸漸有的,所以90年的好判例不用?
其實你貼第四次74年的419後面不也寫"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請問此案被告有充足之時間嗎?法官有充分查證論證此一重要的過失前提嗎?
只拿一句可預見就來判定被告有過失?是啊,撞到前一秒也算是可預見沒錯 XD
KESA28493 wrote:
你覺得完成你的義務...(恕刪)


一秒是你說的,
我說了就在他"旁邊稍後",
精確的說,
他的右後行李廂距離一公尺不到。
他沒閃燈就轉,
是零點幾秒時間,
我還能煞車就很不錯了。
慢慢靠也是你說的,
(每天我不知道要躱幾次這種車)
就是直接轉,
因為對方不熟路在研究地圖,
看到路後急忙轉,
這是他跟我說的,
轉彎後完全擋我的路,
我要閃到那裡去,
難道跟著他右轉?
事實上我也有,
不然就是直撞,
而不是側倒。

若是你只是為反我而反,
跳針下去我都煩了,
我就教你個乖,
你要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
這點倒還是可以的,
雖然我不是他的後車,
但當時路上沒有其他車,
我不用跟太近。
這一點我是不會主動說的,
(儘管我已暗示多次了)
就看對方律師有沒有注意了。


KJI01 wrote:
一秒是你說的,
我說了就在他"旁邊稍後",
精確的說,
他的右後行李廂距離一公尺不到。
他沒閃燈就轉,
是零點幾秒時間,
我還能煞車就很不錯了。
慢慢靠也是你說的,
(每天我不知道要躱幾次這種車)
就是直接轉,
轉彎後完全擋我的路,
我要閃到那裡去,
難道跟著他右轉?

若是你只是為反我而反,
跳針下去我都煩了,
我就教你個乖,
你要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
這點倒還是可以的,
雖然我不是他的後車,
但當時路上沒有其他車,
我不用跟太近。
這一點我是不會主動說的,
(儘管我已暗示多次了)
就看對方律師有沒有注意了。


怎麼現在又變我說的?
套網友說法二審了還要翻供難度很高喔?

開玩笑的,當然不是要故意擠兌你這些話
開車上路要小心我也同意
其實爭點一直都只在法官的自由心證尺度。

假如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這麼大,那開車上路真的就是good luck了~

KESA28493 wrote:
怎麼現在又變我說的...(恕刪)


你也真好笑,
就在我一公尺不到的地方,
一直並行著,
我能回答我沒看見他嗎?

KJI01 wrote:
你也真好笑,
就在我一公尺不到的地方,
一直並行著,
我能回答我沒看見他嗎?


這不就是這邊在講的?
視野所及都要當成應注意的範圍,管你有沒有時間反應?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