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好吧
你有觀察過現場嗎?
跨停止線等紅燈的問題在這案子不存在
判決書裡這段: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出現=行進間
不能出現然後停在那邊嗎?
也是只有佩服佩服!
Deoxyribose wrote:
監視器都看得到機車是行進間
被告駕駛看不到嗎?
你可用google地圖去看一下現場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實質上已經闖了大半的紅燈
機車過來的方向是平交道那邊
停等線在鐵軌平交道前
停等線和平交道中間甚至還有網狀線
所以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早已經是闖紅燈且穿越平交道來到南京東路路口
所以被告是看到機車已經闖紅燈行進過來了
但自認為機車會因為她車子也來了而停等下來讓她先過
更不用說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她還沒跨過停止線
停止線到網狀線範圍只有一個斑馬線的距離(比轎車車身長度還短)
所以才會機車先到->被告撞機車
你說你在路上常常有車喜歡跨停止線停等紅燈的地方
碰巧我也是
我每天都在期待那些還沒變綠燈就衝出去的哪天會被搶黃燈的撞到
原來閣下也有看過路口監視器畫面啊,一樣可以幫忙貼到youtube嗎?
原來被告一看到機車就該知道該車是闖平交道過來的,然後還要知道機車會繼續騎過來喔
Deoxyribose wrote:
你想說你的文意就是那個自己發明的一秒法則嗎?
一秒法則早就不攻自破了
只是有人喜歡跳針抓著不放
判決書記載:
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2 公尺即可得知
,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相當阻力之情形下
,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
;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
,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
,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
,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就算被告只有一秒的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意圖防止車禍發生)
但是被告沒這麼做
所以重點不在於一秒能不能反應
而是在於那一秒有沒有想要防止肇事
如果沒辦法在一秒內判斷該不該踩煞車
那就是三寶無誤
最好不要上路
你講那個不知道怎麼來的9.3公尺喔 XD
法官都知道撞擊處跟最後車頭位置了,怎麼不叫檢察官還是警察再回原地去量一下啊?啊這樣加加減減不就很厲害 XD
怎麼我用判決書寫的撞擊位置跟新聞畫面車頭位置在google map上量起來還不到8公尺耶,當然我也沒說我量的就是準的,只是法官的算法明顯就有問題啊,不懂的話可以翻到437樓看看。這也證明這法官論理法則程度到哪邊啊...
只有一秒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
你知道從判別理解狀況到踩下煞車一般人就要花1.5秒?
還是你的期待是所有開車上路的都要有舒馬克等級的反應神經?
用法官說法撞擊到煞停算9.3公尺好了,請問假設車速40km/h底下,被告在甚麼時間點產生反應要踩煞車?撞到後才反應過來要踩煞車可以9.3公尺煞停嗎?
另外一樣請你評論一下底下最高法院判例紅字部分可以嗎?
90年度臺上字第240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