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Deoxyribose wrote:
好吧
你有觀察過現場嗎?
跨停止線等紅燈的問題在這案子不存在
判決書裡這段: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出現=行進間
不能出現然後停在那邊嗎?

也是只有佩服佩服!

Deoxyribose wrote:
監視器都看得到機車是行進間
被告駕駛看不到嗎?
你可用google地圖去看一下現場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實質上已經闖了大半的紅燈
機車過來的方向是平交道那邊
停等線在鐵軌平交道前
停等線和平交道中間甚至還有網狀線
所以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早已經是闖紅燈且穿越平交道來到南京東路路口
所以被告是看到機車已經闖紅燈行進過來了
但自認為機車會因為她車子也來了而停等下來讓她先過
更不用說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她還沒跨過停止線
停止線到網狀線範圍只有一個斑馬線的距離(比轎車車身長度還短)
所以才會機車先到->被告撞機車

你說你在路上常常有車喜歡跨停止線停等紅燈的地方
碰巧我也是
我每天都在期待那些還沒變綠燈就衝出去的哪天會被搶黃燈的撞到


原來閣下也有看過路口監視器畫面啊,一樣可以幫忙貼到youtube嗎?
原來被告一看到機車就該知道該車是闖平交道過來的,然後還要知道機車會繼續騎過來喔

Deoxyribose wrote:
你想說你的文意就是那個自己發明的一秒法則嗎?
一秒法則早就不攻自破了
只是有人喜歡跳針抓著不放

判決書記載:

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2 公尺即可得知
,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相當阻力之情形下
,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
;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
,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
,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
,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就算被告只有一秒的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意圖防止車禍發生)
但是被告沒這麼做
所以重點不在於一秒能不能反應
而是在於那一秒有沒有想要防止肇事
如果沒辦法在一秒內判斷該不該踩煞車
那就是三寶無誤
最好不要上路


你講那個不知道怎麼來的9.3公尺喔 XD
法官都知道撞擊處跟最後車頭位置了,怎麼不叫檢察官還是警察再回原地去量一下啊?啊這樣加加減減不就很厲害 XD
怎麼我用判決書寫的撞擊位置跟新聞畫面車頭位置在google map上量起來還不到8公尺耶,當然我也沒說我量的就是準的,只是法官的算法明顯就有問題啊,不懂的話可以翻到437樓看看。這也證明這法官論理法則程度到哪邊啊...

只有一秒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
你知道從判別理解狀況到踩下煞車一般人就要花1.5秒?
還是你的期待是所有開車上路的都要有舒馬克等級的反應神經?
用法官說法撞擊到煞停算9.3公尺好了,請問假設車速40km/h底下,被告在甚麼時間點產生反應要踩煞車?撞到後才反應過來要踩煞車可以9.3公尺煞停嗎?

另外一樣請你評論一下底下最高法院判例紅字部分可以嗎?

90年度臺上字第240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
KESA28493 wrote:
這不就是這邊在講的...(恕刪)


我們談的是過失被追究的法律義務,
有注意,有煞車,速度慢,乃至於安全距離等等,
從未強調煞得住是責任。
也就是這樣,我沒受大傷害,也理直氣壯。
不會像我第二個例子一樣。
KJI01 wrote:
我們談的是過失被追究的法律義務,
有注意,有煞車,速度慢,乃至於安全距離,
從未強調煞得住是責任。
也就是這樣,我沒受大傷害,也理直氣壯。
不會像我第二個例子一樣。


理直氣壯是指你第一個例子?
那我也只能說真的good luck~
還好該對男女身強體壯沒有受傷,還好他們沒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還好沒有碰上這位戰法官~
KESA28493 wrote:
理直氣壯是指你第一...(恕刪)


又在自己想自已説,
人家四輪要讓我二輪弄出什麼傷害,
我倒是歡迎來打法律戰,
總比我自己吞了好。
沒辦法人家下車就不住的道歉,
要是像某人魯小小,
懶得打也要打。
KJI01 wrote:
又在自己想自已説,
人家四輪要給我二輪弄什麼傷害,
我倒是歡迎來打法律戰,
總比我自己吞了好。
沒辦法人家下車就不住的道歉,
要是像某人魯小小,
懶得打也要打。


你在影射此案的告訴人魯小小嗎 XD
明明闖了紅燈還有臉提過失傷害告訴? XD

是四輪汽車撞你啊~ 真是又一個good luck~~~

KESA28493 wrote:
你在影射此案的告訴...(恕刪)


又在自己想自己說,
這樣下去沒意思了,
不如睡覺去。

KJI01 wrote:
又在自己想自己說,
這樣下去沒意思了,
不如睡覺去。


不然我想的你可以幫我說?
有說你不能睡覺嗎? XD

早睡早起身體好,貼心提醒

KESA28493 wrote:
出現=行進間
不能出現然後停在那邊嗎?
所以你意思是機車是停止在汽車的直行路線嗎?不然機車怎麼在靜止狀況下完成這張照片?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KESA28493 wrote:
出現=行進間
不能出現然後停在那邊嗎?
也是只有佩服佩服!


從沒有在畫面下一秒變成出現在畫面邊緣
而且出現在畫面後接下來就撞到了
你居然能凹成出現然後停在那邊
是我要佩服你才對

KESA28493 wrote:
原來閣下也有看過路口監視器畫面啊,一樣可以幫忙貼到youtube嗎?
原來被告一看到機車就該知道該車是闖平交道過來的,然後還要知道機車會繼續騎過來喔


這是在反駁你的跨停止線等紅燈的說法
什麼"也"?
你根本不知道現場情況才會有跨停止線等紅燈的說法

KESA28493 wrote:
你講那個不知道怎麼來的9.3公尺喔 XD
法官都知道撞擊處跟最後車頭位置了,怎麼不叫檢察官還是警察再回原地去量一下啊?啊這樣加加減減不就很厲害 XD
怎麼我用判決書寫的撞擊位置跟新聞畫面車頭位置在google map上量起來還不到8公尺耶,當然我也沒說我量的就是準的,只是法官的算法明顯就有問題啊,不懂的話可以翻到437樓看看。這也證明這法官論理法則程度到哪邊啊...


懶得翻,你可以再貼一次
我只看到閣下的論理法則程度在哪邊

KESA28493 wrote:
只有一秒時間能踩煞車也應該要踩?
你知道從判別理解狀況到踩下煞車一般人就要花1.5秒?
還是你的期待是所有開車上路的都要有舒馬克等級的反應神經?
用法官說法撞擊到煞停算9.3公尺好了,請問假設車速40km/h底下,被告在甚麼時間點產生反應要踩煞車?撞到後才反應過來要踩煞車可以9.3公尺煞停嗎?


我很早以前就說過了
你們所謂的一秒,是監視器所看到的
不是被告所看到的
而且在本案
監視器位置在被告車輛的前面
所以機車從監視器畫面右側出現
而對被告而言機車是從左側過來
故根本不能拿監視器畫面判斷被告反應時間只有一秒
這也是法官不採信被告只有一秒所以不足以反應的原因
你覺得無理
可以在二審去辯給二審法官聽

KESA28493 wrote:
另外一樣請你評論一下底下最高法院判例紅字部分可以嗎?
90年度臺上字第240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



同上述

絕代蝴蝶 wrote:
不如聊聊這兩個問題,小弟想聽聽你的想法。
1.一審被告自承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

這段話已有其他執業律師說過是有問題的,不是鄉民辦案說的,二審被告應要如何辯駁此供詞?

2.一審民事被告與原告達成50萬和解,何以二審刑事上訴求無罪?若自認無過失為何接受調解?若自認有過失而賠償為何二審上訴求無罪?
..(恕刪)


1.我不知道所謂其他執業律師說有問題是怎樣的問題
而且我不是法律人
前面我在反駁某位人士說過了
當被告看到機車時
機車的位置已經到達南京東路的網狀線
此段表白並未說明被告看到機車時被告在哪裡
但可以推測
依台灣開車左駕的習慣
若被告在南京東路要看到機車在南京東路的網狀線的位置
顯然被告離自方向的停等線尚有一段距離
若已接近停等線
可能會被自己車輛的中柱擋到造成死角
汽機車同時行進就會變成幽靈車禍(你可以依現場畫圖看看就知道)
也就是機車持續被中柱擋到造成汽車會發現機車突然冒出在汽車前面

以人的視角必須稍轉頭才看得到
然後就會變成來不及踩煞車
然而並非如此

被告駕駛車輛應有能力判斷
機車會比被告先到達被告的行進路線
應採取防衛措施
但被告竟然說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
與一般人的常識顯然不同
所以我個人認為問題最大的就是這句

說一個謊就要用更多的謊來圓
被告自己說了一個謊
要辯駁就必須說更多與事實不符的供詞
簡單講就是重新編一個新劇本且讓法官相信你的新劇本

2.前面我有問過其它網友
一審判決後才和解已不能撤告
上訴求無罪我猜是因為不想背前科吧?
方法我猜是讓二審駁回一審判決
發回到一審重審再改判無罪或撤告
我不知道發回重一審能不能撤告
有待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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