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海洛英、拔指甲、榔頭鎚、針刺、鐵烙...這根本是十大酷刑~逼供用的都沒這麼恐怖吧!光做這耶事情就已經算無人性雖然說要尊重司法~但司法好像也是人定出來的~可以改吧!!這些法官不要亂搞好嗎?30年?不判死 也得判無期徒刑吧~而且算是群體~結夥~罪加一等吧~不但不制止 還教唆 夥同真的不該這樣輕判!!
鬆餅貓 wrote:這種判決難怪大家都說...(恕刪) 有輿論壓力,三審法官眼睛才會擦亮一點..kopin0720 wrote:坐牢還要每天三餐四菜...(恕刪) 子彈太浪費了,我比較喜歡用釘槍....
celgen wrote:灌海洛英、拔指甲、榔...(恕刪) 在台灣所謂的無期徒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沒有終身監禁這種刑罰如果判無期徒刑,可能是關30年判30年,可能只關15年 或不到?而且養這些豬狗不如的畜牲要全民負擔怎麼不叫廢死連盟跟恐龍法官出錢養哩?
kopin0720 wrote:坐牢還要每天三餐四菜...(恕刪) 不要浪費子彈,鐵鎚我出另外不要被歪樓了另外很多法座......小心報應不爽王世華 楊力進 林怡秀及想歪樓的以賽亞書第66章第3、4及第24節假冒為善的宰牛,好像殺人,獻羊羔,好像打折狗項,獻供物,好像獻豬血,燒乳香,好像稱頌偶像。這等人揀選自己的道路,心裡喜悅行可憎惡的事。我也必揀選迷惑他們的事,使他們所懼怕的臨到他們;因為我呼喚,無人答應;我說話,他們不聽從;反倒行我眼中看為惡的,揀選我所不喜悅的。他們必出去觀看那些違背我人的屍首;因為他們的蟲是不死的;他們的火是不滅的;凡有血氣的都必憎惡他們。
realeric wrote:但司法好像也是人定出來的~可以改吧!!-----------早就該修法了 虐同致死又不是第一次 立法委員出事情就都裝啞巴過去就算了 法律是立法委員定的,但是法律的解釋與判決卻是法官說了算。我拿刀捅你肚子是犯殺人罪。若法官說是你拿肚子撞我的刀就變過失殺人,再狠一點就說是你拿肚子攻擊我所以是自衛殺人,再不要臉一點就說只知道刀子在你肚子上,但不能證明刀子另外半截握在我手上,所以我無罪...最毒的是你的肚子偷拿我的刀子, 所以我無罪而你犯竊盜罪。。。看懂問題出在哪裡了麻?所以拉, 你的肚子被捅一刀很可憐,但這不代表我就一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