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姊是否已觸犯了叛亂罪?


卡啦姆啾 wrote:
這位終於承認"聽別人講的"便當姊在敏感時期利用社群網站散佈不實謠言~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規定第十條:

散布謠言罪,即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


晚間新聞,這位董小姐被起訴了...請辭了三年在科技公司的職位..

這...件事應該了結了吧??
這事為何跟方正報有關係?

董小姐跟方正報記者有何關係?
題外話問一下:這位小姐是不是"賓妹"?

覺得長相身型還蠻像的
若是如此,其作為也就不奇怪了!
SAKIMORI wrote:
題外話問一下:這位小姐是不是"賓妹"?

覺得長相身型還蠻像的
若是如此,其作為也就不奇怪了!...(恕刪)


以全球的過去歷史及現況
不管血統或國籍為何?(是否為己方)都有可能為敵方發聲或工作!

Kao0911 wrote:
要明白,這就是"台灣...(恕刪)


錯!

便當姐的失敗是她說謊,還死不認錯,

你有看到她FB的回文,
一開始人家稱讚她,
她還沾沾自喜嗎???

而且,到現在她還是在坳事情是聽來的,可是是真的,
這是什麼心態??

jayco wrote:
錯!

便當姐的失敗是她說謊,還死不認錯,

你有看到她FB的回文,
一開始人家稱讚她,
她還沾沾自喜嗎???

而且,到現在她還是在坳事情是聽來的,可是是真的,
這是什麼心態??...(恕刪)


跟菲政府一樣
完全不認為自己有錯
鹹淡超人 wrote:
事實上 菲國媒體報導的可不止便當文,還有包括 禁止菲人進超市、菲人在台被毆打等,
但台灣媒體好像認為,只有便當文傷到台灣國際形象...

台灣媒體和很多網友就是這樣阿

只會避重就輕

一直在報導便當文到底是真是假

就算能向全台灣或是國外媒體證明這是子虛烏有的事

難道菲律賓和國際間就以為台灣沒有種族歧視嗎?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怎麼就沒人說那位掛著寫"拒賣非人"牌子的肉販已經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整篇文章並非她親身經歷,是聽到便當店內客人對話,事後再以第一人稱「潤飾」而成,除了向社會大眾道歉之外,也強調會寫下這樣的文章,只是要提醒台灣人別歧視菲籍勞工,沒有惡意!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裁罰3萬元。

原文網址: 董小姐撰假便當文函送罰3萬元 提到店址又退縮了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22/211404.htm#ixzz2U2JCcw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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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這首偈: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只是因為要提醒台灣人別歧視菲籍勞工而寫下這樣的文章~台灣難道只有菲籍勞工嗎?

擺明就是見縫插針的心態嘛~真關心外籍勞工~你應該把越籍.泰籍.印籍全都入文才對吧

況且那篇文到現在還不捨得自刪耶~https://www.facebook.com/grace.tung2


話說分享的人還真多~
dp2046 wrote:
台灣媒體和很多網友就是這樣阿
只會避重就輕
一直在報導便當文到底是真是假
就算能向全台灣或是國外媒體證明這是子虛烏有的事
難道菲律賓和國際間就以為台灣沒有種族歧視嗎?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恕刪)


全世界沒有種族歧視的地方很多嗎?
重點是在於種族歧視嗎?
重點是啥還搞不清楚啊?
自己仔細想一想再寫也不遲..

dp2046 wrote: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怎麼就沒人說那位掛著寫"拒賣非人"牌子的肉販已經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恕刪)


要列就請列全文
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人去申訴啥了嗎?

搞不好只是某人事先做幾張牌子給媒體照照然後有個新聞. 也不令人意外!
然後...就啥都沒然後了..
fisheriestw wrote:
要列就請列全文
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人去申訴啥了嗎?)

台灣政府如果有想要積極處理菲勞被歧視的事件
是可以公開呼籲外勞可以用該法條提出申訴
不過顯然地台灣政府也只是嘴巴喊喊說會保護菲勞安全
做做表面工夫而已
光看才那5000~30000元的罰鍰就知道台灣根本不重視這個問題


搞不好只是某人事先做幾張牌子給媒體照照然後有個新聞. 也不令人意外!
然後...就啥都沒然後了.....(恕刪)

建議你看待事情不要只以自我的觀點來看
如果用菲律賓或外國媒體的角度來看這則新聞,你還能說話說得這麼輕鬆嗎
台灣既然要把漁船被撞的事件訴諸國際
就不要做出太多扯後腿的行為
尤其在這敏感時刻又做出歧視的行為只會更顯得台灣人很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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