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啦姆啾 wrote:
這位終於承認"聽別人講的"便當姊在敏感時期利用社群網站散佈不實謠言~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規定第十條:
散布謠言罪,即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
晚間新聞,這位董小姐被起訴了.

這...件事應該了結了吧??
dp2046 wrote:
台灣媒體和很多網友就是這樣阿
只會避重就輕
一直在報導便當文到底是真是假
就算能向全台灣或是國外媒體證明這是子虛烏有的事
難道菲律賓和國際間就以為台灣沒有種族歧視嗎?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恕刪)
dp2046 wrote: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怎麼就沒人說那位掛著寫"拒賣非人"牌子的肉販已經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恕刪)
fisheriestw wrote:
要列就請列全文
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
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人去申訴啥了嗎?)
搞不好只是某人事先做幾張牌子給媒體照照然後有個新聞. 也不令人意外!
然後...就啥都沒然後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