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建議,文林苑王家拿錢或拿房走人,,大家都累了,,,,,,

狼0226 wrote:
你憑什麼認為是政府和...(恕刪)


一堆腦包學生+蛋頭教授+政客工讀生
只會鬼打牆說一些似是而非的話
從不正面從解決問題思考.其心態.....
就是戲若落幕.舞台就沒了.何況又要選舉了

另外.有時看到嶄新大樓的角地旁.留了一小塊空地或老屋
就覺得人心的貪婪......可謂損人不利己
簡單的事情卻被解釋得很複雜

1.王家和建商的說法各自不同. 事實就是有一邊在說謊. 干法律屁事

2.誰在說謊. 說沒有收到信件(卻有收到雙掛號). 沒有出席公聽會(卻有出席的照片)

3.又是誰事後在喊不要錢只要房子重建. 其實事前卻獅子大開口兩億五億
無視其他同意戶地主的權益
單方面向建商要求我這塊地蓋起來上面全部樓層都算我家的


很多人說什麼. 土地正義. 居住正義
我老家多珍貴多少錢都不賣都不搬
淫賤不能宜威武不能屈
是嗎

說成這樣都不會臉紅

tdbigman wrote:
這是一個惡法的結果,...(恕刪)


請看看我引述的資料,

不是因為王家是畸零地,就違背王家的意願把王家劃入都更範圍,

而是從劃定範圍,到案子通過,王家沒有要退出,


另外,文林苑是當地住戶申請都更範圍,不是你說的什麼「團體」圈地,都更審核的過程資料,法院也有查過,法院判都更審核的資料和判斷依據合法正確。



會說明王家「有沒有提退出」,只是希望你們了解,從都更案申請到通過的過程,王家沒有退出都更的意見和動作,同意戶也沒有去強迫王家,王家也沒有說過這個時間內同意戶有逼過王家。

所以就不要把箭頭指向「真正的受害者」, 說同意戶「貪」,「逼王家」。

維基百科有人分析為何當地住戶不是個別獨立改建,而是走一起建築的都更,有其不得已的處境。


http://zh.wikipedia.org/wiki/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tdbigman wrote:
這是一個惡法的結果,...(恕刪)


你說王家被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十四條迫害,當初王家可是拿這條法規來控訴市府沒有依照這條法規來執行,不過法院依證據判都更有依照這條法規執行,(有開會,有通知,劃定的都更範圍沒有造成鄰地無法改建)。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法規怎麼定,還是會有反對意見,你說都更應該政府先徵地,

說到徵地,目前的抗爭就少了嗎? 大埔,南鐵,桃園空港,高雄國七.......


為了符合樓主開版希望大家提解法的用意,

你提提看,相關法規怎麼改,才可以直接把王家排除,然後都更案不會違反法規繼續進行,而且修法符合全體國民的利益,沒有其他後遺症。
tdbigman wrote:
這是一個惡法的結果,...(恕刪)


你不要忘了,文林苑範圍內的土地不是建商的,而是36戶同意戶的。
建商哪來的權利代表36戶割一塊地給王家當路,又有誰要哪麼倒楣自己的土地不能都更換房子要給王家當通道?!
王家想要路,請付費;按王家自己的算法,錢不多,最少2億,最多5億。
你覺得強佔鄰居土地多年一毛錢都不付的王家會付這筆買路錢嗎?!

你真以為建商沒和王家協商?!建商想過要合併王家兩戶房子,仍然是透天厝;形式上讓36戶和王家都都更了,是王家不願意。你光想到要尊重王家的意願,甚至要廢止該都更案的許可,請問你有沒有想過那36戶?!或至少為那位土地被王家長期佔用拿去蓋違建的鄰居想想?!
同意戶想都更,他們的意願應該尊重,他們的努力應該重視。
王家如果不想都更,他們的意願也應該尊重,在家中有一位建築系碩士的情況下,王家會笨到不會用你說的那些方法爭取自己權益嗎?!他們至少比同意戶更清楚要如何尋求相關知識與資源吧。

所謂的公益,就我的認知範圍很廣。
包括道路拓寬、居住品質改善、綠地的增加,加強當地消防安全通通都算在內;請問把巷弄彎曲狹小救災不易在王家人口中"消防車進不去,連鬼都不想住"的地方,改成巷弄筆直拓寬消防安全得以改善的地方,符不符合你心中的公益?!

王家如果不想都更,先拆房子吧;至少把鄰居的土地還給他,別妨礙鄰居都更;哪有不讓鄰居都更的道理。
可是房子拆了,王家也別住了,因為四面透風只剩一面牆,還依法不准蓋回去。
所以我說郝龍斌老實,法院要他拆,他就都拆了;如果他奸巧一點只拆違建,王家還有那個臉高喊保護祖厝嗎?!

我對都更法唯一的建議是:
若碰到王家這種土地形態,給予他們參與都更與否的選擇權。
如果他們選擇都更,條件比照其他同意戶;如果不想都更,其他同意戶可以繞過他們自己都更,至於以後"王家"不能都更,與其他同意戶無關。


事情不要給他複雜化.沒那個屁股不要吃那個瀉藥

所有人都別老是想著要犧牲別人來成全自己.自己作的孽自己擔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也不要輕信新聞的報導
豆子小珍珠 wrote:
我對都更法唯一的建議是:
若碰到王家這種土地形態,給予他們參與都更與否的選擇權。
如果他們選擇都更,條件比照其他同意戶;如果不想都更,其他同意戶可以繞過他們自己都更,至於以後"王家"不能都更,與其他同意戶無關


其實我認為這種後果自負的選擇存在. 反而才是真正的傷害個人財產權
拆了他家. 保障都更五戶五車位給他

不拆他家. 未來他剩下的房子不但有公共危險. 不能改建. 一文不值


只是現在擁王家的論述. 主張正好極端相反

kf060527 wrote:
事情不要給他複雜化....(恕刪)


是誰在複雜化不是你們嗎.簡單說就是王家在一開始獅子大開口

結果建商不鳥.結果就是訴諸悲情.讓一些莫名其妙的人來聲援

不是這樣嗎
tdbigman wrote:
這是一個惡法的結果,搞都更的不只台北市,但別的城市為何沒有那麼大的爭議?
我個人的結論是,台北市政府的錯。
首先,台北市政府給了太多的獎勵,挑起了參與都更者的慾望,這是一種貪婪,有興趣的,自己算算看,王家納不納入,都市更新事業單位可以多獲得多少利潤。這是第一項罪惡。
第二項罪惡是,台北市政府立了一個法,把公部門的權力,單方面的授權給私部門,然後把自己從整個程序中摘出去,卻又在同樣的事件中接受私部門的命令。如果看不懂,簡單的說,就是如果台北市政府認為都更是一種解決危險的必要,應該由台北市政府出面來徵收王家,然後再轉交都更團體處理。但現行台北市制度,則是授權給都更團體可以自行決定都更範圍、自行決議是否有危險,雖然程序尚須經台北市都發局同意,但只是一種蓋章式同意。簡單的說,所謂都更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都是都更團體,應該避免王家未來會無法改建的風險,後面的『所以』,絕對不是『所以王家應該被強制納入範圍』,而是『所以本都市更新案不應該成立』。...(恕刪)

看了<tdbigman大>在這樓「據法論理、句句鏗鏘」的發言,不得不進來給您一個!!
安迪月亮 wrote:
看了<tdbigma...(恕刪)


都市更新條例,是在立法院通過,全台灣通行的法規,

居然被你們說成台北市立法,然後你再加分,

你們說的那一大串「道理」,那一個部分是「都市更新條例」的內容,那一個部分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內容,

都混在一起說,真的是有了解嗎?

連王家提釋憲也是針對「都市更新條例」,

你們會不會太「政治宣傳」導向。



通用全全國的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十一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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