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核四安檢報告給人的感覺就是......核四很危險啊.....


JoyRex wrote:
一開始的規定,就是採用的東西是要合乎美國美國電子工程師協會的IEEE386防輻射認證標準。...(恕刪)


一般而言,政府相關機關採購案不可能只寫IEEE386防輻射認證標準,一定會加上"及同級品"這幾個字

如果只寫符合IEEE386防輻射認證標準就被廠商告涉嫌綁標,因為歐洲或日本標準不是採用IEEE
JoyRex wrote:
一開始的規定,就是採...(恕刪)


來龍去脈都不懂,請不要誤導人家,事實上是:

《蘋果日報》報導指稱林俊隆「在會議中強勢主導,讓揚合得以用科技協進會的驗證報告護航不良品過關」。此案起因為民國96至97年間執行「其它廠區電氣導線管及配件材料採購案」時,其中屬於「非核能安全」等級的第一分項由揚合實業有限公司得標。揚合公司於履約時交貨的「防輻射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Liquidtight Flexible Conduit, 簡稱LTFC)」未提供符合「IEEE 383(美國電器工程師擬定規範)」證明文件,不符合契約要求,臺電龍門施工處要求廠商補提相關證明文件。

揚合公司主張採購規範中對LTFC標註「核能級」,應不適用其所供應的「非核能級」產品,因IEEE 383為「核能級『電纜線』」之測試規範,揚合供應的為「非核能級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因此要求臺電澄清「非安全級」金屬導線管要如何測試才能符合IEEE 383的要求。臺電召集會議結論為「廠商可循工信機構之測試,證明其產品之性能」,並要求廠商執行指定標準的輻射強度測試。

揚合依據臺電決議,從已交貨產品中選5支不同管徑樣品的ZHUA型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委託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會送請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測試,核研所依照IEEE 383規定的5×10^7 雷得(Rad) (在圍阻體內使用40年的累積輻射劑量)輻射照射方法測試後,結果產品沒有剝落、連續起泡、裂開等無法維持包覆及防水功能之現象,因此判定合格,並出具測試報告書,臺電即據以驗收。核研所測試之輻射強度約為使用區域最高累積輻射劑量的40倍。

註:1 戈雷(Gy) = 100 雷得(Rad)

依照奇異公司(GE)所發行之「現場偏差處置報告」(Field Deviation Disposition Report, FDDR),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是用來保護其內部之電纜線,並提供地震或設備震動時,剛硬的導線管和終端設備之間的撓性連接。在功能測試時,並不考慮導線管之防水功能,而且導線管本身並不執行安全功能,也不需去確保安全相關設備之可用性,也不會故障而不當影響安全相關設備之功能,所以不論導線管是安裝在「安全級電氣線路」或是「非安全級電氣線路」,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都是非安全相關。

奇異公司(GE)強調,一次圍阻體內所有撓性導線管都沒被覆(Jacket),其他更低輻射地區撓性導線管根本不需要防水防輻射之被覆(Jacket)。本案所採購的導線管是用在有輻射但劑量較低的汽機廠房,汽機廠房輻射劑量保守估計約1.2×10^6 雷得,臺電要求廠商的測試劑量是5×10^7 雷得,已屬相當保守的標準。而臺電詢問規範的原作者GEH公司,GEH甚至認為圍阻體之外輻射強度不高,根本不需要輻射測試。

以上資料取自原能會網站!

法院都說不起訴了,請問你又是從哪裡知道他有偷工減料並有收取回扣? 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喔~!

TET wrote:
IEEE386防輻射認證標準就被廠商告涉嫌綁標,因為歐洲或日本標準不是採用IEEE...(恕刪)


核四核島區設計基準就是美規,在其PSAR裡寫得清清楚楚,
不管是誰來抗議,絕對沒有也不能開放歐規或日本規,
你要害核四過不了AEC審核嗎?

所以規定隨時都能改,有問題就轉個彎,不合格就換個機構和認證來驗~
這就是目前核四廠的模式哈~

核電廠好好蓋都不能保證不會出問題,這種蓋法...

照部分人士的邏輯,原本規定要符合美國認證的管線可以更換成和台電合作的認證機構,那為什麼螺絲打死就要用貴個好幾百萬倍的美國貨?螺絲有部分是技術指導費?那管線就沒有這問題?
小蟒蛇 wrote:
揚合公司主張採購規範中對LTFC標註「核能級」,應不適用其所供應的「非核能級」產品,因IEEE 383為「核能級『電纜線』」之測試規範,揚合供應的為「非核能級防水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因此要求臺電澄清「非安全級」金屬導線管要如何測試才能符合IEEE 383的要求。臺電召集會議結論為「廠商可循工信機構之測試,證明其產品之性能」,並要求廠商執行指定標準的輻射強度測試。...(恕刪)


所以本案是以台電放錯規範來結案?
那其他未投標廠商也可抗議台電故意放不相關的規範讓其他廠商感到恐懼不敢投標?



JoyRex wrote:
所以規定隨時都能改,...(恕刪)


國際原子能總署沒點頭不可能商轉吧?

Nuke worker wrote:
所以本案是以台電放錯規範來結案?
那其他未投標廠商也可抗議台電故意放不相關的規範讓其他廠商感到恐懼不敢投標?

這解釋也差太多了吧。
台電身為採購方,本來就有權力規定要採購的規格,至於該採購品要用在哪裡,那是台電的事,廠商只要交出符合台電採購規範的商品就行。

JoyRex wrote:
照部分人士的邏輯,原本規定要符合美國認證的管線可以更換成和台電合作的認證機構,那為什麼螺絲打死就要用貴個好幾百萬倍的美國貨?螺絲有部分是技術指導費?那管線就沒有這問題?

看看刁民有多難搞,必要花的錢說網路上買一顆也才多少,然後再說核電有多不安全。

錨定螺絲是用在反應器底座的,最急件處理加上原廠認證、安裝技術指導才會要這麼多錢。
不叫原廠來維修難道真的去網路上買幾隻來裝上去嗎?
froce wrote:
台電身為採購方,本來就有權力規定要採購的規格,至於該採購品要用在哪裡,那是台電的事,廠商只要交出符合台電採購規範的商品就行。


若以這樣的說法,這個案子就是規範寫的符合IEEE 383的證明拿出來,決不能以同等品驗收結案. 這證明不是拿去核研所測一測可以提供的.





Nuke worker wrote:
若以這樣的說法,這個案子就是符合IEEE 383的證明拿出來,決不能以同等品驗收結案. 這證明不是拿去核研所測一測可以提供的.

我想這個解釋前面就有講到了,要怪去怪政府採購法。
TET wrote:
一般而言,政府相關機關採購案不可能只寫IEEE386防輻射認證標準,一定會加上"及同級品"這幾個字

只要能夠證明他是同級品,就能驗收。

當然這個在程序上的確是有點瑕疵。
但是前面原能會聲明你也看到了、甚至GE公司也跳出來說那邊不需要用到如此高規格的導線管。

我想這個案子只牽扯到為何會這樣讓他驗收。
政府採購不是那麼簡單就能結案的,驗收不過到時候契約爭議、重新開標又要花一大段時間,工程進度又一直在趕,那這批導管經驗測符合當初規範需求,為什麼就一定要退回,重新再招標?
froce wrote:
我想這個解釋前面就有講到了,要怪去怪政府採購法。


核四有設計法規,註明在PSAR裡,該採取 IEEE的就是走那個規範,沒有同級品這回事,是符合政府採購法!
http://www.aec.gov.tw/english/nuclear/psar/lm_document_psar_01_d.pdf
隨便一個案子給你看,哪來的同級品? 敢用同級品,歡迎向AEC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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