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ochhuang wrote:你們的眼睛有問題嗎?...(恕刪) 當恐怖份子以武力攻擊手無寸鐵的平民,這並不困難分辨什麼是邪惡的,所以國家應當以武力來阻止這樣的邪惡繼續擴張。這是你講的話你雖沒明言西方就是正義之師但你已經將恐怖份子定義為邪惡了這不是因為西方世界長久以來掌握定義權的結果嗎?為何戰場在中東叫戰爭 為何戰場在歐美叫恐怖攻擊?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謝謝指正, 筆誤已...(恕刪) 不要歪樓啦請支持"兇殘殺人者死"的鄉民多想想要如何約束這股廢死勢力除了舉行「兇殘殺人者, 可以判死刑」公投還有別的方式嗎?或是把這些候選人過去的廢死行為揭露出來,要求他表態 "是否支持死刑,鄭捷是否應該判死刑"作為2016投票的參考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不要歪樓啦請支持'...(恕刪) 輕鬆一下廢死是一種理想,但個人認為那是在普遍人民的法治道德觀念已在很高的社會型態才能實行.基於社會狀況,普遍民眾法治道德觀念低下,只能以法律加以約束時,廢死無疑是一種空談.
dunhilldun5168 wrote:為什麼有人一講到廢死支持廢死的人就拿什麼兩公約來說嘴…說什麼已經簽署了,必須遵守 以下是廢死聯盟的解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1.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2.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3.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4.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5.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