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 huang wrote:
我同意那是肯亞的權利,
但要我相信是肯亞沒弄清楚人要送哪裡或大陸沒施壓我不相信!
要不要看一下幾年前菲律賓把台灣詐騙集團送交大陸時
前副總統的說法,人家可是哈佛法學博士,對國際法及國際關係相當熟悉
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 呂秀蓮:台嫌送陸 依法合理
2011年2月10日
中國時報【朱真楷、林郁平、王已由、陳筑君╱台北報導】
菲律賓遣送十四名台灣詐欺犯至中國大陸,引發朝野譁然,但前副總統呂秀蓮昨天指出,整起案件是「不涉主權的跨國犯罪行為」,而且如果要是真的遣送回台,台灣恐怕也是無法可罰,最後還是只能釋放;她呼籲各界理性思考,不應意識形態化。
呂秀蓮並以維基解密網站創辦人艾山吉遭控性侵案為例表示,澳大利亞籍的艾山吉,被指控在瑞典性侵兩名女性,事後在英國遭到逮捕,但澳大利亞政府並沒介入,也未因此認為主權受到損害。
呂秀蓮進一步說,檢視中華民國刑法會發現,即使台灣當局順利引渡十四人回台,這批人還是不適用刑法「領域外」特定犯罪的相關規定,最後還是只能釋放。
不僅如此,這起案件的行為地在菲律賓,被害人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如果北京主張被害人的國籍管轄權,要求引渡嫌犯至大陸受審,依國際法而言是合理的。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6%B6%89%E4%B8%BB%E6%AC%8A%E7%9A%84%E8%B7%A8%E5%9C%8B%E7%8A%AF%E7%BD%AA-%E5%91%82%E7%A7%80%E8%93%AE-%E5%8F%B0%E5%AB%8C%E9%80%81%E9%99%B8-%E4%BE%9D%E6%B3%95%E5%90%88%E7%90%86-20110209-110117-184.html
nelson huang wrote:
大家都聚焦在台灣法律...(恕刪)
請問你說大陸需要經過台灣同意才能抓人的依據是什麼?麻煩你說說看吧。
不知道嗎?那就對了,因為,沒有這種依據呀!
現在就算是綠營的人,也只敢說應該「遣返到台灣」,而不是必須經台灣同意才抓人。他的依據就是因為兩方有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但等一下,我們看看這個協議是怎麼談來的: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第3142 次會議予以核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A 號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予以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 號函送立法院備查
實際上,這是在兩岸承認九二共識存在後,由海基會跟海協會談出來的東西,然後只有送立法院備查,沒有經過立法院審議。
天呀!這不就是服貿協議的翻版嗎?竟然是基於九二共識的前提,更只有送立法院備查,就自動生效了?顯然對於不承認九二共識,以及認為服貿協議是黑箱無效的人,絕對不可能承認這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是有效的吧?
好的,現在一堆人出來喊說大陸應該遣返這些台灣人之類的話,我再問你一次,你的依據是什麼?麻煩你清楚說出來,我真的很想了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