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簡單解釋美國選舉人的意思呢?


cckm wrote:
老美如果真能這樣搞...(恕刪)

不是老美真能這樣搞,而是制度允許老美這樣搞。
自從社群軟體發達後,好多地方的選舉都翻牌,傳統民調不再準了
街角的癡漢 wrote:
能否簡單解釋美國選舉...(恕刪)

美國的總統並不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在總統的選舉上,美國有其獨特的制度「選舉人團」。圖為總統候選人正在積極準備電視辯論會,以獲取更多選票。
可能有很多人不了解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其實美國的總統、副總統並不是由人民一人一票選舉(即普選)出來的。為了不讓人口密集的地區左右總統的選舉結果,也為了讓總統和聯邦政府關注人口稀少的地區,美國開國元勳們採取了更加合理的選舉方式「選舉人團」制度。
「選舉人團」制度是指人民投票選擇「選舉人」,然後由選舉人按照各州的普選結果,把票投給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簡單的說,美國有50個州,加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即華盛頓),共有538位選舉人,全體稱為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其中的人選並不固定,也不會全體聚集在一起,各州的選舉人會在總統選後(今年是12月19日)在各州首府行使投票權。

下面是美國選舉人團的運作方式,及選出總統的過程。

11月8日選舉當天投給誰?

美國選民並非直接投票給支持的總統候選人,而是在這天投票給自州的選舉人(electoral),這些選舉人再投票給贏得該州最多選票的總統候選人。

為什麼是538個選舉人?

每一州選舉人數與各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當,即眾議院435名議員加上100名參議院議員,以及哥倫比亞特區3名選舉人,選舉人團共538名選舉人,要當選總統必須拿下270張選舉人票。

誰能成為選舉人?

各政黨選出選舉人,通常是能被信任投票給自家候選人的黨內人士,法律規定,國會議員或州級政治人物不能是選舉人。

選舉人只有一項任務-選總統。

什麼是贏者全拿?

全美50州除了緬因州與和內布拉斯加州以外,其餘均採用「贏者全拿」制度,即在該州贏得普選票者,就囊括該州全數選舉人票。

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採「區域計票制」,在各選區獲簡單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獲得該選區的選舉人票,在全州獲得多數選票者,可再拿下2張(代表2名參議員)選舉人票。

選舉人哪一天投票?

根據法律,選舉人必須在12月第3個週一集會,今年是在12月19日。這天,選舉人在各州投票選出總統、副總統。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選舉人必須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各州法律各異。但根據國家檔案局(National Archives),美國歷史上,99%的選舉人都投票給自己政黨候選人,並無「不忠的選舉人」曾改變過選舉結果。

投票完成後,每一州會把投票結果送到華盛頓,由參議院與國家檔案局查收。

國會最後計票

國會聯席會議將進行計票,法律訂於1月6日,參議員於中午12時30分集合,2名參議員助理拿著裝有選舉人票紅木票箱引導,一起走到議場。

國會聯席會議由現任副總統主持,偶爾出現尷尬場面,例如,2000年時,當時的副總統高爾(Al Gore)主持總統大選計票,他那時敗給了共和黨的小布希(George W. Bush)。

如果不分勝負?

如果沒有一位總統候選人拿下270張以上的選舉人票,憲法第12條修正案將指示眾議院決定出總統大選結果。每一州眾院代表團有一張選票,他們必須從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前3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

參議院也將進行類似的程序選出副總統。

這套制度過時了嗎?

多年來,一直有廢除或改革複雜選舉人團制的呼聲,尤其是2000年大選,民主黨總統候選人高爾在普選票獲勝,卻輸給了共和黨的小布希,小布希當時贏得較多的選舉人票。

當年高爾在佛羅里達州以些微差距落敗,該州的25張選舉人票由小布希全拿,助小布希最終勝選。

當時高爾獲得約5099萬6582張普選票,多於小布希的5045萬6062張票,但拿下佛州的小布希贏得271張選舉人票,擊敗獲得266張選舉人票的高爾。

布魯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治理研究研究員胡達克(John Hudak)表示,大多數人希望贏得普選票的人成為總統。但改革不容易,因為需要修憲,這必須通過3/4州批准。

2000年以前,贏得普選票卻輸掉大選的案例發生在1888年。

胡達克說:「2000年是令人難以置信的例外,大體而言,選舉人團反映了選民的意志。」

lutin111 wrote:
自從社群軟體發達後...(恕刪)


因為,人會從眾啊...善長媒體行銷的會虛胖
朋友圈中,有一個會主動轉發A黨的新聞消息..
就會有人轉發,你轉我,我轉你,你幫我按贊,我幫你按贊...
然後有人就順手轉發,順手按贊
於是我們這一圈,就好像都是支持A黨的...
遇到民調...你也就隨口說,我支持A黨...


到了投票,你會開始想,A黨政策會讓我多繳2萬....
B黨不會...那我就投B黨.....

街角的癡漢 wrote:
能否簡單解釋美國選...(恕刪)


是的 但美國後來又加入 全民普選

等於是 代議政治(間接選舉)[選舉人團][又採取贏者全拿]+全民普選(直接選擇) 的混合制
為全世界首創

但代議政治(間接選舉)[選舉人團代表]又要遵守全民普選(直接選擇)的結果去投票 等於脫褲子放屁

不過最有爭議的是 代議政治(間接選舉)[選舉人團] 採用贏者全拿制度
可能會導致 和民意有嚴重的落差, 造成全民普選的票, 票票不等值


lutin111 wrote:
選舉人可以跑票嗎?...(恕刪)


可以跑票但有懲罰制度

為了儘可能防止"失信選舉人"出現,多數州和華府都立法約束選舉人的行為,常見的規定例如:

選舉人在投票前必須正式宣誓將票投給在本州獲勝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否則將被撤換;
投票以記名方式進行;
選舉人如違規投票,所投選票無效;
失信選舉人將受罰款等處罰。



事實上,美國歷史上總共出現了158位失信選舉人,其中71人是因為他們本應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因為不同原因拒絕投票,其餘85人因為各種原因將票投給其他人。可能的原因通常與個人喜好有關,也有一些可能是意外。儘管如此,到目前為止,所有失信選舉人的行為都沒有改變大選的最終結果。

最近的一的失信選舉人出現在2004年,明尼蘇達州的10位選舉人本應將總統票投給約翰·克里,副總統票投給約翰·愛德華茲。可是點票時發現,有一人投票支持「約翰·愛華茲」為總統。(約翰·愛德華茲的英文名為John Edwards,選票上將其寫為John Ewards,記票時仍然記給了約翰·愛德華茲。)因為明尼蘇達的選舉人秘密投票,10位選舉人中沒有任何人承認自己投下了這張選票。由於10張副總統選票均投給了約翰·愛德華茲,因此可合理地認為這是一次因為筆誤造成的意外。

2000年也有一位失信選舉人,華府的一位選舉人棄權,作為「對特區處於殖民地狀態的抗議」。(由於歷史原因,華府居民有權選舉總統,但在國會中只有無投票權的「列席代表」,沒有議員,引起眾多華府公民的不滿。)

美國各州法律不同,有21州並未規定選舉人必須依照普選結果投票,另有29州規定,失信的選舉人會遭處罰,華盛頓州對失信選舉人罰款1000美元(約32000元台幣),在南卡羅萊納州,失信的選舉人可能面臨刑事起訴。

pink52077 wrote:
如果是這樣的制度那...(恕刪)


美國的民主並不是以 多數決為最高指導原則 而是採用絕對多數為最高指導原則
TXLC wrote:
應該反過來看,如果...(恕刪)


主要是因為 選舉人團 是採用贏者全拿制度 所以會導致 和普選結果(多數人民的民意)可能有嚴重落差
選舉人團的每一州的選舉人數也是按照該州人口而決定的
以加州為例, 人口很多所以選舉人團的票數有55張票

普選結果 假設是 希拉蕊60% 對上 川普40%
但以選舉人團(55票) 不跑票 也應該是 55X0.6=33票:55x0.4=22票
即使跑票變成了 32票:23票 或是31票:24票 好了我們假設跑票到28票:27票 這種最壞的結果好了
因為贏者全拿制度造成 最終結果還是 55票:0票
所以只要選舉人團的票數贏一票, 就好, 因為結果都是一樣的
候選人根本不需要拚得要死不活 去累積該州選舉人團的票數
以上面這一個舉例, 川普的陣營會很幹, 明明民意的普選換算起來還有22張選舉人團的票
但由於贏者全拿制度 造成原本還有22張選舉人團的票瞬間變成0票
雖然這制度有照顧少數州民的權益
但其實很多學長都有說現在應該要改為全民普選 (如台灣)
200年前的制度限再來看有很多缺失

flyingf wrote:
選舉人制度是過時的制度,

美國是聯邦制, 不是中央集權國家,
---總有人搞不懂兩者的差別.

民主不是萬靈丹,
政治說到底還是一門專業,
十個臭皮匠也敵不過一個諸葛亮,
民眾的意見最好是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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