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植基於截然不同的城市物種生態系沒有錯,城市也有屬於自己的生態系與食物鏈台灣的流浪犬大多都是Pariah Dog,雖然我們常常也翻成流浪犬,但實際意義的差距很大有人翻作無主野狗,這是比較貼近原意的翻譯Pariah dog生活在大自然與人類城市文明間,而且沒有主人歐洲的城市生態中一直都沒有Pariah dog,因為歐洲有灰狼這種強勢的物種,Pariah dog根本沒有生存空間.台灣野狗的地位,其實很像是在歐洲城市出沒的狐狸,他們同樣游走在城市四處覓食.這不能說是歐洲環境保護特別好,單純是不同類型的生態結構而已,沒啥好大驚小怪的事實上,Pariah dog也是狗這種生物與人類最原始的共生狀態歐洲的狗大多都是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配種出來的個人覺得,這個系統還蠻噁心的所有的物種都是被配出來的,為了商業價值不斷延續這些物種,歐洲人棄養重罰不是為了處罰飼主不負責是為了要禁止私人繁殖所以多數的狗都會結紮因為管道被少數集團控制住,所以所有的狗一出生都會植入晶片與其說是政府很有效能倒不如說是背後金主油水很多台灣人想要用各種方法去消除Pariah dog,事實上是在消滅特有物種與生態模式而已你把他們當成市區的狐狸或鴿子看,其實大概也是這麼一回事而已
飛翔的魚 wrote: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表示,如果有人養寵物10年沒辦法養想放生怎辦;林務局長林華慶說,棄養動物是違法,對於委員的說法要交給社會公評。林岱樺聽了大怒,連說三次「你現在在跟我對幹膩啊」;她強調不是要棄養,而是當不能養時,「我怎麼處理牠,這才是負責任、人道的作法。」...(恕刪) 台語叫 鴨啊聽雷國語 雞同鴨講一個講現實一個只會講法規,乾脆說就是沒對策可應付.咱們的官真是 恐龍很簡單辦法,當養主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直接交給 動物醫院 寵物店,由他們通知專門機構帶走寵物.就沒棄養問題.這簡單問題是不想做還是不能做,想省麻煩不替百姓處理只會推責任打太極真是爛官一個.
shadowlandyu wrote:我沒想要幫林岱樺站..林岱樺:對,我就真的沒辦法養啊,我的經濟出了狀況,沒有辦法養啊,那怎麼辦?林華慶:國外是會安樂死林岱樺:那就是他們的方法,你的方法呢.(恕刪) 林岱樺根本不是要談安樂死問題是談 政府怎麼處理回收問題回收後如何處理是另一問題,安樂死是回收後的一種處理方法.這局長連問題都沒聽懂
freud0718 wrote:這其實植基於截然不...(恕刪) 要這樣看待城市流浪動物其實並無不可,但重點是把牠們當野生動物,讓牠們以自己的本能覓食求生,不適者就自然淘汰,讓環境與族群得以平衡。但台灣卻有個特殊的問題,雖說許多動保人士一直講著TNR(誘捕、絕育、野放),但在野放後卻又任意、刻意餵食,有了充足穩定的食物來源,流浪動物就大量聚集,對當地的環境衛生及住民安全造成問題,這是讓人對這些自以為是的愛心人士最不齒的地方。回主題,其實這位林立委最大的問題如同前面一位朋友講的,野保法跟動保法分不清亂搞一通,讓這種人來主持野保法的修法根本是笑話。
cougar2015 wrote:台語叫 鴨啊聽雷國...(恕刪) cougar2015 wrote:真是爛官一個. cougar2015 wrote:這局長連問題都沒聽懂 冤有頭債有主林務局管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於家庭棄養的,屬於動物保護法!不歸林務局管條文如下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4739第 1 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是否等林委員修改法條後再罵?
cougar2015 wrote:林岱樺根本不是要談安樂死問題是談 政府怎麼處理回收問題回收後如何處理是另一問題,安樂死是回收後的一種處理方法.這局長連問題都沒聽懂orz 省省吧林委員根本鬼打牆,不然就是要挖洞給人跳,自己沒擔當第一種可能就是大家所說的,她根本沒常識,只想政府照單全收第二種可能就是她在挖洞,不敢自己提全面性的認養/飼養機制,怕被民眾打爆所以要挖洞給官員,要官員來提認養/飼養機制,然後讓官員被民眾打爆,她在旁邊看戲反正都是很不入流的嘴砲
Xilver wrote:那就徵收寵物稅吧,政府需要多少錢就跟飼主收多少錢,使用者付費合情合理,大家都沒話說。 有種可能就是林委員要挖洞給官員跳,要官員自己去主動提收寵物稅,然後被民眾打爆,她在旁邊偷笑
cougar2015 wrote:很簡單辦法,當養主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直接交給 動物醫院 寵物店,由他們通知專門機構帶走寵物.就沒棄養問題.這簡單問題是不想做還是不能做,想省麻煩不替百姓處理只會推責任打太極真是爛官一個. 您跟林委員一樣鬼打牆....這樣是結果反推源頭機制如果要政府有專門機構照單全收無法飼養的寵物,那源頭管理是不是要收寵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