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月的新聞只是這還是偏向假定被害人是活著的情況而且只是考慮再說就算被害人或家屬能發言最後一定還是法官說的算被害人 將可在法庭發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220305?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Lei123 wrote:刑罰是以復仇為目的...(恕刪) 若說以復仇為目的,有點像伊斯蘭教義了,復仇一般會被認為是負面的事情,不好這麽說。我倒認為,刑罰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為了達到「阻嚇」的效果,二是為受害者討「公道」,教化最多排第三。犯重罪者受重刑,就可以阻嚇潛在的犯罪者,維持社會治安。殺人者死,那麽意欲殺人者就不敢妄下殺手了。詐人者鞭,那麽人民就不敢輕易投入詐騙業了。犯重罪就重罰,犯輕罪就輕懲,犯行與刑罰得呈恰當的正比例。犯重罪而代價輕,會導致刑法的阻嚇力大減,社會治安轉壞,最終受害的是奉公守法的善良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