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個國家考試是能有多了不起跟緊急?佔用別人的停車位還能是急迫下的違規行為。如果去考個國家考試佔用別人的停車位是急迫下的違規行為不用賠,那他去停紅線跟併排不就也能銷罰單?反正都一樣是急迫下的違規行為,又不是行有餘力的惡意違法。
seatree wrote:考個國家考試是能有多了不起跟緊急?佔用別人的停車位還能是急迫下的違規行為。如果去考個國家考試佔用別人的停車位是急迫下的違規行為不用賠...(恕刪) 這裡有任何人說不賠嗎但是一年一次的考試只耽誤兩個小時求償五千元那麼停整天就求償兩萬占用一個月求償60萬?
Gugugu wrote:橫豎都是恐龍必須一面倒向被害人加害人就是死好死滿?...(恕刪) 法律本來就應保護受害人,哪有保護加害人的,這個邏輯很難嗎?個人還覺得本案受害者只開口要5仟,沒有要幾萬之類的己算是無獅子大開口了,法官竟然還以附近停車費收費標準計價那以後停車場停滿,是否方圓十公里愛怎麼停就怎麼停?一律比照停車場計價?也許賠5仟不合理,但只賠60絕對不合理!做錯事可以輕罰,難怪台灣現狀根本是無法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