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lann wrote:
警員沒有責任嗎??
你自己說警員有沒有責任???


jackalann wrote:
是的,這個案件
警察要負一部分的責任
但法官並沒有去提及
畢竟死者為大


真的好棒喔
現在開始檢討值勤被殺的員警了
"死者為大 我們就不追究了"
(怎麼讓我想起宋世傑了)
我想李姓員警以後會更加小心謹慎 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了

唉~警政署要有改革的魄力啊
"以後民眾報案要先說明對方是否有精神疾病
說明不清或對方確有精神疾病則不予受理
說明錯誤則依謊報處理"
這樣就符合817的標準了

最好你遇到暴徒
警車來了之後 緊鎖車門 員警坐在車上處理
免得發生危險還要被你檢討
方.澤倫斯基.唐鏡
phS00313 wrote:


嘴砲, 請前面左...(恕刪)

不必多送了,呵呵
可惜你們努力認真在帶風向
倒是綠共主子支持檢方上訴
趕快去揣摩菜媓的真正意圖
jackalann wrote:
審判長



69頁, 這麼厲害,

審判長改行寫網路小說會更適才適所.
網友 wrote:
69頁, 這麼厲害,

審判長改行寫網路小說會更適才適所.


見少識窄



ps. 請多多充實自己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jackalann wrote:
你這叫結果論用已經發(恕刪)


這不叫結果論.......

他自己承認..吃藥會讓心情平復...但是他並無繼續服藥

沒繼續服藥就會有機率復發.....不需要看結果...

如果這叫結果論..所有酒駕行罰都該廢除

因為是誰說酒駕就一定會有危險???也是機率大而已..

男人40一隻嘴 wrote:
二審怎麼判還不知道。(恕刪)


好好收藏

希望到時候你不會換個名字再上來
phS00313 wrote:
見少識窄ps. 請多(恕刪)


廢文一頁嫌多!

當然, 我這種小老百姓怎麼比得起你們這些專業的.
網友 wrote:
廢文一頁嫌多!

當然, 我這種小老百姓怎麼比得起你們這些專業的.


真的建議你多多充實自己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jackalann wrote:
那你也寫個專業的上訴狀來看看

一一駁斥法官的裁判

讓我們大家看看



不需要寫到六十多頁,
以要旨來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以及第157條, 法官對於證據之證據力認定,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鑑定人之鑑定,為證據資料之一種, 而非唯一證據.

因此承審法官以單一精神科醫生之鑑定為唯一證據, 而引援刑法第19條為阻卻違法, 顯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且未給予公訴方同等鑑定之權力與機會, 因此應撤銷嘉義地院一審判決

白話來說, 就是只有辯方找精神科醫師來鑑定, 而沒有讓被害家屬或是檢察官也有機會找其他專家鑑定, 未給予訴訟雙方平等訴訟地位, 訴訟過程有明顯瑕疵,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應被高院撤銷, 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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