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蔔 wrote:
你是不是誤會甚麼了?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跟有錢可以打官司的人!
法律現在是用來保護黨跟剷除異己的工具
老何boss wrote:
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祕雕 wrote:
有趣的判決
我外行人的感想:
似乎是把「婚姻契約」,看成「單純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要講「配偶權」 → "通常"只能針對契約的對方,
也就是配偶,來提告?
祕雕 wrote:
如果用 買賣契約 為例:
我跟店家買一個蛋餅,正要結帳時,蛋餅放櫃檯上被一遊民搶走,
致使這買賣契約無法完成
→ 顯然的,我要提告這位遊民的話,是對他提告刑事搶奪罪等,
總之 → 「不是」跟買賣契約有關的訴訟。
祕雕 wrote:
稍微改一下:如果是該店家跟該遊民串通好,故意叫他來搶走我的
蛋餅(因為老闆兒子肚子餓想吃) → 那總之,我也不應該是向該遊
民提告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
→ 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應該是只能針對該店家老闆,來提告?
這是我外行人的解讀,因為我想不出,契約外的第三人,他應該對
這個契約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iamaminimalist wrote:
感情淪落到要用法律規定你只能一輩子愛誰,也太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