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小王與當小三無罪?那以後可以亂交?[兩性與感情]

涼山蔔 wrote:
你是不是誤會甚麼了?
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跟有錢可以打官司的人!

法律現在是用來保護黨剷除異己的工具
台灣少子化嚴重,
如果小三介入家庭兼生子的話我是給於認同的, 加油囉,,,,,,,,,,,,,,
當然啊
下次喝咖啡時看到
別人賣啦論key丟桌上
直接開到北宜露天狂歡
反正法律負責人沒當面制止
就是同意
老何boss wrote:
近日一件官司案例.小...(恕刪)
特立獨行博版面
愛奶士 wrote:
所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的偷吃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
查埔人飼查某不怕抓猴
查某人討客兄不怕捉姦
argo12 wrote:
重點就是配偶權可不可(恕刪)


所以,
未來跟小三在一起的時候,一定要做愛,
這樣才能拿性自主權來對抗配偶權,
如果只是牽牽手、摟摟腰、親親嘴,反而無法對抗配偶權......


老何boss wrote:
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合理
除非妳的配偶和小三的關係
致使妳與配偶間感情生變, 家庭不再和睦
甚至是金錢上的損失
等等
才有可能在侵害婚姻的官司中勝訴
因為妳和妳配偶間的婚姻有所"損失"
不然從古至今一堆一夜情, 都可以以小三論侵害配偶權了
如果妳的配偶沒有讓妳損失權利
比如不跟妳做那種事, 因為他和小三已經做到沒力了
妳當然不能凌駕於配偶的性自主權上
祕雕 wrote:
有趣的判決
我外行人的感想:
似乎是把「婚姻契約」,看成「單純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要講「配偶權」 → "通常"只能針對契約的對方,
也就是配偶,來提告?

侵權 跟 有沒有與對方簽定契約無絕對關係


我舉個例你就懂了

重製.盜版書籍.光碟,造成電影.唱片公司損失

但行為人並無和唱片公司.出版社簽約

那唱片.出版社.電影公司能不能告行為人侵權?


正確的說法,小三是民法所述的共同侵權行為人(配偶與小三共同侵害配偶權),所以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祕雕 wrote:
如果用 買賣契約 為例:
我跟店家買一個蛋餅,正要結帳時,蛋餅放櫃檯上被一遊民搶走,
致使這買賣契約無法完成
→ 顯然的,我要提告這位遊民的話,是對他提告刑事搶奪罪等,
總之 → 「不是」跟買賣契約有關的訴訟。

這例子不適用於小三例子,因為遊民 跟 店家毫無關係


祕雕 wrote:
稍微改一下:如果是該店家跟該遊民串通好,故意叫他來搶走我的
蛋餅(因為老闆兒子肚子餓想吃) → 那總之,我也不應該是向該遊
民提告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
→ 跟買賣契約相關的事,應該是只能針對該店家老闆,來提告?

這是我外行人的解讀,因為我想不出,契約外的第三人,他應該對
這個契約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店家跟遊民串通,遊民就是共同行為人,除了有搶奪的刑事問題外,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並不是只要不簽契約,造成別人的權益上的損失就可以不用賠
祕雕
💜💜
感情淪落到要用法律規定你只能一輩子愛誰,也太悲哀
「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iamaminimalist wrote:
感情淪落到要用法律規定你只能一輩子愛誰,也太悲哀

有句話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與其說 感情淪落到要用法律規定,太悲哀,
倒不如說 道德淪落到要用法律規定,太悲哀。

舉例來說,
法律有規定妳不可以在自家陽台尿尿嗎?
沒有嘛,對不對?
但是你會在陽台尿尿嗎?


再舉個例子,
妳家養了一公一母兩隻狗,而這兩隻狗也生了一群小狗仔,
某天妳帶著這隻有配偶的公狗出外散步(母狗留在家中照顧小狗),
突然妳跟朋友偶遇,於是妳就跟朋友聊天聊到忘我,

這時妳家的公狗發現路邊有一隻母野狗,
然後這兩隻狗越看越對眼,於是牠們就在路邊性交了。

如果依照狗的觀念,這種隨地打炮的事情真的不算什麼,
畢竟狗不能跟人比,

但是現在在這些法官的見解之下,
人已經快要跟狗看齊了,
不是嗎?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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