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更新)【緊急!!文林苑同意戶懇請社會賢達能者幫幫忙.....】


kuoyuan1 wrote:
感謝E大,我終於看到...(恕刪)


是的,只有余小姐還算有認真去看過一些都更相關的問題,

而不完全只是那些看得到的"悲情""假象"去影響到是非。


其實2100這類節目,當一開始現場與同意戶接觸,就已經決定節目的取向了!

更不必說那些來賓,可能看多了E大的謊言包之類發言,或打算迴護台北市政府,

老把砲口對準王家,反正王家不可能有啥功夫上來說話。

名嘴們的說法真是好笑,如同E大師般"一致",錯誤的作法及政策,本來就該退回或直接糾正,

還有先黑到底以後再說這種笑話? 台北市政府有點大腦不敢蠻幹,其他嘴砲專家卻要求硬幹下去?


文林苑案問題最大的,當然是台北市政府! 把都更搞成這樣爛帳一把!

現在只能退縮甚至撒手不幹! 別的縣市搞都更,就不會這種硬吃人家土地的惡質做法!

抗爭是常有之事,並沒啥好怪市府的,問題是,台北市政府自身法規,製造這種人家不會發生的抗爭,

那罪過該誰負? 內政部營建署?


但是整個都更案裡,最莫名其妙的,莫過於那群樂揚聯盟了!

真是笑話奇譚,人家的土地,要你來決定怎賣? 是你的既得利益?

不給你都更不行? 政府不願意跟你黑也不行? 不錯! 王家跟樂揚聯盟,

大家都是試圖把自身利益最大化,純道德上是半斤八兩! 但相較之下,王家訴求合理得多了!

為什麼我的土地,不能照我的意願處分? 要讓政府來決定? 轉給私人進行圖利?

而現在,政府願意把文林苑案轉成私權問題,保留王家所有權,樂揚聯盟還要搞這套逼宮手段?


要是我在現場,我只想問那些同意戶一句: 為什麼不能用自己土地蓋自家房子?

一定要逼王家加入? 如果問題出在政府身上,那麼為啥你們從頭到尾鬥爭的對象卻是王家?
kuoyuan1 wrote:
只有余莓莓有稍做準備,說出一些有用的內容,王家其實是符合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工務局可以發給建照的。...(恕刪)


余莓莓被懶人包騙了,


這又是一個誤解法規的例子,之前

畸零地使用規則 中第四條的寬度定義在第5條中有說明是指臨建築線寬度,完整的來看文林苑所在地土地,文林苑所在地土地使用分區是第一種商業區,建築線寬度需要要有4.8公尺,土地才有機會申請建照。

視頻下有加這段解釋,你們有看到吧。



第 五 條 前條(第四條)所稱寬度,於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係指基地臨接建築
線之長度;其在商業區之角地應以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線之長度為該基地之寬
度。
所稱深度係指自基地臨接建築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之垂直距離。基地
深度不同者,以其平均深度為深度。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
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二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三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四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五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
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是對的!
戰了半年多,竟然已經將當初看過的資料忘記了。

所以我更慶幸我家沒裝有線電視,這些名嘴害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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