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realeric wrote:
為什麼那個偷車的, ...(恕刪)


一碼歸一碼

現在是跟你討論偷騎車的人, 你給我講騎樓?

"車" 跟 "樓" 差很多耶

雖然都是騎字輩

你的見解到底是甚麼呢?

我的問題是偷騎 "車" 的人, 當下騎車時, 算不算將車占為己有?

就這個案例啦, 不要再引其他的經據其他的點了, 拜託了

偷騎 "車" 喔, 不是偷騎 "樓" 喔
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不算竊盜嗎??

如何判定??

借用一天??借用一週??借用一年??借用到死??

借用後騎到沒油丟路邊也是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阿,無罪?

被警察抓到時說正要拿去還就好,意圖藏在犯人的腦裡,只有犯人心知肚明,其他人的看法都只是猜測,誰來證明真的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意,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心證如月亮,天天不一樣)

用掉的汽油(如果沒加回去)怎麼算??應該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成立竊盜了吧

改天是不是別人的動產(包括現金)都可以來使用竊盜一下,被抓到就說:"我有想還錢,只是現在暫時沒錢還"??

檢察官你的錢可以讓我使用竊盜一下嗎?我保證以後一定還
車子騎走 就說人家1定是要偷車 事實上就是有罪推定了

不然 法條不需明文 意圖為不法之所有了



kevin100727 wrote:
YA~~~歡迎來到台...(恕刪)
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不算竊盜嗎??
___

終於有明理1點的 沒錯 就是不算 因為罪刑法定
kevin100727 wrote:
YA~~~歡迎來到台...(恕刪)
我的問題是偷騎 "車" 的人, 當下騎車時, 算不算將車占為己有?
____

你怎麼知道 人家就是要占為己有呢? 你跟當事的人有熟媽

也有可能 當下就是要偷 偷完再放回去 只是檢方不是這樣認為我也不這樣認為 那就再議八 比較公道




realeric wrote:
車子騎走 就說人家1...(恕刪)


這個你又錯了, 他是有前提的
第一, 偷騎車的人知道車子不是他的
第二, 偷騎車的人知道他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
第三, 事後車主知道(偷騎車的人)偷騎車時, 還是很不爽, 不原諒的(引述於網路新聞: 被害女子得知後痛斥檢方裁定太荒謬簡直是鼓勵大家騎別人的車代步)

綜觀這幾點, 偷車的人還不算是偷車嗎? 不是偷車是甚麼?


對了, 有這些前提了(也不算是前提,因為這些都是事實), 那偷騎車的人, 騎車的那當下, 對你來說, 到底有沒有據為己有啊???



不法之所有, 要討論嗎? 你知道有租車公司嗎? 連跟租車公司租車都要錢了, 那他偷別人的車代步, 還不算不法, 那算甚麼? 不告而取謂之偷. 這應該有讀過吧.


PS. 法律條文有時沒問題, 問題有時出在人. 見解與時代背離.
無權占有八 不能這樣就說是不法之所有

不然就是看看再議的結果 比較直接
有可能是以佔有的意思 也有可能是所有的意思

檢方絕得是佔有的意思 我也絕得是佔有的意思

不起訴做出了 真的不服 那就再議阿
我承認我偷懶, 但我比較贊同這個的解釋, 這個事件, 整個都成立啊. 真得是據為己有啊. 我認為那個偷兒如果想要判沒罪, 才應該要修法. 都已經講 "竊盜罪了", 兩個字都是不告而取的意思耶.

取自於
http://tw.myblog.yahoo.com/myoholengekyo-0000001/article?mid=18&prev=53&l=f&fid=14


一、竊盜罪§320

1、客觀不法

(1)竊取:未得持有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或他人之新的持有。

竊:未得持有人同意。

取: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或他人之新持有。

(2)他人動產:所有權歸屬於他人之動產。

2、主觀不法

(1)竊盜故意: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知與欲。

(2)不法所有意圖:

所有意圖:使自己對「物或有體化之價值」(「」內為所有意圖之對象)居於類似所有權人之地位之目的。消極要素為,持續排除所有;積極要素為,據為己有。

不法意圖:對於民法上無取得權限的「事實」(「」內為不法意圖之對象)之或然認識。

(2)不法所有意圖:
____

你認為是所有 檢方認為是無權占有

就這樣而已 個人尊重法院跟制度 那就看看再議的結果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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