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姊是否已觸犯了叛亂罪?

卡啦姆啾 wrote: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規定第十條:

散布謠言罪,即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恕刪)

這樣可以叛亂罪的話

那要是今天真有老板不賣便當給菲勞,
不是上網編故事哦,是真的不爽賣便當給菲勞哦
別說站著等1個小時,跪1個小時也不賣
而且還被菲律賓新聞甚至CNN報導的話
這個老板要被判什麼罪?
說謊編故事的是叛亂罪
真人真事的應該甚麼罪?

無腦鐵金剛 wrote:
這樣可以叛亂罪的話那...(恕刪)


不爽賣無罪阿
老板也沒強迫它站不站

罵菲狗才有罪
dp2046 wrote:



台灣媒體和很多網友就是這樣阿

只會避重就輕

一直在報導便當文到底是真是假

就算能向全台灣或是國外媒體證明這是子虛烏有的事

難道菲律賓和國際間就以為台灣沒有種族歧視嗎?

一堆人說要嚴懲便當姊造謠假消息

怎麼就沒人說那位掛著寫"拒賣非人"牌子的肉販已經觸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恕刪)


怎麼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
國家主權本身跟絕對人權是對立又調合的!
拿絕對出來無限上綱,
乾脆説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是錯的,是侵犯人權!搞笑嘛
我不覺得拒賣有什麼好丟臉'

只要不是全國規定不賣菲人阿

就算傳到國際也還好

打人罵菲狗才是有問題

像這便當妹就是拿人權出來,
踩到國家尊嚴及國家主權這條線!

她到現在都搞不清楚這原因,
後面還敢在繼續説嘴的話,
很多法條重罪等著他!

這種案件上大法官也是一樣,
因為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悍衛這部憲法!

連國家主權對人權保障的界線
在哪都搞不清楚,
是應該好好自己省了!



拖累廢人 wrote:
他說是買便當的某個客...(恕刪)

根據蘇聯KGB的秘密線報指出、買便當的可能是偷偷到台灣出任務的美國隊長
有照片為證!可以叫老美踹共!

dp2046 wrote:
台灣政府如果有想要積極處理菲勞被歧視的事件
是可以公開呼籲外勞可以用該法條提出申訴
不過顯然地台灣政府也只是嘴巴喊喊說會保護菲勞安全
做做表面工夫而已
光看才那5000~30000元的罰鍰就知道台灣根本不重視這個問題
...(恕刪)


不然你認為刑度該是怎樣才算積極與重視? 才不算表面功夫.
歧視是無所不在的! 端看你的標準何在? 全球皆然!

dp2046 wrote:
建議你看待事情不要只以自我的觀點來看
如果用菲律賓或外國媒體的角度來看這則新聞,你還能說話說得這麼輕鬆嗎
台灣既然要把漁船被撞的事件訴諸國際
就不要做出太多扯後腿的行為
尤其在這敏感時刻又做出歧視的行為只會更顯得台灣人很不理性...(恕刪)


請問啥叫"自我觀點"?
請問誰做了啥扯後腿的行為?
你到底有沒看懂我的文章啊?
仔細看清楚再寫也不遲..

Kao0911 wrote:
去澳洲打工的台灣大學生受到澳洲人雇主的剝削,頂多也只敢去跟雇主大聲嗆聲而已
有辦法訴諸澳洲的法律行動嗎?別傻了,當地申訴無門,台灣政府又與其無邦交也幫不了啥忙

講白一點,自己國家的國民有選票,外勞沒有選票
憑啥那些政府官員要替外勞著想?...(恕刪)


你講到了重點..
killy_chu wrote:
像這便當妹就是拿人權出來,
踩到國家尊嚴及國家主權這條線!

她到現在都搞不清楚這原因,
後面還敢在繼續説嘴的話,
很多法條重罪等著他!
這種案件上大法官也是一樣,
因為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悍衛這部憲法!

連國家主權對人權保障的界線
在哪都搞不清楚,
是應該好好自己省了!
...(恕刪)


請恕小弟才疏學淺
我還真找不出有哪些法條可以治罪耶...
在臉書上寫篇小說, 要被抓去關
哇....好可怕....

另...
有感而發
多年前的新聞
台灣剛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
高雄就有家餐廳在門口張貼拒絕大陸人士用餐
奇怪耶...
當初怎沒有人搬出入出國及移民法62條來說嘴
此一時, 彼一時啊
台灣人真是偉大...


killy_chu wrote:
像這便當妹就是拿人權...(恕刪)

spencerk wrote:
請恕小弟才疏學淺我還...(恕刪)

陳宏彬律師表示,董小姐雖然是在臉書上PO文發表自己「聽來的」事件,但由於該起事件經轉載、討論後已為「不特定人」所週知,因此就有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的疑慮存在;但這部份由於其所指涉的店家,就案件事實看來並不明確,再加上是告訴乃論,在被指涉店家沒有提出告訴的前提下,應該不會是警方偵辦的重點。

但對於「恐嚇危安罪」部份,陳宏彬律師則認為,比較有可能成為警方偵辦的重點;根據他分析指出,「如果警方要把事情搞大的話,應該就會朝這條偵辦,比較有機會嚴辦,不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那個都很輕,頂多是罰錢了事。」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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