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判無罪 小警察貪25萬元判12年!

taiwan2008 wrote:
林益世涉貪6300萬...(恕刪)

和珅...嗎
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各省督撫中廉潔自愛者,不過十之二三

可能已經納繳了....議罪銀了吧
白色の瞳 wrote:
就像yahoo拍賣一樣,一元起標,難道結標真的會是一元嗎。...(恕刪)

你真當做政府賣地跟Y拍一樣?還真的可以一元起標?

本來聽從內部建議不賣的土地~經過洪的關說之後~
不採內部建議的8億7000萬售價~也不採內部評估的7億8000萬市價~
執意要6億2000萬“農地公告地價”當底價~
還給春龍這違約的土地開發商“優先承購權”~然後再來說這是公開競標~
也難怪春龍會給1300萬政治獻金~還送後來新上任的台糖中階主管20萬勞力士金錶~
更不用說檯面下還有多少暗盤~
而春龍因這關說~優先承購台糖不賣的地~還省下1.7~2.5億~以上這些“開銷”都是小錢~

這樣都能拿Y拍來幫貪官說嘴~你的清廉標準不會也是一元起標吧
jedijack wrote:
你真當做政府賣地跟Y...(恕刪)



首先你說的內部,充其量只是某個人或是某幾個人的意見而已,如果董事長自己不能決定事情。

內部說甚麼算甚麼,那還要董事長這個職位幹嘛??



4.系爭土地於 93 年 9 月 10 日公開標售時分別有張金
芳、許進取、陳國楨、周寶達等 4 人(標價:
626,888,888 元)及潘宗仁(標價:623,877,231 元)
參與投標,並以陳國楨等 4 人為最高標(詳如監察院
100 年度劾字第 21 號彈劾案文附件 21 所示),而依
本件刑事案件關係人陳國楨於 96 年 5 月 23 日偵查
中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暨附證之投資評估影本二張所示
,彼等就系爭土地之公開標售事宜所提出之標價
626,888,888 元「…係由佑崧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進財處
理,因佑崧公司有『土地開發』部門,專門負責土地評
估,仲介人介紹來的土地通常都先經過『土地開發』部
評估後,再由陳進財決行是否購買?雖該招標須知上載
有『土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依佑崧公司常常參
與法院執行處或公開市場之招標,也常看到如此之招標
條件,只要經過評估,認為值得投資,還是會去投標。

…。」(詳如申證三;按:該刑事答辯狀暨附證之投資
評估影本二張均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
偵字第 3402 號卷三第 40、41、42 頁),顯見系爭土
地經出價最高標之投標人陳國楨等 4 人所屬之具土地
開發專業之「佑崧公司土地開發部門」(實際負責人:
陳進財)深入評估後所提出之標價亦僅為 626,888,888
元(經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 3,145 元)而非
783,730,172 元(即每平方公尺約 3,932 元)!



再來從上述文章可知,另一組投標人馬,在評估後開出標價為626,888,888,也非783,730,172 元
代表626,888,888才是接近市價的價格。




「(審判長問:92 年 5
月 13 日簽裡面,你有建議底價以公告現值加上四成,
8 億 7 千萬元,當時你為何要作這個建議,這是你承
辦這種案件一定要的手續,還是針對這個案件特別送這
個簽將價格提高到 8 億 7 千萬?)當初是說建議這
個是參考值,但是沒有經過初估複估手續,只是一個建
議。」「(審判長問:為何 92 年 10 月 14 日又上簽
呈,價格只要 6 億多元,為何會有這麼大的落差?)
因為此次有經過初估、複估我認為是合理的價格,我尊
重此核估的價格。」「(審判長問:上此簽有無受到吳
乃仁等的壓力?)無。」等語

(審判長問
:【提示 96 偵字第 3402 卷四 P57】這個簽是否也是
你簽的?)是。」「(審判長問:這份簽裡面的第三點
『廠方查訪未有成交案例』這句話是何人跟你說的?)
月眉廠講的。」「(審判長問:後面你繼續寫,廠方查
訪未有成交案例,市價約為公告現值上下,初估每平方
公尺 3,130 元總價 6 億 2 千 3 百 87 萬 4 千
7 百 30 元,經虎尾糖廠複估調整為各筆之公告現值計
6 億 2 千 2 百 86 萬 754 元,廠方初、複估已屬
合宜,擬同意辦理。這個『廠方初、複估已屬合宜,擬
同意辦理』是否也是你的意見?)是的。」「(審判長
問:你如何知道廠方初、複估已屬合宜?)因為 92 年
10 月 14 日的簽這個是經過正式的程序評估、初估



由上述證人證詞可知六億元的估價並非吳乃仁提出,而是台糖月眉廠的評估小組經過初估、複估的正式程序

後,在往上面呈報結果給董事會,吳乃仁頂多只是批核而已,並沒有參予評估。

你之前一直說是吳乃仁決定六億元的價格,明顯與事實不符。
白色の瞳 wrote:
首先你說的內部,充其...(恕刪)


你節錄答辯內容有何用?怎不直接看結論~
至於月眉代廠長~這個案子之後就跑去春龍當協理了

以你的清廉標準~貪財政客都是“無罪推定”~

jedijack wrote:
你節錄答辯內容有何用...(恕刪)



光看結論往往結果就是陳啟祥有行賄,林益世沒貪污。


法律的判決與結論往往是法官一個人的看法,並非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

不然一堆恐龍法官的稱號怎麼來。

我節錄這些證人的證詞,是在反駁你說的由吳乃仁決定標價。

從頭到尾吳乃仁都沒有參予評估,請問他如何決定標價?

白色の瞳 wrote:
光看結論往往結果就是...(恕刪)

你的清廉標準不都是“無罪推定”~怎麼這又變了?

jedijack wrote:
你的清廉標準不都是“...(恕刪)


我拿出一堆東西來跟你辯,你甚麼都拿不出來,真讓我失望。
白色の瞳 wrote:
我拿出一堆東西來跟你...(恕刪)

你這就跟你口中的恐龍法官一模一樣~
拿幾個答辯詞就想來幫貪官辯護~
無視整個關說/行賄/賤賣土地的“行為”
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到哪裡去了?

jedijack wrote:
你這就跟你口中的恐龍法官一模一樣~
拿幾個答辯詞就想來幫貪官辯護~
無視整個關說/行賄/賤賣土地的“行為”~
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到哪裡去了?...(恕刪)



好笑,你可以拿監察院的彈劾文,我就不能拿法院判決書裡證人的證詞。

你的標準果然跟一般人不一樣。


重點還是你一直在閃躲我的問題,價格是評估小組決定的而非吳乃仁,請問你之前說的

吳乃仁獨排內部意見,堅持以低價賣給春龍公司的說法,如何來的??
白色の瞳 wrote:
重點還是你一直在閃躲我的問題,價格是評估小組決定的而非吳乃仁,請問你之前說的
吳乃仁獨排內部意見,堅持以低價賣給春龍公司的說法,如何來的??...(恕刪)

接受洪奇昌關說的吳乃仁~
知道8億售價~7億市價~卻拍版決定之後跑去春龍當協理的廠長所提出的6億底價~
也不顧內部提出會遭公部門質疑的意見~還說被立院罵一罵就算了~
所以吳乃仁只是個蓋章的傀儡?前面不是還說董事長可以決定一切?
白色の瞳 wrote:
首先你說的內部,充其量只是某個人或是某幾個人的意見而已,如果董事長自己不能決定事情。
內部說甚麼算甚麼,那還要董事長這個職位幹嘛??...(恕刪)

~這就是你的“無罪推定”的清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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