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學者聯署聲明, 反服貿開放第2類電信業

NCC對於交大資工系 林盈達 教授 的回應.

目前學者就是卡在「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這些文字去擴張解釋所有應用.
在這種極度擴張下, 陸資經營的"雞肋"二類電信業務, 不僅可以大幅超越一類的中華電信, 還可直接變成TWIX.
NCC澄清服貿協議開放的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並無涉及網際網路交換服務
日期:103/04/10
針對4月9日交通大學服貿校園學座談會,學者誤認我國此次服貿擬開放之3項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包括網際網路交換(Internet Exchange, 簡稱IX)服務,因而憂慮民眾隱私、企業資安與國家安全受到威脅。NCC強調,服貿協議開放的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服務不包括IX服務,不會造成學者聲稱的資安、國安疑慮。
事實上,非但IX不包含於此次開放之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98年6月我國開放11項第二類一般業務中亦不包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ASP: 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IX服務是包含於IASP業務項目。
IX之功能是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例如HiNet、Sonet、TFN、NCIC等)間之網際網路訊務交換服務。
本次服貿協議我國開放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中的3項服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其與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之區別在於前者可租用國際電路提供用戶連至國際的通信服務,提供給指定用戶(Closed User Group)的通信服務。
政府向來重視國安及資安,NCC持續與產業界及學界合作,針對任何可能的資安風險在開放前全力作做好縝密的事前預防,並已有完善的監管配套措施。
NCC隨時針對外界的疑慮發布澄清說明新聞,已於官方網站規劃服貿電信服務開放專區,並於103年4月8日舉辦公開說明會,也已陸續至各大學進行宣導活動,解釋各界的疑惑。相關新聞稿、開放業務說明簡報、Q&A等參考文件,歡迎上NCC網站「兩岸服貿協議-電信服務業專區」查詢: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3343
muto999 wrote:
我有一個問題 !!
我不是通信電信專家 , 所以請教各位大大能否地小弟解惑
很多人都說開放第二類電信或是使用華為中興等產品會造成資安漏洞對不對 ?
例如 資料庫容易被滲透 ... 等等
那我想請問 , 用一個台灣製的手機或是電腦 , 使用中華電信的第一與第二類電信服務 , 透過中華電信的機房線路設備 , 而去撈取中華電信的資料庫或是侵入國防部內部網路
難不難 ?
因為我是外行人 , 所以我用一個比較通俗的例子
跟 " 終極警探4.0 " 裡面演的劇情比哪一個比較難

小弟沒看過終極警探4.0, 無法說那個比較難.

不過第二類電信與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含資料庫)都已經開放大陸投資近五年了, 這次只有第二類電信中拿已開放的三項再進一步開放跨國服務, 其資安問題跟之前已開放的狀態並無太大的差別.
再轉張先生對交大 林盈達教授的說明.

小弟認為這些學者是用自己的專業去極度擴張解釋服貿文本中的文字, 卻忽略不管NCC的相關法規限制.
不管服貿文本怎麼寫, 都要符合國內相關法規, 不然服貿協議根本就違法無效了! 如同之前版上jackwan叔叔的疑慮一樣:
服貿條文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之疑慮

關於林盈達教授在2014/04/09交大服貿說明會的內容錯誤
2014年4月14日 2:55
林盈達教授在交大於2014/04/09服貿說明會上落落長說了一堆。因為我只懂網路因此我只能就網路的部分提出我的看法與指出我認為他講錯的地方,歡迎大家批評指教。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52906.A.7D6.html

當然,照規矩我必須宣示效忠一下,免得全家被暗殺,效忠詞:「大頭貼要黑、帆神就是真理、方仰寧出來面對、馬江下台、退回服貿、兩岸所有協議全部廢止 臺灣獨立建國萬歲、林盈達網路最專業!!」。

好了接下來步入正題。其實整個林教授的發言很大一塊繞著服貿的第二類電信中的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這個詞一整個讓人困擾,為什麼?因為NCC自己居然沒有附上精確定義,只能用例子來解釋。這是點對點或數量有限且固定的多點對多點間的封閉式通訊業務。當然這是NCC的錯,我們的確該譴責NCC。不過因為發照與審核的是他,因此審核的實務上NCC是最清楚的,所以我們只好來看看二類電信中有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的廠商到底怎麼描述自己的業務的。(這不是說NCC不該定義清楚,只是在他定義清楚前我們只好看實務;不要以為實務怎麼可以做準,你去法庭走一圈你就會發現臺灣的法律可是實務優先的。)交易網路服務公司畫的圖很明顯就顯示了,他的服務是固定的點對多點封閉式通信服務。然後我們再來看博訊公司的規定「本公司於數據機線路裝設完成後,立即開始測試。以合約內用戶網路服務地點間數據機或相關通訊設備,可相互連接為測試範圍。」,也說明了這是特定地點間的通訊服務。甚至我們來看看中華電信的「高速數據交換業務」其中甚至規定了「變更通信對象或約定資訊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這再一次表明了在實務界所謂的數據交換通信服務是有限的多點對多點間的通信。



這個觀念有了,我們就可以來看看林教授說什麼了。林教授說:「在台灣大致上,一類電信指的就是打電話,提供打電話,不管是固接或者是行動網的電話,二類電信就是上網」。

是這樣子的嗎?讓我們來看看第二類電信業務範圍NCC有列出來(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content&site_content_sn=2185),這些是就是上網嗎?他包含的可多了,上網只是其中一部份。



林教授又說「一般業務就是服務一般的用戶,特殊的話就是服務企業」。

恩,我想我不用吵,我們直接拿電信法規出來看。規則寫得很清楚,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者。」與第二條第九款「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我想很明顯地第二類電信中的一般與特殊,不是林教授定義的這樣子的。為什麼這次NCC說一般跟特殊差別在能不能連到國際?因為為了開放服貿,NCC把國際業務用條文中的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列為特殊業務。所以NCC的講法才是對的。



林教授又說:「二類電信的特殊業務,這特殊業務是什麼?就是不是直接服務、面對一般用戶,那是要幹麻?躲在後面嘛,躲在後面,躲在哪裡?躲在中...這個遠傳、台固、中華電信、亞太後面,然後提供這幾個公司、電信公司數據交換的服務」。

林教授,首先特殊業務的定義不是不直接服務、面對一般客戶,在法令上有明確定義請勿誤導。再來,林教授又說中資會成為國內ISP數據交換互連的服務供應者。這種ISP的交換互連的服務供應者,專有名詞稱為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IX)。而IX的執照是本次並沒有開放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裡面。為什麼我這樣說?請看NCC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的定義「指提供用戶撥接、xDSL上網、Cable Modem纜線上網、專線或其他接取連線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提供數據通信服務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網路間之對等互連交換服務(如:IASP、網路交換中心)」。這也就是為何NCC在電信服務業開放說明第8頁就說了,林教授擔心的內容根本就沒開放。

至於林教授談到TWIX2啦,中國移動取代TWIX(國內最主要的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由國家成立中華電信代為經營)等等,那純粹是自己無視實務與法令自己照字面詮釋「數據交換服務」腦補之後產生的結果。另外,補充一下臺灣不只TWIX一家交換中心,至少還有TWNAP、EBIX另外兩家。



林教授後面又說「NCC說二類不會影響一類,如果二類遭殃了不會影響一類,那我要講的是,二類的網路跟一類的數據交換的網路是共用一個骨幹的網路。」。

恩,報告教授,任何做網管的都知道把不同客戶之間的網路交通作區隔是基本的。假定我是一類電信業者,我有自己一類電信的網路流量、還同時有好幾個不同二類電信業者的網路流量。您要跟我說,某A家二類電信業者網路網路遭殃會影響到其他的二類電信業者乃至於摧毀一類電信業者自己的網路系統?那是那個網管耍白癡,不是技術的必然。而一個公司在核心網路網管請到這種白癡,真的就可以洗洗回去睡了。



林教授又說「NCC說,中資已經有在他國設置服務據點了,電信服務的據點,很高興找到,我去年就請他們找,它現在終於找到了,很高興。我看完以後說,你有沒有仔細看,他們提供的是連回中國的國際電信服務而已,他們不能經營美國的國內的電信服務欸,什麼意思呢?為什麼美國開放這一條給中國?因為本來中美之間的流量,中方就可以監聽了啊,不是只有美方才能監聽,不管這個線是美國拉的還是中國拉的,中方在中國就可以監聽中美之間的流量,所以美國開放讓中國來美國拉回去中國的線,拉海底電纜的線,並不會增加中方監聽的範圍,本來就可以被它監聽了,現在讓它來拉這一條線,並沒有增加監聽的範圍,所以呢,可以開放。可是可不可以經營美國境內的電信服務,不行。」

首先,報告林教授,這次NCC開放的就是把國內從2009年就已經開放中資經營的二類電信(投資金額可以到50%,但不能連到國外),增加可以連到國外尤其是中國。根據您的邏輯,反正都會連回中國,本來就會被監聽,那幹嘛還不開放?您的邏輯為何不能連貫?林教授又說,美國只開放連回中國的國際電信服務而已。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CHINA TELECOM在美國的服務指南吧,上面可以提供的服務包括有INTERNET ACCESS、MPLS VPN、INTERNET DATA CENTER(資料中心)等。提供可以通信國家有多少?包含臺灣在內總共有27國。請問這是哪門子的只能連回中國的電信服務?



關於機房,我大概都沒有碰,不過林教授提的一點我大有意見。林教授說「ncc 說,電信機房跟電腦機房是不一樣的,那我要說是共通的,在樓下,這一棟的一樓,就是交大的電信跟電腦的機房,我也做過交大計算中心的主任,做了三年半,我有實務經驗(鼓掌),機架是在同一大間裡面,這一排是交換器、路由器,這一排是伺服器,同一個機房裡面。」大哥,那是貴校自認為是電信機房,NCC沒當他是電信機房。NCC的電信機房指的是一類與二類電信業者的機房,申請執照時那要交設備清單的,NCC也會列管。貴校有NCC二類電信執照嗎?對NCC來說,你們那只是電腦機房。電腦機房想要可以跟電信機房的可靠度與安全性做到同一等級,畢竟在這年頭DATACOM與TELECOM界線越來越模糊,不過在法令上貴校不是NCC眼中的電信機房。好了既然不是,你要怎麼裝就隨貴校了。但請不要在NCC談法令上定義的電信機房時,跳出來說「我我我,我也是電信機房」,你不是。



林教授又說「ncc 說它會做好三管五卡,第一項說投資金額只能 50% 所以沒有掌控能力,各位知道嗎,不是要過 50% 才能當董事長,交通部佔中華電信持股 30% ,中華電信的董事長跟總經理都是誰決定的,交通部,都是交通部決定。 30% 就有掌控能力,為什麼?因為上市公司的股權都很分散啊,沒有人過半的啦,已經沒有人過半,徐旭東在遠傳的股份有多少?不到 10% 。他穩穩的當董事長,所以不是要 50% 才有掌控力,特別在中資如果成為一個台灣的公司、 local 的公司的時候,對於投資跟併購的限制更鬆了,它可以做更多的投資跟更多的併購。」

請林教授重新去讀一下服貿附件,服貿附件說的是不得具有控制力,而不是認定低於50%表示沒有控制力。服貿的規定是,不管股權多少,都不准有控制力。請好好讀條款。



林教授又說「ncc 說,中方人員不能進機房,我剛剛提過,你可以遠端設定。而且你還會發生一些有趣的事情,什麼有趣的事?中國移動在台灣的子公司,如果來了十個幹部,可以請一百個員工,然後 ncc 現在說中方人員不能進機房,那什麼意思?就是,這十個幹部不能進中國移動自己的機房,這一百個可以進去,那會變成老闆不能進機房,員工可以進去,很好笑的事情,那你覺得會這樣發生嗎?你可以限制老闆沒辦法進去,那你要裝一個攝影機,在他們公司的機房監看。」

但NCC說的是什麼?NCC說的是「大陸人士不得進入我國業者機房或遠端遙控」。首先不得遠端遙控,再來大陸人士不得進入我國業者機房。NCC有禁止他們進入大陸自己的機房嗎?



林教授說「我們來看,這才是正確的作法,美國、日本、歐盟的作法是什麼?他們對設備設限,做國安審查。美國的政府單位跟電信業者如果要採購華為的設備,中國的設備商華為的設備的時候,美國的國安單位把它打掉,美國的國安單位還做了一件白目的事情,韓國,各位有沒有看到一個月前的新聞,韓國的電信公司買了華為的設備,採購了喔、標了喔,準備要安裝,美國去做一件事情,把它擋下來說不能安裝、不能用,連韓國要裝、要買都被擋下來了,事實上 ncc 也在擋啊,事實上最近幾年 ncc 也在擋,而且我還被問這個問題,這個會不會有問題?我現在都開始懷疑了, ncc 現在的立場,連設備都不讓它進來,為什麼服務要讓它進來?這有點像是,連貨貿都不要為什麼還要服貿?」

因為林教授沒有限制任何用途,所以我們假定林教授說的是任何華為的設備。這是事實嗎?NCC擋的是什麼?NCC擋的是CORE ROUTER的部分,對於周邊網路的設備,NCC是沒有設限的。的確美國與澳洲對使用華為的CORE ROUTER都有CONCERN,但那是屈服與美國老大哥的壓力。美國自己就整天到處竊聽全世界,講白話點中國如果是鱉,美國頂多就是那隻龜。至於歐盟,VODAPHONE的行動金流系統就是建置在華為上的。這件事情林教授怎不提?何況華為的部分跟這次服貿一點關係都沒有,提華為只是刻意製造無端恐慌。



林教授說「如果中國移動要來設點了,要來成立交換中心,」。

我只能說,不要腦補了,根本沒開放這一項!



林教授說「通訊、資通訊服務系統是我們國家的神經系統,是你的神經系統,碰都不能碰,這是紅線,為什麼會開放這一項? ncc 的觀點跟我說,這項目是中方提出的啦,不是我們提的,哇,被我猜對了,中方不要一般業務啊,他要特殊業務啊,因為它不想直接面對消費者啊,他要躲在後面啊,所以它要這一條啊,它勾選了。」

林教授,前面提了,美國都開放了喔。臺灣人的神經比較纖細是嗎?至於一般業務跟特殊業務,不是您照字面上那樣演繹的意思的,勿腦補,謝謝。



基本上,在這場說明會中,林教授提到有關二類電信數據交換服務的部分,大抵都是腦補出來的。各位可以跳過。其他的跟經濟有關的或貿易有關的,我想林教授的資工教授光環在這上面無用武之地,我們也就不用特別討論了。





交易網路服務公司. (n.d.). TNSConnect. Retrieved April 13, 2014, from http://www.tnsi.com.tw/products-and-services/tns-connect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 數據交換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Retrieved from http://www.aiontech.com.tw/cht/pdf/prod_net_leasedline_rule.pdf

中華電信. (n.d.). 高速數據交換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Retrieved April 14, 2014, from http://www.cht.com.tw/portal/rule_detail?rule_id=9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2). 第一類電信業者名單. Retrieved from 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1969&is_history=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3).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Retrieved April 14, 2014, from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7%AC%AC%E4%BA%8C%E9%A1%9E%E9%9B%BB%E4%BF%A1%E4%BA%8B%E6%A5%AD%E7%AE%A1%E7%90%86%E8%A6%8F%E5%89%87.ht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4). 第二類電信業務服務項目. Retrieved April 09, 2014, from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content&site_content_sn=2185

CHINA TELECOM. (n.d.). CHINA TELECOM AMERICAS SERVICE GUIDE. CHINA TELECOM. Retrieved from http://www.ctamericas.com/files/Service%20Guide%202010.pdf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d.). 申辦服務-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Retrieved April 14, 2014, from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content&site_content_sn=2338





張中一 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產品經理;中正大學電機所網路組(現通訊工程研究所);IE BUSINESS SCHOOL IMBA


關於服貿在二類電信部分的戰爭差不多結束了
2014年4月14日 10:04
作為一系列關於二類電信在服貿發文,我想差不多可以結束了。

簡單來說,當我檢視各項證據後,教授們的言論沒有基礎,因為他們基本上罔顧NCC法規的定義、NCC實務上的操作、WTO的規定、貿易談判的實務與我們現在的實況等。

他們有的從九個月開始公告就一路反對,整整九個月可以到處參加公聽會、投書報章、乃至說明會等等就是沒意願花時間搞懂NCC說什麼。到了被揭穿在唬爛了,還繼續硬拗。更等而下之者,這中間甚至偽造證據,例如說美國沒有開放中國業者做電信服務,結果人家有。輸了又繼續拗,說只開放連到中國,結果人家連到世界27國加上美國境內。說歐洲與日本不開放,結果呢,通通都有開放。這種人最糟。

有的是望文生義,忽略這很多名詞在電信法規裡歷史已久跟現在習慣用法不同,就跳下來用大牌教授身份背書。這種人也挺糟。

有的則是恐中症發作,一整個胡言亂語匪諜也出來了。我...同情他。他心亂了。

其他有的則是朋友說要連署,看一看直覺不對也沒細究就拿自己的名聲下去連署,這種人我們只能說他不愛惜羽毛。

開放二類電信三項特殊業務不是零風險,人生不太有零風險事物。但我們總是得學習跟惡龍共舞。我舉個例,做商品的要透過家樂福或大潤發銷售前也是得頭痛這些通路推白牌。但能夠就此輕易說不要這些通路嗎?評估利弊得失是門學問,我們該靜下心來討論。如果公開九個月都沒去討論(從頭開始瞎掰的不算),到了現在臨時才說不行不行不能開放有風險。這合理嗎?然後現在的連署理由又禁不起檢驗這合理嗎?

戰爭已經結束了大家都輸了。這幾百位教授學術光環蒙塵、NCC被污名化不被大眾信任、社會動盪不安、我的工作與休閒時間也損失。然後我們一路看到競爭對手韓國等揚長領先而去。身為網路人,這真是他媽的悲哀。
NCC有再澄清一些錯誤資訊, 而紅字部分也表示雙方都有默認對方在電信方面的相關法規限制.

NCC再次更正自由時報對服貿電信服務業開放的錯誤報導,盼勿引用錯誤資訊或假設誤導民眾
日期:103/04/16
針對自由時報4月16日對服貿電信服務業開放影響國安及資安的相關錯誤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強調,我國自91年加入WTO時已全面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並承諾對所有WTO會員國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商業據點呈現)無限制條件;反觀此次服貿協議不僅低於WTO承諾,且多項配套措施維護民眾資訊安全,歡迎各界在理性基礎上就事實逐一討論,不要一再引用錯誤資訊或假設誤導民眾。
對於上述相關錯誤報導,NCC分別更正說明如下:
一、 媒體報導學者宣稱服貿開放陸資未來若採削價競爭可竊取企業及民眾重要資料,並質疑NCC禁止陸資進入我國第一類電信業者提供服務及大陸人士進入電信機房措施,以及懷疑NCC沒有上談判桌。
NCC表示,在資訊時代,人人本來就須有資安風險意識,自98年6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11項「一般業務」(含本次開放3項服務),迄今5年尚未有陸資申請。政府與第一類電信網路均有嚴密的網路管理和通訊安全機制,此次電信業開放的3項服務固網綜合網路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與亞太電信)亦可提供,況且政府禁止陸資與固網業者合資經營,重視資安要求的政府機關、戶政系統、金融系統、企業和民眾必定會衡量風險選擇可靠的服務提供者。
另外,NCC自101年起全面禁止大陸人士進入電信機房,並非亡羊補牢;至於談判過程,NCC參與電信服務業個別協商,與陸方工信部代表就雙方電信服務分類與法規作了解,並初步達成雙方開放項目的共識,後續談判則交由雙方談判窗口進行整體性協商(我方由經濟部擔任主談統籌整體文件),以確定最後的開放項目。

二、 美國國安單位禁止採購大陸華為設備,也阻止韓國業者採購,我國卻開放陸資投資第二類電信數據交換,等於是可來臺建機房。
NCC指出,服貿協議電信業開放對於陸資來臺投資有多項限制,我國對電信業機房管控、營運管理、資通安全、個資保護、電腦及機房維修或代管等設有配套管理措施,如禁止大陸人士進入電信機房,禁止陸資投資的電腦維修事業提供我方電信業者電腦維修服務,以有效防制陸方可能監控,保障國人權益並確保資通安全。

三、 我國單方面開放廣告、印刷、書籍及文具批發零售、電信、交通運輸等,影響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
NCC指出,我國電信服務業開放以小三換大四,以「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換來陸方開放「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服務、離岸呼叫中心服務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並無單方面開放問題。

四、 兩岸仍存在敵對與政治風險,服貿協議應排除電信服務類別,以維護臺灣資通訊安全。
NCC表示,在追求國家整體談判利益下,如何決定談判項目的「給和取」是高度智慧,3項電信服務業開放項目每年營業額僅占第二類電信事業0.7%,NCC已研擬多項配套措施確保民眾資安。

五、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開放之市場衝擊。
NCC表示,媒體所作的表格數據錯誤,誤將我國所有第二類電信事業(含一般及特殊業務)498家業者計為「特殊業務業者」,相關員工人數及產值也誤植,有誇大之嫌。

六、 中國移動取得二類電信業執照後就可自己蓋機房進行數據交換業務;美國開放陸資投資電信業,不能進行美國境內業務;陸資攻擊能量在「關鍵時刻」就會癱瘓網路及資訊系統。
NCC表示,我國第一類電信業者依法即可利用自有機房設備與線路提供所有第二類電信服務,並不須利用第二類業者的機房設備,所以非二類業者顧客的民眾語音或數據通訊內容均不可能通過二類業者的機房設備,陸資如何掌握通訊內容。
另外,依據中國電信(美洲)公司資料,該公司目前在美國市場中國電信美國分公司在美國不僅經營國際專線,亦經營美國國內之第二類電信服務,包括IP接入、虛擬私人網路(VPN)、IDC、語音批發和虛擬行動網路(MVNO)等業務。中國電信(美洲)公司與眾多國際大型業者建立合作關係,包括美國四大業者、德國電信、英國電信、義大利電信、西班牙電信、澳大利亞電信和新加坡電信等。此外,中國電信2013年底並已獲得日本「登錄型電信業者執照」(原第一類電信業務),可以經營全部電信業務,甚至可挖管溝;印度電信服務業都未限制中資。
NCC強調,目前僅有少數企業客戶向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經營者申請「付費使用」這3類型服務,作為公司內部通訊或與供應商或客戶通訊之用,該類服務是限定使用者(Closed User Group)之間的通訊,與民眾日常使用開放性Internet免費連結網際網路服務不同。一旦陸資投資此3類業務,其受投資業者機房的任何資安漏洞不可能蔓延至第一類電信網路,更不可能癱瘓第一類電信網路。

七、 NCC曾發函業者只要出具相關文件與保密義務切結聲明書等就可同意中國人士進入機房;機房維護管理透過遠端遙控也能進行。
NCC表示,自101年政府全面禁止電信業者採購大陸廠牌核心網路設備後,在審查大陸人士進入我國時,一律要求提出「大陸人士不進入機房聲明書」,大陸人士無法進入機房也不能遠端遙控。

對外界疑慮及誤解NCC均立即發布新聞稿說明,且多已更新問答集(Q&A)上載至NCC網站「兩岸服貿協議-電信服務業專區」(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3343)歡迎上網查閱。

wuchehong wrote:
NCC有再澄清一些錯...(恕刪)


謝謝提供的資料
個人心得,立場不同是可以被理解,但既然打著專業背景就應以專業為自己立場論述,但很可惜的再這過程當中卻看到有人讓人覺得很不專業。
看完張先生說明, 很理性的分析, 相對來說學校的教授論述差多了, 完全沒說服力, 標準的象牙塔井底之蛙.
Kimi

Stupid Turtle wrote:
我的學識沒有這些教授高...(恕刪)



我的學識也沒有這些教授高


真搞不懂這些高人是聯署給誰看? 怎麼不先統合該學術機構的同仁,發表統一的見解或立場?
各學術機構也許結論不同,讓中央研究院作統一的學術見解就好.

如果連坐旁邊的學術同儕都沒能以理相服,是不是該檢討理不直? 還須再更深入研究?

如果暫時還真沒萬全之策或推演失敗,也是立場啊. 至少讓政府或民間不要急著怎樣

這不是學術界發表論文時存有的認知嗎?

如果學者們覺得無法說服其他學者,退而求其次, 只求個人學術地位榮顯,不管公共政策也行,那就不要花"公費"啊

churl wrote:



我的學識也沒有這些教授高



某個簽署教授提出的 他也是曾在業界做通信產業的
他說法是不能只看業務範圍 而要看內涵
下面剛好是要開放的實際範例之一

圖是臺灣證券交易連線圖

hungmaxy wrote:
某個簽署教授提出的 他也是曾在業界做通信產業的
他說法是不能只看業務範圍 而要看內涵
下面剛好是要開放的實際範例之一
圖是臺灣證券交易連線圖


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資訊網路連線可參考以下連結:
台灣證券交易所TCP/IP證券交易資訊網路主機連線作業手冊

1. 此例應與存轉or存取網路服務無關, 因這兩個服務的中間伺服器是由電信商題供, 而此例的伺服器在證交所, 跟電信商有關的是數據通信服務部分.

2. 圖中的ADSL網路就是提供Internet(IASP)的功能, 再透過VPN的方式讓證券商與證交所的連線變成虛擬內網, 與Internet隔開. 可是因為IASP未對陸資開放, 所以陸資電信無法提供此服務.

3. 如果把ADSL網路(IASP)的部分拿掉, 證券商與證交所只透過專線(Frame Relay)連線, 那陸資電信其實不用等服貿開放, 早在五年前就可提供國內數據通信服務及存轉存取網路服務, 只是如果證券商需要Internet(IASP)的功能還需另外找其他電信商再多拉一條線, 會變的不符成本, 這也應該是國內相關服務早已對大陸開放五年, 卻沒有陸資過來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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