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冒險犯難"之後是不會有特種功勳的例如消防人員勇赴火場,但是自己和被救的人都被燒死了或者是軍人明知一場戰役去了必死無疑,但是為了全軍利益,他還是去了,結果他去了,戰死了,但他的友軍也沒有打勝仗,難道這是特種功勳?覺得情理法,情雖然很重要,但有時候還是要講一點道理
f02104 wrote:每次發生因公殉職都會發生類似爭議,往往模糊掉了撫恤的本意。建議只要是因公務而殉職,都給予最高撫恤。 如果是警局的文書官.,在打字時,突然心臟病發過逝.,這也給最高撫恤??DESIGN 777 wrote:拿這個錢還好吧 還是拿給政府的官貪污阿撫恤金我覺得本來就該給阿 多一點有差嗎??還是拿去A錢喝花酒 你覺得你繳稅哪一個比較爽?? 貪污是貪污.,照章程做事.,這是兩回事.,還是不要混在一起談.,否則沒完沒了...
在廣義上,這也算是一種"因公殉職",但是"因公殉職"還是有分"單純因公意外死亡"和"冒險犯難死亡"之分,這位交警的死,因為是在放交通錐的當下,被超速失控的大卡車撞死,屬於第一種的"單純因公意外死亡",如果這名員警是在不顧自身安危搶救受困在車輛內的人員,因而被撞死,才能符合所謂"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執勤中發生車禍、意外被電死淹死、身體猝死、這都算是"單純因公意外死亡"。"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必須是具有救災、救難、捨我其誰能人所不能的精神,例如進入火災現場救人,爆炸現場救人、槍戰現場救人、溺水救人、冒險進入敵區之類的超危險任務,最後犧牲自己,拯救他人性命的行為,交警雖然是在公務執勤中,但車禍事故處理,只能算是"一般勤務"中意外死亡,算不上"冒險犯難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