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還不叫冒險犯難?! 撞死警「非因公殉職」父淚崩

很多時候"冒險犯難"之後是不會有特種功勳的
例如消防人員勇赴火場,但是自己和被救的人都被燒死了
或者是軍人明知一場戰役去了必死無疑,但是為了全軍利益,他還是去了,結果他去了,戰死了,但他的友軍也沒有打勝仗,難道這是特種功勳?
覺得情理法,情雖然很重要,但有時候還是要講一點道理

buzzbee wrote:
不要老是在錢上面打轉...(恕刪)


菜鳥進忠烈祠被老鳥問怎樣進來的
這樣子的理由
恐怕會被老鳥修理
f02104 wrote:
每次發生因公殉職都會發生類似爭議,往往模糊掉了撫恤的本意。
建議只要是因公務而殉職,都給予最高撫恤。


如果是警局的文書官.,在打字時,突然心臟病發過逝.,這也給最高撫恤??


DESIGN 777 wrote:
拿這個錢還好吧 還是拿給政府的官貪污阿
撫恤金我覺得本來就該給阿 多一點有差嗎??
還是拿去A錢喝花酒 你覺得你繳稅哪一個比較爽??


貪污是貪污.,照章程做事.,這是兩回事.,還是不要混在一起談.,

否則沒完沒了...
在廣義上,這也算是一種"因公殉職",但是"因公殉職"還是有分"單純因公意外死亡"和"冒險犯難死亡"之分,這位交警的死,因為是在放交通錐的當下,被超速失控的大卡車撞死,屬於第一種的"單純因公意外死亡",如果這名員警是在不顧自身安危搶救受困在車輛內的人員,因而被撞死,才能符合所謂"冒險犯難因公殉職"。

執勤中發生車禍、意外被電死淹死、身體猝死、這都算是"單純因公意外死亡"。

"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必須是具有救災、救難、捨我其誰能人所不能的精神,例如進入火災現場救人,爆炸現場救人、槍戰現場救人、溺水救人、冒險進入敵區之類的超危險任務,最後犧牲自己,拯救他人性命的行為,交警雖然是在公務執勤中,但車禍事故處理,只能算是"一般勤務"中意外死亡,算不上"冒險犯難死亡"。

怎麼看都只是因公死亡,
如果家屬是為了讓他進忠烈祠,那請先聲明放棄多餘的撫卹再說.
天天都想去釣魚,每天想要去拍照.

哈哈兒5619 wrote:
看到了新聞,判定不是...(恕刪)


怎大學越設越多
程度越來越差

miamivice wrote:
只要有鄉愿群眾當幫兇...(恕刪)


擺個椎就是冒險犯難?

還不就是爲了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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